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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築字第099364915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說明: 凡在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物房屋,應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 (一)建築線指定: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能 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計畫興建完成者(都市計畫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但書 )。 (二)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範圍內之計畫道路或 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建築法第四十八 條第一項,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
  • 二、應備條件
    名 稱 份 數 說 明 備 註
    1.申請書圖 1.現況計畫圖:至少應描繪一 個街廓以上,除應以顏色標 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 、現有巷道長度、寬度、基 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 測繪附近建築物、道路、溝 渠等。 2.地籍套繪圖:描繪與現況計 畫圖相應之範圍,並應以顏 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 道路、現有巷道長度、寬度 、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 號及方位。 3.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 引,應將基地附近機關學校 、道路巷弄及其他明顯建築 物之名稱及相關位置,以簡 明方法標出。 透明圖 、藍曬 圖
    2.專用卷宗
  • 三、申請手續 (一)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逕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收辦。 (二)申請人應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三)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基本樁數二枚應繳規費新臺幣 四百五十元正,每增加一枚增繳新臺幣一百元正,如遇規費調整時 依新規定繳納)向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憑規費收據攜章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 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份外 ,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 (五)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 則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六)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副本, 詳加核對,並予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 應重新申請指定(示)。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請先繳清規費始可收辦: 1.重新申請者。 2.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定(示)尚未繳清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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