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1 條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辦理建築執照時,檢附 有關書圖,併案向都發局申請廢止或改道,免依第六條至第十條程序辦理 : 一 擬廢止現有巷道所在街廓之四周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之寬度大 於擬廢止巷道平均寬度,且最小開闢路寬達四公尺以上時,在同一街 廓內沿現有巷道兩側土地(不含已建築完成且非以現有巷道為主要進 出之土地)計畫整體使用。 二 現有巷道位於申請建築基地內且僅供基地內原住戶通行。 三 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 四 擬廢止之現有巷道緊臨已開闢完成計畫道路,且不影響面向該巷道之 現有建築物通達計畫道路,得並各建築基地逐段廢止。 五 申請改道後之新設巷道寬度大於原現有巷道平均寬度,且最小寬度不 小於三公尺、不形成畸零地及不影響當地之公眾通行。 前項第一款未臨接擬廢止巷道之計畫道路雖未開闢,但經現場會勘認定現 有巷道廢止後不影響該所在街廓交通者,得免開闢或不受開闢寬度之限制 。 第一項應檢附之有關書圖,應依建築法等有關法令及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但依第三款及第四款併建築執照申請現有巷道逐段廢止,經檢附該建築 基地範圍擬廢止巷道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同意書者,不受第四 條第一項同意比例之限制。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0882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5條
(原名稱: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