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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90913號函訂頒
  • 一 為加強維護本市設置加油站施工場所週邊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爰依 建築法第63、67條規定,訂定本措施實施管理。
  • 二 施工場所不得借用道路,並應依「台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 共安全改善方案」規定於基地四週設置密閉式鋼版圍籬、工程告示板 、及警示標誌、警示燈。
  • 三 建築物地下工程施工應依建築法第69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
  • 四 建築物施工應於結構體四週設置鷹架、護網、帆布、斜籬,以避免物 料向外飛散或墜落。
  • 五 施工場所使用起重或吊高設備,應依建築法第65條考慮其作業安全性 ,並派專人指揮疏道交通,禁止任意占用道路妨礙通行,作業車輛不 得於交通尖峰時間 (上午七點至九點,下午十七點至十九點) 占用或 借用道路。
  • 六 施工場所及其貯存物料與工寮,應設置適當滅火設備,及防災資材與 緊急應變處理計畫編組,以防範危險發生。
  • 七 施工作業應不得使用高噪音、高震動之機具與工法,其作業時間應依 「台北市建築工程夜間施工管制措施」之規定,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 日六時之時段施工,避免妨礙居住安寧;必要時主管建築機關得限制 其作業時間。
  • 八 施工作業應有防止塵土飛揚之維護措施與衛生設備,避免防礙居住衛 生。
  • 九 建築物竣工時應將機車、汽車、油罐車之通行、等候空間之標線、標 誌劃設完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十 承造人應依建築法、台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 案,及交通、環保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法令辦理,以維護 居住安全。
  • 十一 主管遠築機關與交通、環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權責定期 巡查承造人之施工情形,發現違規即應告發取締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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