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美化市容,提高電視收視效果,以及 改善本市高層建築物對附近地區電視收視之影響情形,特定本暫行指 導原則。
- 二 本暫行指導原則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或七層樓 以上之建築物。
- 三 本市高層建築物應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該設備除供該高層 建築物各單位接收電視信號使用外,並需配設管線通至地面層適當出 線位置,而得以連接至附近受該高層建築物影響電視收視之住戶,本 項設備之裝設,維修及更新之費用由高層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負擔之。
- 四 前項設備由高層建築物建造執照起造人、設計人委託電氣有關專業技 師調查、規劃、設計、而於建造執照開工前會同檢送該設備圖說至本 府工務局備查。並於竣工時裝妥,拍照存檔,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查 核。起造人另需檢附切結書,同意該設備得供受其影響電視收視之住 戶使用,並列入高層建築物住戶管理公約及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 五 集中式共同天線系統之設備內容及規劃設計應參照一般電氣規範,於 地面層出線口之未端電視信號水準應達七五-八○DB以上。
- 六 高層建築物興建後,附近地區受其影響電視收視之住戶得於共同協調 後,向本府工務局查閱高層建築物之集中式共同天線設備圖說,並委 請電氣有關專業技師規劃由出線口位置連接至受影響住戶之工程計畫 ,報經本府工務局備查後施工。 上開設備之裝設費用,由受影響住戶彼此協議負擔之。
- 七 依據前項規定所擬訂之工程計畫而需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時,應依市 區道路條例及相關法令向本府主管道路機關申請。但位於高層建築物 所處街廓相鄰之道路,其挖掘工程應由高層建築物起造人負責申請及 施工。
- 八 依據本暫行指導原則設置之設備不得有違反廣播電視法及相關規定之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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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78)府工建字第342786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