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法 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 定應強制拆除者。
- 第 3 條強制拆除費用應依左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發包拆除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構造類別 每平方公尺單價(元,新臺幣) 鋼筋混凝土造 六二○ ○○ 加強磚造 四五○ ○○ 鋼骨造 八六○ ○○ 磚造 一七○ ○○ 竹木造 一一○ ○○ 漿砌卵石 一○○ ○○ 磚牆 九○ ○○ 鋼鐵棚架 七○ ○○ 其他材料之構造物 由本府工務局核實計算之 
- 第 4 條依本辦法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 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 第 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