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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
  • 一、為加強確保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與公共衛生,迅速處理建築工程災變 突發事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建築災變發生時應由承造人通知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監造人、營造業技師、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 、及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營造公會),指派專人 會同協助處理災變發生時之緊急處理事項。
  • 三、建管處於獲悉災變發生時,應立即會同建築公會、營造公會組成專案 處理小組,並由建管處負責主持 (建管處由副總工程司、施工科科長 、股長、承辦員、結構審查人員組成) ,必要時得請相關技師公會協 助之。
  • 四、專案處理小組會勘現場時應查詢災變關係人,並作成記錄。並得視情 況需要通知治安、交通、道路、管溝及電信、電力、瓦斯、自來水等 主管機關會同現場處理。
  • 五、專案處理小組應依災變情形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下列事項: (二)管制交通。 (三)治安防範。 (四)公共設施之搶修。 (五)緊急搶救與穩定安全措施。
  • 六、災變緣起人應於三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鑑定,鑑定機構並應於一週內提 出災變原因及責任之初期報告。
  • 七、專案小組所為之處理措施,由建管處管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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