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一) 凡以裝修氣體燃料導管及給氣設備工程為業者均須依「台北市氣體 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申請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 (二)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分甲、乙兩級。 1 甲級承裝業得承裝一切高壓管、本管、支管、用戶管工程。 2 乙級承裝業得承裝用戶管工程。 (三) 凡新創設之承裝業須辦理設立登記。 (四) 凡公司 (行號) 名稱、負責人、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等有變更 者均須辦理變更登記。
- 二 應該準備之文件:
名 稱 需要數量 法令依據 說 明 1 申請書 3 氣體燃導 管承裝業 管理辦法 第七條。 依照表格各欄以鋼筆或原子筆 填寫清楚,貼妥相片並蓋公司 (行號) 及負責人印章。 2 資本額證 明 1 管理辦法 第五、六 、七條。 甲級者新台幣二○○萬元以上 ,乙級者一○○萬元以上,並 附下列證件之一:⑴銀行存款 證明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 債表。⑵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 。 3 營業場所 證明 1 管理辦法 第五、六 、七條。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技術員資 格證明 1 〞 甲級者須僱用專任技術員乙名 ,乙級者免僱。 5 技術員經 歷證明 1 〞 〞 6 技工考驗 合格證 各1 〞 甲級者應僱用專任技工三人以 上,乙級者二人以上。 7 身分證影 本 各1 〞 負責人、技術員、技工,均應 各繳乙份 (正反兩面易於辨識 者) 技術員、技工職業欄應登 記為受僱公司行號員工。 8 相片 各2 〞 負責人、技術員、技工等除應 在申請書上各貼乙份外另附繳 乙份,背面寫明姓名以小信封 裝妥。 9 工具明細 表 1 〞 應依管理辦法附表規定置備各 項工具,並附發示影本或其他 證明文件。 10執照費及 登記費 一、○○○ 元 管理辦法 第七條。 變更登記時減半為五○○元。 附註:變更登記時應檢送變更登記申請書,至應備之文件依變更內容 附送有關文件。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應先購買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申請書 (市政府員工消費 合作社書表部發售) 依照規定填妥,檢附有關證件 (如前表) 向建 設局申請。 (二) 作業程序如作業流程圖: ┌────────┐ │申 請 人 │ │ (由申請人購填) │ └────────┘ ↓ ┌────────┐ │本局總收發 │ │ (一天) │ └────────┘ ↓ ┌────────┐ │登 記 桌 │ │ (半天) │ │ (第四科) │ └────────┘ ↓ ┌────────┐ ┌────────┐ │證件不齊通知補件│ │審 查 │←─┐ │ (二天) │←─ │ (二天) │ │ │ (承辦人) │ │ (承辦人) │ │ └────────┘ └────────┘ │ ↓ ↓ │ ┌───────┐ ┌────────┐ │ │審 核 │ │審 核 │ │ │ (一天) │ │ (一天) │ │ │ (股長) │ │ (股長) │ │ └───────┘ └────────┘ │ ↓ ↓ │ ┌────────┐ ┌────────┐ │ │判 行 │ │判 行 │ │ │ (半天) │ │ (半天) │ │ │ (科長代為決行) │ │ (科長代為決行) │ │ └────────┘ └────────┘ │ ↓ ↓ │ ┌───────┐ ┌────────┐ │ │送 繕 發 文│ │送 繕 發 文 │ │ │ (一天) │ │ (一天) │ │ │ (文書) │ │ (文書) │ │ └───────┘ └────────┘ │ ↓ ↓ │ ┌─────────┐ ┌────────┐ │ │ 補 件 │ │領 照 │ │ │ │ │ │ │ │ (申請人) │ │ (申請人) │ │ └───┬─────┘ └────────┘ │ │ │ └─────────────────────┘ 甲級承裝業工具設備 附表一 工具設備 說明 1 欄柵 依「台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規定辦理。 2 夜間注意標示燈 警示燈 (閃亮燈) 小紅燈 (依台北市區道路 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規定辦理) 3 混凝土拆毀機 油壓或電動應附夯土用零件。 4 切管機 100mm-300mm鑄鐵管用。 15mm-100mm鋼管用。 5 止回扳手 迫緊機械接頭螺栓用。 6 鑽孔器 附鞍 (100-300mm) 鑄鐵管用。 附鑽頭 (20-40mm) 鋼管用。 7 鑽孔錐 20-65mm。 8 橡皮止氣球 100-300mm。 9 止氣環 200-300mm。 10止氣棒 20-65mm。 11橡膠塞頭 20-30mm各種口徑。 12急救箱 應備有救急藥品。 13安全護具 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網等。 14送風式防毒面具 送風機、濾塵器、軟管、全面面具。 15空氣呼吸器 16電動絞紋 (牙) 器 15-10mm。 17水平尺 18水柱壓力計 400mm水柱。 19自記壓力計 低壓支管0-1000mm水柱2小時,中壓管 0.5 kg/C㎡24小時,低壓本管0-0.5kg/C㎡4小時 ,高壓管0-50kg/C㎡24小時。 20直流電工作燈 21防爆用手電筒 22二空氣壓縮機 23抽水機 24工程車 25滅火機 26發電機 27柏油路面切割機 28瓦斯濃度偵測器 29氧氣測定器 30熔接機具 31PE止氣夾 20-150mm 32雜項工具 包括溫度計、固定架 (鋼管用) 、捲尺(30 m以上)鋼板(依台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 設施須知)、剉刀、錐型絞刀、磁棒。電線 (30m以上)、軟管32-65mm (4m長)。 乙級承裝業工具設備 附表二 工 具 設 備 說 明 1 欄柵 依「台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規定辦理。 2 夜間注意標示燈 警示燈 (閃亮燈) 小紅燈 (依台北市區道路 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規定辦理) 3 木夯 4 切管機 100mm-300mm鑄鐵管用。 15mm-80mm鋼管用。 5 打氣筒 6 止回扳手 迫緊機械接頭螺栓用。 7 鑽孔器 附鞍 (100-300mm) 鑄鐵管用。 附鑽頭 (20-40mm) 鋼管用。 8 鑽孔錐 20-65mm。 9 橡皮止氣球 100-300mm。 10止氣環 200-300mm。 11止氣棒 20-65mm。 12橡膠塞頭 20-30mm各種口徑。 13急救箱 應備有救急藥品。 14安全護具 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網等。 15送風式防毒面具 送風機、濾塵器、軟管、全面面具。 16空氣呼吸器 17電動絞絞 (牙) 器 15-10mm。 18水平尺 19水柱壓力計 400mm水柱。 20直流電工作燈 21防爆用手電筒 22抽水機 23滅火機 24瓦斯濃度偵測器 25氧氣測定器 26雜項工具 包括剉刀、錐型絞刀、磁棒、電線 (30m 以上) 、軟管32-40mm (4m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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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04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登記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28日臺北市政府(84)北市建四字第11408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