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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79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9)北市工建字第65637號函訂頒
  • 一 建築工地應於工地告示牌旁縣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 ,並於作業前一天於擬佔用路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局建管 處於申報放樣時一併查驗。
  • 二 施工車輛包括載運廢土、建材之車輛、吊車、預拌車等預拌車原則以 一部幫浦車配一至三部拌合車為原則。
  • 三 作業位置應於施工計畫書附圖、敘明。作業時間應避開尖峰時間 (上 午7: 00~9:00,下午17:00~19:00) 。
  • 四 先以本市重要道路為試辦路段。重要道路如下:中山南北路、建國南 北路、復興南北路、重慶南北路、敦化南北路、新生南北路、光復南 北路、愛國東西路、和平東西路、民權東西路、南京東西路、忠孝東 西路、民生東西路、長安東西路、羅斯福路、仁愛路、信義路、寶慶 路、衡陽路、館前路、松江路、金山南北路、八德路、中華路、承德 路、基隆路。
  • 五 「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及警示燈牌樣式如附圖。
  • 六 施工中由本局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辦法者,依「台北市建築物 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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