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法 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 定應強制拆除者。
- 第 3 條強制拆除費用應依左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構造類別
每平方公尺單價(元,新臺幣)
鋼筋混凝土造
六二○
○○
加強磚造
四五○
○○
鋼骨造
八六○
○○
磚造
一七○
○○
竹木造
一一○
○○
漿砌卵石
一○○
○○
磚牆
九○
○○
鋼鐵棚架
七○
○○
其他材料之構造物
由本府工務局核實計算之
- 第 4 條依本辦法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 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 第 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