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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園字第096313511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獎勵及約束承攬本局所屬各工 程處工程之優良營造業廠商,促使其健全發展及要求其自律以維商譽 ,以提升公共工程之技術水準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之優良營造業廠商係指經本局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公 共工程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要點評選或經所屬各工程處或內政部評選 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
  • 三 優良營造業廠商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 經本局所屬各工程處評選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於該工程處公告之 獎勵期間內,得優先獲邀參加該工程處議價、比價。 (二) 經本局評選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於公局公告之獎勵期間內,本局 所屬各工程處得依左列方式,予以獎勵: 1 優先邀請其參加議價、比價。 2 參加工程招標及承攬工程時,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降低百分 之五十。 3 如承攬之工程有預付款時,得申請工程預付款 (決標金額扣除保 險費及稅什費) 增加百分之十。但須俟專案簽報核可後始能生效 。 (三) 非經本局推薦而獲內政部評選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於內政部公告 之獎勵期間內,除依第三、(二)2.及三、 (二) 3.規定辦理外,其 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四) 經本局推薦而獲內政部評選為優良營造業廠商者,除依前款辦理外 ,得依第三、 (二) 、1.辦理。
  • 四 依本要點獎勵之優良營造業廠商,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得隨時考核, 如有違反營繕工程法令、合約等不良事績或遭本局或所屬各工程處或 內政部取消其優良營造業廠商資格或獎勵資格者,已享有之獎勵立即 停止,並由主辦單位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將獎勵差額補足。未於規定 期限內將獎勵差額補足者,停止其參加本局所屬各工程處之投標權一 年,並於爾後估驗計價款中扣留未繳回之獎勵差額,承攬廠商不得異 議。
  • 五 押標金可減半獎勵之優良營造業廠商,其參與公開招標時,應於標函 內檢附內政部或本局通知獲選為優良營造業廠商之證件影印本乙份供 發包單位審核,否則以無效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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