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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建字第89080255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
  • 一、依據: (一)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臺(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七九號及八 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臺(84)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二三號函。 (二)本府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宣示違建處理政策。 (三)臺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大會工務審查小組決議案。
  • 二、目的:為徹底解決本市違章建築問題,以維護本市公共安全、公共交 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 三、實施範圍:本市轄區內(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除外)五十三年以後搭 建之新違章建築。
  • 四、實施期限: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起執行。
  • 五、執行方式:為達到徹底解決本市違章建築問題之目的,本市違章建築 取締措施,分別以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訂定計畫分類分期拆除既存 違建方式雙管齊下處理。
  • 六、執行計畫:本市違章建築經估計約十萬件,依據本市實際情形及配合本府政策訂定分類 分期順序(如下)依序執行拆除,於每類別每期執行完畢後檢討,並依實際拆除進度做 必要之修正。

    類別

    項目

    說明

    第一類
    (優先執行)

    一、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增之違章建築。
    二、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及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等既存違章建築。

    為遏止新違建,針對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違建,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全部查報拆除外,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既存違建,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及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者,列入優先執行拆除。

    第二類
    (專案計畫)

    一、本府已訂有在都市計畫特定區及都市更新地區之違建。
    二、觀光茶園特定區之違建。
    三、都市重劃地區、區段徵收地區之違建。
    四、占用公有土地之違建處理。

    社子島、關渡、洲美地區及其他更新地區之既存違建,在未增高、未加層及無擴大之原則下,配合開發計畫限期拆除。
    配合特定區規畫專案執行。
    依重劃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執行。
    占用公有土地違章建築估計約一千件,依土地管理機關專案優先執行。

    第三類

    (既存違建)

    第一期

    (一)防火巷(防火間隔)之處理。

    防火巷(防火間隔)以商業區優先執行,接續執行住宅區部分,並以配合污水下水道支管及用戶接管工程為優先處理,商業區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執行完畢,其餘防火巷(防火間隔)違建預計九十九年底執行完畢。

     

     

    (二)高危險性場所如三溫暖、MTV、KTV、卡拉OK等視聽歌唱業、PUB、理容院、電影院(戲院)、酒家、酒吧、歌廳(場)、夜總會與綜合用途大樓等,以及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眾多之場所,如補習班、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旅館、保齡球館、幼稚園、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等違建處理。

    依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全面清查及檢查第一、第二順序場所之違建,估計約一萬件,執行期間八十六年四月至九十年七月。

     

     

    (三)配合公共工程拆遷處理。

    依本府相關工程單位興闢公共工程辦理拆遷,估計約一萬件,八十七年一月起分年執行。

     

     

    (四)占用法定停車空間之處理。

    依本府「清除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地下室之違規使用」計畫執行拆除,估計約七千件,執行期間八十四年四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期間總計清查七三一六件,已處理完畢)

     

    第二期

    前述第一期之(二)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等違建處理。

    依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第三順序場所之違建,估計約五千件,執行期間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

     

    第三期

    第一、二期以外之其他既存違建。

    查報認定其他實質違建,估計約三萬五仟件,於第一、二期執行完畢,自一00年起開始全面消除。

  • 七、執行人員編組: 本局建築管理處將違建執行拆除人員,依本市十二個行政區,分為六 個拆除區隊,每一區隊(設區隊長一人,三個拆除小隊)負責二個行 政區執行違建拆除業務。並視專案拆除計畫,各區隊隨時機動支援。
  • 八、經費預算: 違建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構造堅固,依現有拆除機具無法勝任或違 建搭蓋位置於拆除時,有影響執行人員安全顧慮情況,於年度內編列 違建取締拆除費用,採用僱工租械方式執行。
  • 九、督導考核與獎懲: 由本府工務局第二科督導違建查報及拆除業務,所屬建築管理處亦組 成複查小組,針對違建拆除執行狀況進行複查考核,以落實執行績效 。並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 築管理處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辦理獎懲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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