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處為落實違建處理績效,依據本府「加強違章建築執行計畫」訂定本要點。
- 二、違建處理督導考核工作,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督考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專門委員兼任 )副組長一人(由專員兼任)及組員三至四人。
- 三、違建督考小組任務: (一)關於新違建勘查、認定及查報等事項之督考。 (二)關於新違建拆除、執行及處理等事項之督考。 (三)關於舊違建拆遷、救濟、安置及修繕等事項之督考。 (四)關於違建查報、處理人員獎懲之建議事項。
- 四、督考小組作業程序: (一)督考小組對違建督導考核之實施,悉依現行有關違建法令,本府加強違建處理執 行計劃及工務局規定之違建查報、拆除原則或專案核定之計劃為考核依據,其方 式為經常性抽查考核或個案調查與訪查。 (二)本處違建查報隊應將每日受理之電話檢舉違建資料及查報案件列表;違建科應將 各拆除區隊每日拆除案件於執行拆除之翌日列表,均送督考小組,分別抽查。 (三)督導考核中,如發現執行上有偏差,應即建議改正,如發現成效特優,或有重大 過失者,應簽報建議獎懲。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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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36777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