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維護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及避免損害或影響鄰房屋 安全,減少施工噪音與公害依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訂定本要點。
- 二 建築執照審核時,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 地質詳細鑽探報告書。 (二) 建築基地及其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現況實測圖,包括鄰房位置與規 模。 (三) 基礎開挖安全措施之詳細應力分析與設計 (包括計算書、平面圖、 剖面圖) 。
- 三 基礎開挖擋土壁工法之設計,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建築基地其與開挖深度相等之水平距離範圍內有鄰房情況: 1 禁止使用鋼軌鐵板擋土壁工法。 2 凡地下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 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觀測系統,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 以連續避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 3 開挖深度未達八公尺,得視地質及地下水位情況,選擇適當擋土 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及地盤下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 作業,以維鄰房基礎穩定性。 (二) 建築基地其與開挖深度相等之水平距離範圍內無鄰房情況: 1 凡地下開挖深度達十公尺,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惟遇岩 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經核准得 採用其他適當擋土工法。 2 開挖深度未達十公尺,得依地質狀況及最高水位,詳實分析設計 適當擋土工法,惟仍需實施止水灌漿等補助措施。
- 四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3009
臺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7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9)北市工建字第61889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