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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利字第095320997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每年防汛整備,因應颱風暴雨來襲,以減 低災害至最低程度,並妥善進行災後搶修及復舊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於每年防汛屆臨前,依本局業務職掌及「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完成下列之防汛任務編組,並執行其任務。 (一)局本部: 1.依「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指揮部」(以下簡稱本府防災指揮部)之編組,成立 搶修組,由局長兼任組長,第一科指定常設聯絡人,兩位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 任副組長,以輪流方式進駐本府防災指揮部值勤,負責指揮部與本局暨所屬各 機關之聯絡及指揮事宜,並由本局第一科派員隨同襄理執行任務。 2.本局第一、二、三科科長及新工處、公園處、衛工處、建管處指派副處長進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颱風暴雨災害河川交通搶修隊」指揮部,承「 搶修組」之指揮,執行督導聯絡所屬各工程處災害搶救事宜。 3.搶修組之災情統計及彙整回報(包含颱風期間及颱風過後之復建統計資料), 其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颱風暴雨災害河川交通搶修隊」 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內容主要應包括下列數項: (1)前言(災害發生經過) (2)降雨及水位情形 (3)值勤作業情形 (4)本局各處災害調查及處理情形 (5)動員人力、機具、車輛之統計(包含軍勤支援人員、本單位及租用機具、車 輛) 4.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執行防汛作業,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颱風暴雨 災害河川交通搶修隊」執勤期間,其行政支援及膳食均由養工處負責辦理,其 餘在所屬單位者,由各單位依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如有特殊需求,應先行協調 或專案報局核定。 5.首長座車司機,應配合首長值勤加班,其膳食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 處颱風暴雨災害河川交通搶修隊」一併辦理。 (二)本局養護工程處: 1.自防汛期開始,應完成防汛值日官編組,並即開始值勤。 2.編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颱風暴雨災害河川交通搶修隊,其編組方 式,由養工處自行訂定。但為因應颱風或暴雨來襲處理相關事務之需要,應內 設颱風監視小組及暴雨監視小組,前兩項編組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並報局 核備。 3.本局所屬其他機關,均應於各該處所在地編成「颱風暴雨應變小組」,該應變 小組均應依權責訂定作業要點,並指定聯絡人。所有編組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 成,並報局核備。
  • 三、防汛編組動員 (一)當颱風或暴雨來襲,本府防災指揮部成立時,由承辦單位臺北市消防局通知本局 第一科(搶修組)常設聯絡人,該聯絡人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1.通知搶修組輪值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向本府防災指揮部報到。 2.通知養工處(在上班時間為水利工程科,下班時間為防汛值日官)及各處聯絡 人,並將聯絡結果報告局長,成立搶修組及所屬各機關之防汛編組。 (二)當臺北市區降臨暴雨,其強度達每小時四十公厘,或六個小時累積雨量達一00 公厘時,養工處防汛值日官,應即通知該處下水道工程科,設立暴雨監視小組, 並視暴雨動態在必要時,依序設立養工處搶修隊。該暴雨監視小組或養工處搶修 隊成立後,養工處應即通報本局第一科常設聯絡人,轉向局長報告。另如養工處 搶修隊成立並接獲通報,本局第一科常設聯絡人,應通知本府消防局,以為籌設 本府防災指揮部之參考。 (三)防汛期,雖中央氣象局僅發布海上警報,但養工處認為對臺北市區有嚴重威脅, 並有及早進入整備之需要時,該處得即設立颱風監視小組,以掌握該颱風動態, 並作必要的動員準備。該小組成立後,應即通知本局第一科常設聯絡人,該聯絡 人即應向局長報告。 (四)養工處因監視颱風的發展而成立搶修隊時,應照前述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五)本局所屬其他各機關,在接獲搶修組通知後,應即在規定時間成立應變小組。 
  • 四、養工處搶修隊成立後,應立即與本府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協調,保持市政大樓緊急供電系 統之供電能力,以免市電因颱風受損中斷,影響防災指揮及搶修運作,並請本府公共事 務管理中心,在下班期間,提供地下停車場一出口通道,供防汛作業專勤使用。
  • 五、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執行防汛作業勤務,悉應依各機關業務職掌及其原有作業流程辦理 。
  • 六、除颱風暴雨以外,臺北市區發生其他重大災害,需本局動員支援緊急搶修應變的狀況, 本局在接獲本府防災指揮部緊急協調時,本局第一科得參照本要點模式,採取全面性或 部份的編組方式緊急動員。
  • 七、本局所屬各處應視實際災害情況,互相支援辦理搶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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