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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1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奉市長核定實施
  • 一、申請設置之屋預花園面積未達屋頂平臺空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不包括草皮)擬由本局依   左列原則輔導設置。   (一)凡住在私有樓房(頂層)其結構堅固,屋頂無違章建築及堆放雜物,平均有時間      管理花圃之市民,均可向各區公所(經建課)申請輔導設置屋頂花園,為求實效      ,實際上的監督和查驗由各區公所分區執行,許可權由建設局決行。   (二)申請設置之屋頂花園,種花土最厚部份不超過二十公分,土量按種花面積每平方      公尺最多九十公斤的比例核發,如有設置水池(水池計入稱花面積),其深度亦      不得超過二十公分,花木高度不超過一公尺(並經常修剪保持在一公尺以下)。      若需要裝設防風籬時,需依本府工務局 71.3.5.北市工建字第61436 號函之規定      辦理,即先依規定向工務局申請雜項執照,再由本局輔導設置屋頂花園。
  • 二、市民申請設置之屋頂花園面積達到屋頂平臺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包括草皮),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照本府建築管理處規定手續檢附建造執照號碼,建築師之安   全檢討書,按百分之一比例繪製屋頂結構平面圖(繪明樑柱位置,並標示柱間尺寸),   並將申請設置之花圃平面圖套繪結構平面圖上(應註明花園之平面尺寸及高度)送請建   築管理處審核房屋結構安全符合規定,再予輔導設置屋頂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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