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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5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01988號令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法 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 定應強制拆除者。
  • 第 3 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依左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構造類別

    每平方公尺單價(元,新臺幣)

    鋼筋混凝土造

    六二○

    ○○

    加強磚造

    四五○

    ○○

    鋼骨造

    八六○

    ○○

    磚造

    一七○

    ○○

    竹木造

    一一○

    ○○

    漿砌卵石

    一○○

    ○○

    磚牆

    九○

    ○○

    鋼鐵棚架

    七○

    ○○

    其他材料之構造物

    由本府工務局核實計算之

     

    發包拆除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
  • 第 4 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 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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