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造人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施工計畫書,申報備案,施工計 畫書應包括廢土處理計畫。
- 二、廢土處理計畫包含左列文件。 (一)棄土資料表: 1.建築執照號碼、工地地址。 2.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工地負責人姓名、住址與連絡電話。 3.運送土方負責人姓名、住址與連絡電話 4.棄土量、棄土地點、棄土路線、計劃開挖時間。 (二)棄土地點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承造人具結書: 具結棄土地點不違反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土地使用規定及不妨礙排水、河川流 水,不破壞公共設施,不危害公共安全、不影響農田水利及不破壞山坡地水土保 持,並依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理,且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棄土地點平面、縱橫剖面、等高線圖及核算棄土地點容量,並由地主、承造人及 工地負責人切結。 (五)棄土處理管制作業流程說明,包括棄土作業預定日程表。
- 三、第二點廢土處理計畫之棄土地點申報於政府主辦之工程或領有建造執照、什項執照之整 地工程做為回填料使用者,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棄土資料表:同第二點規定。 (二)棄土處理管制作業流程說明,包括棄土作業預定日程表。 (三)回填土方工程之建造執照、什項執照或公共工程合約書影本。 (四)回填土方工程之承造人同意棄土文件(同意書應述明棄土來源之工地建照號碼與 同意棄土數量,及填方地點可容納建照工程之棄土時程與實際容量)。
- 四、廢土處理完成後,承造人應檢具廢土棄置完成報告書(包容包括棄土地點、數量、作業 起訖時間)及運輸費用發票影本,併地下室底版報驗時申報備案。
- 五、建築工程所申報備案之棄土地點,如因故實際無法棄土時,承造人應另覓棄土地點,並 依本措施規定申報備案。
- 六、承造人廢土處理計畫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應將棄土資料表送請本市環保局、警察局 列管處理。棄土數量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另送本府研考會列管。
- 七、承造人所檢附之棄土計畫,主管建築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 八、經發現未依申報棄土地點棄置者,應依左列規定追查棄土流向。 (一)所棄置廢土違反本程序第二點第三項之具結者,承造人應於限期兩週內清除回復 原狀,報請複查,逾期勒令停工;但地下工程施工階段得施工至一樓版。 (二)所棄置廢土之地點,尚符規定;承造人應依本程序規定補報變更棄土地點申報備 案;未補辦手續者,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建築工程申報查驗。
- 九、違反本程序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追查承造人法律責任及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移付審議 。
- 十、本執行程序未盡事宜,另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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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1-2005
臺北市建築工程廢土處理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1)北市工建字第63143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