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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6點條文
  • 一、建築工地應於工地告示牌旁懸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 ,並於作業前一天於擬佔用路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市建築 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於申報放樣時一併查驗。
  • 二、施工車輛包括載運廢土、建材之車輛、吊車、預拌車等預拌車原則以 一部幫浦車配一至三部拌合車為原則。
  • 三、作業位置應於施工計畫書附圖、敘明。作業時間應避開尖峰時間(上 午 7:00~9:00 ,下午 17:00~19:00 )。
  • 四、先以本市重要道路為試辦路段。重要道路如下:中山南北路、建國南 北路、復興南北路、重慶南北路、敦化南北路、新生南北路、光復南 北路、愛國東西路、和平東西路、民權東西路、南京東西路、忠孝東 西路、民生東西路、長安東西路、羅斯福路、仁愛路、信義路、寶慶 路、衡陽路、館前路、松江路、金山南北路、八德路、中華路、承德 路、基隆路。
  • 五、「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及警示燈牌樣式如附圖。
  • 六、施工中由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 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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