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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工建字第09151536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核發各項建築執照發照後 之套繪作業,以建全建築管理及資料保存與整理,特訂定本須知。
  • 二、建築執照核准後,本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建照科應即將 套圖資料送該處資訊室套圖作業人員簽收(套圖正本比例以地政機關 核發之地籍平面圖為準)。
  • 三、建管處資訊室套圖作業人員應於收件四小時內將左列事項一次套繪著 色完成。 (一)建築物配置(紅色)。 (二)空地配置(深綠色)。 (三)防火間隔位置(淺綠色)。 (四)騎樓(黃色底打紅色斜線)。 (五)退縮地(橙色)。 (六)保留地(黃色)。 (七)基地內通路(深綠色底打褐色斜線)。 (八)其他(紫色)。 (九)依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核准案件之現有巷標示,應依 承辦科室提供之套繪詳予套繪(著褐色)。 (十)建築物核准建築年度、層數、執照號碼。 (十一)其他限制事項。
  • 四、依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核准建築案件,如有併案簽報認 定建築線者,建管處資訊室套圖作業人員應將原簽影本及著色標示基 地、現有巷相關位置之地籍資料編號造冊列管。
  • 五、民眾如需查詢建築物等配置情形應填具申請書,由建管處資訊室套圖 人員以電腦出圖,紙張尺寸為 A4、A3、A0 ,比例為五百分之一、一 千分之一、二千分之一提供參考,並依規定收取規費。
  • 六、套繪圖資料僅供參考,不作任何證明之依據,基地位置、範圍、建物 配置等仍應依本局核准執照圖說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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