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防制公害,保障市民居住安寧及維護公共安全,依建築法第六十七 條等相關規定,特定本管制措施。
- 二 本市建築工程施工場所較易產生噪音或震動左列各款施工作業,不得 於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之時段施工。 (一) 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 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 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 (四) 混凝土澆置作業。 (五) 鋼結構組立作業。 (六) 混凝土及岩石破碎作業。
- 三 施工場所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需於前點所述時段施工時,應於施 工五天前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處申請核備,並副知本府環保局及當地警 察局派出所備案。 (一) 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 (二) 工地周界起算五十公尺範圍內無人居住者。 (三) 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需連續作業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者。
- 四 依本措施之規定經核備夜間施工者,仍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 令規定,如有違反,則由其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本府工務局。經 告發達三次者,除予以勒令停工外並處以新台幣壹萬捌千元之罰鍰。 承造人需改善後,方可復工。
- 五 未依本管制措施報備,而擅自於夜間施工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 定,除勒令停工改善外,並處新台幣壹萬捌千元至玖萬元之罰鍰;經 制止不從者,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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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7
臺北市建築工程夜間施工管制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6586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