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指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如下: (一)三溫暖、MTV、KTV、卡拉OK等視廳歌唱業、PUB、大型理容院(總樓 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電影院、酒家、酒吧、舞廳、夜總會、歌廳及 綜合用途大樓等高危險性場所。 (二)補習班、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總樓地板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旅館、保齡球館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 多之場所。 (三)遊場(電動玩具、遊樂場、撞球場)、醫院、幼稚園、托兒所、老人安養院等及 其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特定場所。
- 三、本作業要點所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四、依第二點規定應投咻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以每一場所為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 低保險金額如下表:(單位:新臺幣元)
承 保 範 圍 基 本 保 險 金 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二、000、000 每一個外事故傷亡 一0、000、000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二、000、000 - 五、本府依據「臺北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執行第二點所列場所之公共安 全檢查時,受檢場所應提具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無照營業場所之建築物,雖經公共安全檢查合格,仍應自受檢日起三十日內辦妥 投保,並註記於檢查紀錄表內列管之,期限屆滿,經複查仍未投保而繼續經營原 違規行業者,本府工務局得以違反建築法規定,執行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 制拆除。 (二)有照營業且營業項目屬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意任險實施 辦法第三條所列場所者,得從其辦法,非屬第三條所列場所者,由檢查單位將未 投保情形註記於紀錄表,並通知其辦理投保,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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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5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85)府工建字第85086811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86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5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第884次市政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