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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衛字第8704011700號函訂定發布;並自87年7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辦理臺北市新建(或改建)房 屋申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時,為受理申請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 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 二、建築物污水聯成一排水系統後之排放口,距公共污水下水道之適當接入點在四十五公尺 以上者,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依本要點檢具相關文件向衛工處申請委託 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於獲同意後免設污水處理設施。
  • 三、建築物起造人提出委託代辦案件之申請,應於建築物開工放樣勘驗前,依衛工處所設計 之工程項目、數量,按臺北市議會審定當年度工程單價標準繳清代辦費用,始得免設污 水處理設施。 前項所繳代辦埋設污水管線費用,不論起造人是否中止該建築物之興建,概不退還。
  • 四、衛工處受理代辦埋設污水線工程,應配合於該建築物建造執照所訂竣工期限前完成;但 如因該建築物延期完工或有重大變更設計,經會同申請人現場會勘認定者,不在此限。
  • 五、衛工處代辦埋設完成之污水管線設施,申請人須無條件交由衛工處提供沿線住戶共同使 用。其位於建築基地以外部分,由衛工處管理、維護;基地以內部分,由住戶自行管理 、維護。
  • 六、依本要點委託代辦埋設污水管線所需之申請書表,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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