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安全, 落實專任工程人員施工技術之責,特訂定本措施。
- 二、凡建築物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者,營造業專任工程 人員應就⑴觀測系統工程⑵安全支撐工程⑶構台工程⑷地岩錨工程⑸ 基礎開挖工程之勘驗報告表 (如附件) ,簽名負責後,隨同建築工程 勘驗報告表會同監造人簽章後向本局申報勘驗。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建照號碼 檢驗項目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專任工程人員 基 礎 開 挖 工 程 1 檔土壁體及支撐方法之選擇是否合理? 2 擋土壁體之貫入深度是否足夠? 3 是否擬定妥善開挖工期、進度計畫並完成檢 討? 4 是否對週邊鄰房完成調查評估開挖時所受影 響程序? 5 是否擬定妥善開挖方法、開挖機械及人員計 畫? 6 基地假設工程 (施工構台、工務所) 配置是 否影響開挖作業? 7 各項開挖配合工程相關進度是否擬定? 8 是否配置開挖安全監測系統? 9 是否擬定完善抽、排水計畫? 10人員、機具配備是否完備? 11工地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2開控出之土壤與鑽探資料是否符合? 13抽、排水處狂是否符合要求? 14基礎開挖之監測作業是否超挖? 15開挖底部之深度是否超挖? 16開挖完成後支撐地盤是否符合要求並夯實? 17開挖中安全監測系統遭破壞? 18開挖中擋土壁是否有漏水之虞? 19是否對鄰房造成噪音干擾及損害? 20施工機具是否完成徹離現場? 21是否檢視擋土壁體並對滲水處進行修補? 22機具做離後是否立即清理現場及週邊道路環 境? 本工程上列項目按圖施工完成,請派員勘驗。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承造人: (簽章)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本表適用範圍為地下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建照號碼 檢驗項目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專任工程人員 觀 測 系 統 工 程 1 傾度管理設方式及數量符合規定? 2 鄰近建築物觀測佈置方式符合規定? 3 土壓計埋設方式及數量符合規定? 4 鋼筋計埋設方式及數量符合規定? 5 支擋應變計埋設方式及數量符合規定? 6 水壓計埋設方式及數量符合規定? 7 沈陷觀測釘埋設方式及數量符合規定? 8 計測電纜線是否妥善保護? 9 開挖後鄰房的傾斜量是否在允許範圍之內? 10各項計測工程是否依建立觀測頻率及安全管 理值實施觀測? 11各項計畫工程是否皆作成記錄? 12分析土厝側移量,是否超出安全容許範圍? 13根據裂縫大小及沈陷觀測結果判斷開挖是否 有影響 14是否配合水壓計之觀測,計算有效土壓力對 擋土結構之影響? 15是否確實依模擬計測管理值,執行開挖安全 計畫系統? 16是否預先規劃緊急應變之措施? 17緊急應變之工料是否已準備? 本工程上列項目按圖施工完成,請派員勘驗。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承造人: (簽章)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本表適用範圍為地下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建照號碼 檢驗項目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專任工程人員 支 撐 及 構 台 工 程 工 1 是否檢討各壽工階段之材料應力? 2 材料品質要求是否明確? 3 是否檢討圖面、架設、拆除工期? 4 中間柱施工方式是否檢討? 5 中間柱配置與地下結構體是否檢討? 6 構台支柱是否補強? 7 支撐配料是否得當? 8 中間柱是否依放樣點確實釘打? 9 中間柱接樁是否依規定燒焊? 10托架間距配置是否得當? 11托架架設高程是否依設計要求? 12托架架設施工是否依規定? 13橫擋與連續壁間隙是否實施背填? 14托架是否補強? 15橫擋接合是否確實牢固? 16支撐架設的順序是否依短邊先行架設之原則 進行? 17支撐材料之接合是否牢固? 18挖土與支撐施工重疊是否恰當? 19千斤頂銜程是否足夠? 20支撐之補強措施是否確實? 21橫檔與支撐是否配實足夠角撐與斜撐以防止 因跨距過大造成破壞? 22支撐受力後之變形防止措施是否擬定? 23預力加截的施加順序及位置是否予以檢討? 24支撐是否按設計要求分段施行同步預壓? 25預壓人力安排是否恰當? 26預壓後是否實施支撐校正及接合處補強處、 手斤頂檢查? 27支撐材料受溫度變化是否正常? 28托架是否變形? 29支撐上設置過多的負荷? 30在支撐解體,支擋材料搬運之開口大小及位 置是否考慮? 本工程上列項目按圖施工完成,請派員勘驗。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承造人: (簽章)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本表適用範圍為地下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建照號碼 檢驗項目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專任工程人員 支 撐 及 構 台 工 程 工 1 放樣檢核: (1) 位置 (2) 水平高強 (3) 鑽孔方向 (4) 鑽孔角度 2 工作場地配置檢核: (1) 鑽機作業台之安全性 (2) 銅腱作業台之適用性 (3) 鎔腱、錨頭等材料儲存所 (4) 灌漿機械及水泥庫存配置 (5) 臨時供、排水設施 (沈砂池) 3 鑽孔作業: (1) 套管規格與銅腱之尺寸確認 (2) 土質分佈深度記錄 4 銅腱組立檢核: (1) 銅腱檢驗報告書 (2) 固定端長度確認 (3) 錨頭、間隔器及緊箍器之尺寸確認 (4) 封漿器之密封性確認 (5) 自由端長度確認 (6) 灌漿管之預留 (固定端、自由端及透氣 回收管) (7) 保護銅腱之pe浪管強度是否符合規範 5 入月逢作業 (1) 深度再行確認 (深度須比設計深50cm以 上至100cm 不等之地質強度而定) (2) 鑽孔確實清洗 6 灌漿作業 (固定端) : (1) 灌漿設備機械檢核 (2) 水泥配比不得超過0.45 (3) 正常灌漿壓力15kg/㎝2 (4) 灌漿記錄之確認 (5) 自由端管清水沖洗,以免堵塞 (6) 須待透氣管滲出水泥漿始得停止灌漿, 並由透氣管採樣送檢。 7 預立施作準: (1) 承壓鈑送檢、焊接檢查 (2) 承壓鈑安裝底座須配合 (3) 承壓鈑面須與銅腱方向絕對垂直 (4) 拉線機 (油壓千斤頭) 應附已校核之壓 力計 8 施預力 (各項試) : 適用性試驗 延長試驗 確認試驗 48小時殘餘拉力試驗,不得超過2%以上 9 自由端灌漿: 以2kg/㎝2壓力灌實自由端 10切斷多餘之銅腱: (須以京輪機切,斷不得使用瓦斯、乙炔切 剪) 11 外部端錨以RC保護 本工程上列項目按圖施工完成,請派員勘驗。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承造人: (簽章)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 本表適用範圍為地下開挖二層以上或深度八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 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移送 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一)簽證不實,經查屬實者。 (二)造成公共危險之情事,經查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三)造成損鄰事件,並經本局核備之鑑定單位認定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 責任者。 (四)經臺北市建築評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裁決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涉及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一併追究監造人責任。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