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設立登記: (一) 應具備書表及規費:(二) 應行注意事項: 1 未經領得公司執照之公司組織,設立登記時應先辦理籌設許可, 並應於核發許可之日起二個月內申請核發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書,逾期撤銷籌設許可。 2 申請人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 稱申請登記。 3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甲、乙等兩種。甲等資本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以 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專任技工三人以上。乙等資本 額新台幣參萬元以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 4 技術員工資格: 甲 技術員資格: (1) 經高等考試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類考試及格 ,並曾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2) 專科以上學校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科系、水 利工程科、設計科建築設計組、機械工程科製造組、營建技 術科、化學工程科設計操作組畢業,並曾從事自來水工程工 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3) 經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類科考試及格,並曾從 事自來水工程工作四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4)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土木工科、建築、建築製圖科、建 築木工科、建築工科、建築泥工科、測量科、機械、機工科 、製圖科、機械製圖科 (建築組、機械組) 、管鉗工科、化 工科、化驗科畢業,並曾從事自來水管工程工作五年以上, 具有證明文件者。 乙 技工資格: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 5 資本證明文件: (1) 公司組織:資本額證明文件,附公司執照影本 (籌設許可者免 附) 。 (2) 行號組織:資本在十萬元以上附資產負債表,表上由會計師簽 證 (查帳報告及委託書) ,資本額在十萬元以下免附會計師簽 證 (其他足以證明資本額證件) 。已領有公司登記執照及廳 ( 局) 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其資本金額與自來水管承裝商規定之 資本金額相符者,可以該項執照或登記證影印本代替資本證件 。 6 資本證明,除銀行存款證明外,如使用合作社之存款證明者,應 限於社章規定之營業區域為準。 7 建築使用執照 (或六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水電費收據、房屋稅 單) 及房屋使用同意書 (或租賃合同) ,產權證明書影本各乙份 。 8 技術員學歷證件各一份 (補習學校畢業者應以領有教育廳 (局) 資格證明書為準) 。 (出具技術員經歷證件之公司行號應蓋用在 省 (市) 建設廳 (局) 登記有案之印章,如係由登記地區不同之 水管承裝商出具者,應附送其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及工程手冊登記 印鑑影本 ) 。 9 負責人如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不得申請登記。技術員及技工如具 備公務員身分或在其他公司、行號服務尚未離職者,亦不得受申 請登記之水管承裝商聘僱。
項 目 書 件 名 稱 法令依據 份數 備 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來水管 承裝登記 規則 一份 2. 申請登記事項表及明細 表 各五 份 一份存核准機關 四份分送有關機 關 3. 營業場所房屋證明 一份 參照注意事項7 辦理 4. 資本額證明文件 一份 參照注意事項5 .6辦理 5. 技術員學歷(正、影本) 經歷證件 各一 份 參照注意事項8 .9辦理 6.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 本 各一 份 參照注意事項9 辦理 7. 負責人及技術員、工戶籍 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正、 反二面) 各一 份 參照注意事項9 辦理 8. 負責人及技術員、工正面 半身脫帽一吋照片除貼登 記書件(五份)外,各備繳 二張 七張 9. 甲 壹佰伍拾 規費 等新台幣 元 乙 玖 拾 - 二 變更登記: (一) 應具備書表及規費(二) 資本額變更登記: 1 繳回原登記證及承辦工程手冊。 2 公司組織:公司執照影本。 行號組織:資本在十萬以上附銀行存款證明、增資前試算表與增 資後資產負債表、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及委託書。 3 負責人相片二張。 4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三) 營業地址變更登記: 1 繳回原登記證及承辦工程手冊。 2 建築物使用執照 (或六十年十二月廿日以水電費收據、房屋稅單 ) 及房屋使用同意書 (或租賃合同) ,產權證明書影本各乙份。 3 公司執照影本(限於公司組織者)。 4 負責人相片二張。 4 門牌改編時應檢附戶政機關證明。(規費免繳) 5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四)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1 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之工作證。 2 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3 負責人、技術員 (工) 相片各二張(負責人兼技工者需附加二張) 。 4 技術員畢業證書,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5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五) 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 1 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 2 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3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4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六) 公司組織變更登記: 1 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 (工) 工作證。 2 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3 負責人、技術員(工)相片各二張(負責人兼技工者需附加二張)。 4 技術員畢業證書,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5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七) 技術員變更登記: 1 技術員畢業證書正、影本及身分證 (職業應變更為受僱公司、行 號之員工) 影印本 (正、反二面) 各乙份。 2 技術員經歷證明乙份, (出具技術員經歷證明之公司行號應蓋用 在省 (市) 建設廳 (局) 登記有案之印章,如係由登記地區不同 之水管承裝商出具者,應附送其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及工程手冊登 記印鑑影本) 。 3 技術員相片七張 (五張貼登記表、二張備繳) 。 4 繳回原技術員工作證。 5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八) 技工變更登記: 1 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正、影本及身分證 (職業應變更為受僱公司、 行號之員工) 影本 (正、反二面) 各乙份。 2 技工相片七張(五張貼登記表、二張備繳)。 3 繳回原技工工作證。 4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九) 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鑑變更登記: 1 繳回原承辦工程手冊。 2 申請書蓋妥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之新舊印鑑,並另附新印鑑印模 二份,原印鑑若遺失檢附登報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 3 負責人相片乙張。 4 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十) 技術員、技工解僱應備文件如左: 1 解僱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 繳回工作證。 3 技術員檢附畢業證書,技工檢附合格證書。 4 離職證明書乙張。 (十一) 水管承裝商暫行停業應備文件如左: 1 申請書乙份 (自行填寫)。 2 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 (工) 工作證。 (俟復 業時發還) (十二) 水管承裝商歇業或註銷登記應備文件如左: 1 申請書乙份(自行填寫)。 2 繳回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 (工) 工作證。 3 技術員畢業證書、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十三) 水管承裝商登記證補發應備文件如左: 1 申請書乙份 (自行填寫) 。 2 檢附登報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 3 負責人相片乙張。 (十四) 承辦工程手冊補發應備文件如左: 1 申請書乙份(自行填發)。 2 檢附登報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 3 負責人照片乙張。 附表 (一)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申請書 茲依照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甲、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設 立、變更登記,檢同有關申請書表文件,請准予登記。 此致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申請登記之: (蓋章) 公司或行號 負責人: (蓋章) 營業地址: 電話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一式五份) 附表(二)
項 目 書 件 名 稱 法令依據 份數 備 註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自來水管承 裝商登記規 則 一份 2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明細表 各五 份 一份存核准機關 四份送有關機關 3 規費甲、乙等新台幣柒 伍、肆拾伍元 設立(原)登記事項 變更登記事項 公司行號 名稱 公司行號 名稱 營業地址 營業地址 等級 □甲等□乙等 等級 □甲等□乙等 內部組織 □公司□獨資 □合夥 內部組織 □公司□獨資 □合夥 資本額 新台幣 元正 資本額 新台幣 元正 負責人姓 名 負責人姓 名 技術員姓 名 技術員姓 名 技工姓名 技工姓名 技工姓名 技工姓名 技工姓名 技工姓名 原 印 鑑 新 印 鑑 承裝商 負責人 承裝商 負責人 填表須知: 1 表列虛線各欄由經辦單位填寫,申請人免填。 2 如係設立登記應就「設立登記事項」及「設立登記明細表」內各欄 逐項填寫,「變更登記事項」欄免填。 3 如係變更登記應將原登記事項填載於「原登記事項」欄內,變更部 份於「變更登記事項」欄中標明,且應將變更人員資料於明細表中 填明。 4 商號名稱、組織、負責人或等級變更,均需先辦理註銷再行申辦設 立登記。 設立登記明細表(一式五份) 變更公司行號設立(原)登記 公司行號變更登記 電話號碼 營業地郵遞區 號 電話號碼 營業地郵遞區 號 核准機關 核准文號 核准日期 核准之承裝商等號 負 責 人 姓名 籍貫 省 縣 市 市 性別 負 責 人 相 片 出生年 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住 址 技 術 員 姓名 籍貫 省 縣 市 市 性別 技 術 員 相 片 出生年 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 歷 考試及 格科別 住址 技 工 姓名 籍貫 省 縣 市 市 性別 技 工 相 片 出生年 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考試合 格證字 號 住址 教育程 度 □小學□初中□高中(高職高工) □專科□大學以上 技 工 姓名 籍貫 省 縣 市 市 性別 技 工 相 片 出生年 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考驗合 格證字 號 住址 教育程 度 □小學□初中□高中(高職高工) □專科□大學以上 技 工 姓名 籍貫 省 縣 市 市 性別 技 工 相 片 出生年 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考驗合 格證字 號 住址 教育程 度 □小學□初中□高中(高職高工) □專科□大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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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03
(廢)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北市建二字第09430037400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