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促進建築管理,維護市容觀瞻,並減少違章建築之形成,特訂定本 管制措施。
- 二 本管制措施係依據建築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定之。
- 三 凡建築工程為銷售房屋在建築基地上搭建樣品屋,可自建造執照核定 起,由起造人代表檢具樣品屋圖樣向工務局報備後始准建造。
- 四 樣品屋之設置標準應依左列規定: (一) 樣品屋之絕對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二) 樣品屋之構造以使用防火材料為原則,如部分有困難時應配置適當 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 樣品屋應不妨礙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市容景觀為原則 。
- 五 樣品屋搭建在基地外者,應依建築法有關建築許可之規定手續辦理。
- 六 樣品屋除第七條情形外,應不得作為其他對外營業之使用,並應於二 樓樓版勘驗前拆除完畢。
- 七 樣品屋如移作建築工程工寮使用者,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審核,並應於 建築工程完竣後拆除,否則不予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
- 八 未依本管制措施規定所搭建之樣品屋以違章建築論處。
- 九 本管制措施經報奉核准後以正式公函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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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5
臺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制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2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2)北市工建字第6074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