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凡在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房屋,應申請建築指定(示) 。 (一) 建築線指定: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能 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計畫興建完成者 (都市計畫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但書) 。 (二) 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範圍內之計畫道路或 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 (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建築法第四十八 條第一項,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前段) 。
- 二 應備文件
名 稱 份數 說 明 備註 (一)申請書圖 (二)專用卷宗 二 一 1 現況計畫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 廓以上,除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 共設施、計畫道路、現有巷道長 度、寬度、基地範圍及方位外, 並應詳細測繪附近建築物、道路 、溝渠等。 2 地籍套繪圖:描繪與現況計畫圖 相應之範圍,並應以顏色標明各 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現有巷 道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 地段、地號及方位。 3 位置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 應將基地附近機關學校、道路巷 弄及其他明顯建築物之名稱及相 關位置,以簡明方法標出。 透明圖 藍晒圖 請向本府 福利社或 台北市建 築師公會 購用。 - 三 申請手續 (一) 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逕送本府工務局第二科收辦。 (二) 申請人應於工務局第二科通知之測量日前,將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 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三) 申請案件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 (基本樁數二枚應繳規費新台幣四 百五十元正,每增加一枚增繳新台幣一百元正,如遇規費調整時依 新規定繳納) 向台北市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 (四) 憑規費收據攜章向工務局第二科領回透明圖,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 ,並分別著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份外,餘由申 請人領回應用。 (五) 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 重新申請指定 (示) 。 (六) 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工務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 對,並於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 新申請指定 (示) 。 (七) 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繳清規費始得收辦: 1 重新申請者。 2 同一申請人前曾申請建築線指示 (定) 尚未繳清規費者。 建築線指定申請案件處理流程圖 ┌────────────┐ │ 申 請 人 │ ├────────────┤ │ 透明圖 │ │ 申請書圖 各一份 │ │ 藍晒圖 │ └────────────┘ ┌──────┬──┐ │工務局第二科│期限│ │收 發│ │ ├─┬─┬──┼──┤←────────────┐ │編│登│分文│1/2 │ │ │號│記│發文│ 天 ├┐ │ └─┴─┴─┬┴──┘│┌──────┐ │ ┌─────┐┌─────┴─┬─┐││┌─────┴─┬─┐│ │ 退 件 ││承 辦 人 審 查│期││││承 辦 人 現 地│期││ ├──┬──┤│ │限││││測 量│限││ │圖面│與法│├───────┼─┤││├───────┼─┤│ │不合│令規├┤1 審查圖面 │二││││1 簽發測量公告│五├┘ │退回│定不││2 查對都市計畫│ ││││2 前往現地測量│ │ │修正│合退││3 簽發、呈判 │天││││3 整理圖面 │ │ │ │件 │└─────┬─┴─┘│││4 簽發、呈判 │天│ └──┼──┘┌─────┴┬──┐││└─────┬─┴─┘ │ │ 股 長 │期限│││┌─────┴─┬─┐ └───┼──┬───┼──┤│││ 股 長 │期│ │審核│ 判行 │1/2 ││││ │限│ └─┬┴───┴──┘││├───────┼─┤ │ └────┘││ │1/│ ┌─┴────┬──┐ ││ 判 行 │ 2│ │ 技 正 │期限│ ││ │天│ ├──────┼──┤合│└───────┴─┘ │ 審 核 │1/2 │ │ └─┬────┴──┘格│ │ │ ┌─┴────┬──┐ │ │ 科 長 │期限│ │ 不 ┌───┼──────┼──┤ │ 合 │ │ 判 行 │1/2 ├─┘ 格 │ └──────┴──┘ ┌──┴───┐ │ 局 發 文 │ ├──────┤ │1 繕發公文檢│ │ 還申請書圖│ │ 透明圖一份│ │2 申請書圖藍│ │ 晒圖歸檔 │ └──────┘ 1 圖面不合格退回修正由承辦人判行。 2 核發建築線指定副本由股長判行。 3 是否准予指定與法令規定不合退件均由科長判行。 4 處理期限最長九天半。 建築線指示申請案件處理流程圖 ┌──────────┐ │ 申 請 人 │ ├──────────┤ │ 透明圖 │ │申請書圖 各一份│ │ 藍晒圖 │ └─────┬────┘ ┌─────┴┬──┐ │工務局第二科│期限│ │收 發│ │ ┌────────────────→├───┬──┼──┤←┐ │ │編│登│分文│1/2 │ │ │ │號│記│發文│ 天 │ │ │ └─┴─┴─┬┴──┘ │ │ ┌─────┴─┬─┐ │ │ │承 辦 人 審 查│期│ │ │ │ │限│ │ │ ├───────┼─┤ │ │ ┌───────────┤1 審查圖面 │一│ │ │ │ │2 查對都市計畫│天│ │ │ │ └─────┬─┴─┘ │ │ ┌──┴────┐ ┌─────┴─┬─┐ │ │ │ │ │承 辦 人 現 地│期│ │ │ │ 退 件 │ │測 量│限│ │ │ ├───┬───┤ ├───────┼─┤ │ │ │圖面 │ 與法 │ │1 簽發測量公告│五│ │ │ │不合 │ 令規 │ │2 前往現地測量│ │ │ │ │退回 │ 定不 │ │3 整理圖面 │ │ │ │ │修正 │ 合退 │ │4 簽發、呈判 │天│ │ │ └───┼───┘ └─────┬─┴─┘ │ │ │ ┌─────┴─┬─┐ │ │ │ │ 股 長 │期│ │ │ │ │ │限│ │ │ │ ├───────┼─┤ │ │ │ │ │1/│ │ └──────┘ │ 判 行 │ 2│ │ │ │天│ │ └────┬─┬┴─┘ │ │ └────┘ ┌────┴────┐ │ 局 發 文 │ ├─────────┤ │1 繕發公文檢還申請│ │ 書圖透明圖一份 │ │2 申請書圖藍晒圖規│ │ 檔 │ └─────────┘ 1 圖面不合格退回修正由承辦人判行。 2 核發建築線指定副本由股長判行。 3 是否准予指定與法令規定不合退件由股長判行。 4 處理期限最長九天半。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3003
臺北市一般建築線指定(示)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7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7)北市工二字第75492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77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77)第593次首長會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