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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8906688600號函發布自89年10月13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辦理臺北市新建(或改建)房 屋申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時,為受理申請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 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 二、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污水聯成一排水系統後之排放口,距公共 污水下水道之適當接入點在四十五公尺以上者,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依 本要點檢具相關文件向衛工處申請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於獲同 意後免設污水處理設施。
  • 三、建築物起造人提出委託代辦案件之申請,應於建築物開工放樣勘驗前,按建造執照內「 各層面積總計」欄所登載之面積以每平方公尺三四0元核計繳清代辦費用,得免設污水 處理設施。前項所繳代辦埋設污水管線費用,不論起造人是否中止該建築物之興建,概 不退還。
  • 四、衛工處受理代辦埋設污水管線工程,應配合於該建築物建造執照所訂竣工期限前完成; 但如因該建築物延期完工或有重大變更設計,經會同申請人現場會勘認定者,不在此限 。
  • 五、衛工處代辦埋設完成之污水管線設施,申請人須無條件交由衛工處提供沿線住戶共同使 用。其位於建築基地以外部分,由衛工處管理、維護;基地以內部分,由住戶自行管理 、維護。
  • 六、依本要點委託代辦埋設防污水管線所需之申請書表,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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