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 說明: 一 冷凍空調工程業分為甲、乙、丙三級,各級業務範圍如左: (一) 甲級:從事任何噸級空調或任何馬力冷凍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施工、操作運轉及維護檢修等業務。 (二) 乙級:從事五○○噸以下空調或二○○馬力以下冷凍等工程之施工 、操作運轉及維護檢修等業務。 (三) 丙級:從事一○○噸以下空調或五○馬力以下冷凍等工程之施工、 操作運轉及維護檢修等業務。 前項冷凍空調工程業業務範圍內之規劃設計、監造與建築物有關者 ,應依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二 冷凍空調工程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 甲級: 1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2 有一次承裝五○○噸以上空調或二○○馬力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 或能力。 3 聘僱專任技師一人,專任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 二人,及丙級技術士三人以上。 4 具有附表一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二) 乙級: 1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2 具有一次承裝一○○噸以上,未滿五○○噸之空調或五○馬力以 上,未滿二○○馬力之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3 聘僱專任技師或專任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一人,專任冷凍空調乙 級技術士一人及丙級技術士二人以上。 4 具有附表二、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三) 丙級: 1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2 聘僱專任冷凍空調乙級及丙級技術士各一人。 3 具有附表二、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三 冷凍空調工程業聘僱之技師、技術士其資格如左: (一) 技師:依技師法規定領有冷凍空調工程科及相關科別技師證書並有 冷凍空調工程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前項技師如係電機、機械科技師依「技師法」及「冷凍空調工程 業管理規則」規定,應具有從事各該科 (電機、機械) 及 (冷凍 空調) 等工作各二年以上之經驗, (但在同一時間、同一執業機 構從事冷凍空調工程與機械工程或冷凍空調工程與電機工程技術 工作者得併予採認) ,至於在服務期間補助證明文件請提出扣繳 憑單、勞保卡、契約書等影本擇一送核。 (二) 技術士:分甲、乙、丙三級。領有冷凍空調裝修或相關職類技術士 證者。 前項第二款技術士之資格甲級技術得代替乙、丙級技術士,乙級技 術士得代替丙級技術士。 第一項聘僱之技師應依技師法規定請領執業執照。 四 凡變更組織、變更等級、更換負責人 (公司組織除外) ,應撤銷原登 記證,重新申請登記。 五 凡商號名稱、增減資本額、營業地址、公司組織負責人、及技術員工 等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儀器及工具一覽表
級別 名 稱 單位 數量 備 註 附 表 一 ( 甲 級 ) 探漏器 三用電表 測風儀 溫濕度測定器 絕緣測定器 高低壓表組 真空泵 電鑽 砂輪機 電焊機 氧氣乙炔熔接器 各種手工具箱 (28件) 鉤式電流錶 冷煤回收筒 製圖器材 (儀器) 電腦軟硬體合附機件 具 只 具 具 具 組 台 把 具 套 套 箱 具 組 套 式 2 2 1 1 1 5 2 4 1 1 1 3 3 1 3 1 附 表 二 ( 乙 級 ) 探漏器 三用電表 測風儀 溫濕度測定器 真空泵 電鑽 高低壓表組 砂輪機 氧氣乙炔熔接器 各種手工具箱 (28件) 鉤式電流錶 冷煤回收筒 具 只 具 具 台 把 組 具 套 箱 具 組 1 1 1 1 1 2 3 1 1 2 2 1 附 表 三 ( 丙 級 ) 三用電表 探漏器 真空泵 電鑽 砂輪機 氧氣乙炔熔接器 各種手工具箱 (28件) 高低壓表組 鉤式電流錶 冷煤回收筒 只 具 台 把 具 套 箱 組 具 組 1 1 1 1 1 1 1 1 1 1 - 乙 申請登記應備書件: 一 申請書 (五份) :表格各欄請以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清楚、貼妥照片並 蓋妥商號及代表人印鑑。 二 資本額證件: (一) 公司組織請先行設立,並附公司執照影本乙份。 (二) 商號須附會計師查帳報告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 (變更登記應另附增 (減) 資前後之試算表各乙份) 。 三 營業場所證件: 變更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 技師資格證件正本:領有冷凍空調工程科或相關科別 (電機、機械) 之技師證書並加附擔任冷凍空調工程二年以上之服務經驗證明,又該 技師請領執業執照,應於冷凍空調工程業設立登記之後,取得事業單 位聘僱證明文件,再依技師法規定申辦執業執照。 五 技術士證 (正本) :「冷凍空調裝修工」、「電器修護工」、「電機 修護工」、「鉗工」等職種考驗合格者。 六 身份證影本:負責人、技師、技術士等各級乙份,其職業欄應變更為 受僱公司行號之員工。 七 照片:負責人、技師、技術士等均應在申請書 (共五份) 上各貼乙張 。 八 臺灣區冷凍工程業同業公會出具之儀器及工具證明文件。 九 登記費:不分等級一律新台幣貳仟元。變更、換發、補發減半收費。 附註:變更登記時應檢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五份) 至於應備之書件依變更 內容檢附有關書件。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06
(廢) 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2)北市建二字第09231907400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