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一) 凡經營鑿井業者 (指使用機械設備或手工承攬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 公私營公司組織或商號) 均須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申請鑿井業登記。 (二) 鑿井業分左列三等: 甲等:得承攬一切大小深淺水井工程,並得兼營地質探鑽業務。 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工程。 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淺井工程。
- 二 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名 稱 需要 量數 法令依據 說 明 1 鑿井業 登記申 請書 四 鑿井業管 理規則第 四條 依照表格各欄以鋼筆或毛筆填寫清楚「 內部組織」欄寫「獨資」「公司」「合 夥」等 2 自備機 器清單 一 鑿井業管 理規則第 六條 一 甲等:須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 以上鑿井機各壹套,電焊機及氧焊 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深水井抽 水機及洗井機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 。 二 乙等:須備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壹 套,電焊機、氧焊機及十二馬力以 上沉水式馬達抽水機各一套。 三 丙等:須具備手工鑿井全套設備。 3 資本額 證明 一 鑿井業管 理規則第 六條 甲等者新台幣廿一萬元以上,乙等九萬 元以上,丙等一萬五千元以上,須附: 經濟部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乙份。 4 技術員 資格證 明 一 鑿井業管 理規則第 五、六、 七條 甲等者應僱專任技術員一人。 申請乙、丙等者免僱技術員。 5 技術員 經歷證 明 一 " (一) 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 木、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機械 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同科別及 格,並有鑿井工程一年以上經驗 者。 (二) 高級工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 、水利、農業工程科畢業或普通 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 程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 鑿井業負責人兼具技工資格,實 際從事鑿井業十年以上,承辦鑿 井工程累計額達壹百萬元以上者 6 技工考 驗合格 證 各一 " 甲等應僱用專任技工二人以上,乙等僱 用專任技工二人以上,丙等僱用專任技 工一人以上。 7 營業場 所房屋 證明 一 鑿井業管 理規則第 五條 (建 築法第七 十三條)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 身分證 影本 各一 鑿井業管 理規則第 五、六、 七條 負負人、技術員、技工,每人均應繳乙 份 (每份包括正背兩面) 技術員、技工 職業欄應填受僱公司行號名稱。 9 相片 各五 " 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應繳最近二寸 半身脫帽照片各四張貼於申請書上,另 附繳乙張,背面寫上姓名。 10登記執 照費 台北市政 府建設局 中華民國 七十二年 八月三十 日七二建 四字第五 一○一二 號公告 設立登記應繳執照費四五○元,技工工 作證費每份一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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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07
鑿井業設立登記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28日臺北市政府(84)北市建四字第11405號令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