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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4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74)府工建字第22607號函訂頒;並自中華民國74年7月1日起實施
  • 一 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台北市建築 管理規則第三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備具左列有效之書表、證件、 圖說,並按順序排列。 (一) 申請書二份 (如屬變更設計案,應另附原核准申請書影本與建造執 照正本) 。 (二)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必須由設計人親筆簽名及蓋章) 。 (三) 審查表三份 (⑴核准 (退) ⑵退回起造人或設計人 (建築師) ⑶研 考列管)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另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審查 表三份 (如附件) 。 (四) 現地彩色照片 (申請開發山坡地案件及建築基地內或四周有現有巷 道者,應檢附) 。 (五)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六) 共同壁協議書 (如無共同壁者免附) 。 (七)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2 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終止租約書 (以地目:田或旱等為限,如農 業區內申請案應另附自耕農、半自耕農或佃農證明) 。 3 地籍圖謄本 (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 4 土地登記簿謄本 (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 (八)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未申請拆除者免附) : 1 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2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自核發謄本日起有效期限三個月) 。 (九) 建築物指示 (定) 圖 (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八個月) 。 (十) 地質鑽探報告 (四層以下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免附) 。 (十一) 符合建築繪圖準則之完整設計圖說。其中位置圖需詳註街路名。 (十二) 依規定應檢附之結構計算書。 (十三) 其他法令規定必須檢附之證件。
  • 二 申請建造執照之受理收件程序: (一) 建造執照申請案件送達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建築管 理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後即由服務中心值日人員,依本要點一規 定查閱書表、證件、圖說是否齊全。 (二) 如書表、證件及圖說未檢附齊全者,由值日人員,一次詳列欠缺項 目,並加蓋「書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章後退回申請人。 (三) 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之各項書表、證件及圖說如已檢附齊全者,值日 人員於建造執照申請書內加蓋「書圖.證件齊全」章後即完成收件 掛號手續,移送建照管理科 (以下簡稱建照科) 登記桌人員登記, 再送由股長分配案件,交承辦人簽收審查。
  • 三 審查作業程序: (一) 承辦人收件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勘查現場、審核證件、圖說 (包括結 構、消防等) ,符合規定者,應將證件依順序編號,並於圖說上加 蓋職名章後陳判。 (二) 承辦人勘查現場時,得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到現場說明基地現況及 設計情形,如建築線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先會本局第二科查明處 理。 (三) 承辦人應依照內政部訂頒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規定之有關主 管建築機關審查之主要項目及有關法令規定之項目逐項審查。 (四) 經審查應改正之案件,得於規定期限內約定期限內約定設計人到建 照科櫃台修改圖說、書件,所約時間應向櫃台值日人員登記,並將 修改項目記載於審查表 (含改圖記錄) ,併建造執照申請案陳核。 (五) 應改正之案件如於規定期限內無法修改完竣者,應將不合之處詳為 列舉陳核後,以書面檢附審查表一次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令其改正 。 (六) 起造人或設計人接獲通知改正書函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全部改正完 竣,再檢送新填寫之申請書、審查表及經審查註記應改正之圖說與 修正完妥之書表圖說,向建照科櫃台人員掛號申請複審。
  • 四 核發作業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通知起造人或設計人向建照科領 回申請書影本及圖說,繕製左列文件圖說繳回後,憑以核發建造執照 。 (一) 副本三份: (特殊管制地區另作副本一份) 。 1 供作施工管理卡用:應包括施工管理卡卷夾、建照申請書 (或影 本) 並註明列管事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影本、建築線指示 (定 ) 圖副本各一份及完整之設計圖說。 2 發給起造人用:應包括建築執照卷夾、建照申請書 (或影本) 並 註明列管事項及完整之設計圖說。 3 供本局核發建造執照之檔案:核准之申請書影本一份。 (二) 打字 (黑字) 填寫之申請書一份。 (三) 改正後清繕之正圖一份。 (四) 重測前、後之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各一份。
  • 五 設計建築師簽證及抽查作業程序:建造執照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部 分,得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期間或領得建造執照開工後十五日內由 建管處依左列方式抽查: (一)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主管科長抽查。 (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處長抽查。 (三) 已申報開工之建造執照由施工管理科每週列表陳報處長抽查複核。
  • 六 建造執照核發後,經抽查發現證件圖說遺漏、錯誤或違反法令者,應 以書面通知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補正或辦理變更設計 ,並依法處理。
  • 七 承辦人審核圖樣如發現經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之項目不實者,除通知 改正外,設計人應依有關法令移付懲戒。
  • 八 為配合建管處電腦查詢及改圖作業,起造人或設計人應配合有關規定 辦理,上開電腦查詢及改圖作業及管制方式另定之。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適用地區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 審查 (加審) 表
    收文日期 收文字號
    起 造 人 建築地點 地址 路 段 巷 弄 號
    地號 段 小段 地號
    使用分區 建築用途
    項次 審 查 事 項 審查意目 綜合審查
    1 建蔽率容積率 是否符合規定 。
    2 基地是否符合 最小寬度及深 度之規定。
    3 前院、後院、 側院之深度及 深度比是否符 合規定。
    4 建物高度及高 度比是否符合 規定。
    5 建物之鄰棟間 隔是否符合規 定。
    6 建物用途是否 符合分區使用 之規定。
    7 裝卸場是否符 規定。
    8 是否符合綜合 設計放寬規定 。
    9 開放空間有無 標明。
    1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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