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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67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67)府宅三字第45847號函訂定發布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國民住宅 (以下簡稱國宅) 出售 出租作業,爰依國宅出售出租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 本作業程序辦理業務分為一般市民申請國宅案件暨專案拆遷戶申請國 宅案件 (指因公益需要拆除房屋,經核定合於優先承購或承租國宅之 拆遷戶) 。
  • 三 國宅出售出租應公告事項如左: (一) 出售或出租國宅之座落地點、類型、層數、戶數,及每戶面積或建 地共有持分額。 (二) 出售或出租國宅之出售價格或每月租金。 (三) 申請人應具備之各項條件。 (四) 申請承購 (租) 國宅面積為準。 (五) 出售國宅貸款金額、攤還期限及利率。 (六) 出售國宅之承購人應繳配合款數額及繳納期限。 (七) 受理申請方式手續及起訖日期。 (八) 審查抽籤分配方式。 (九) 申請人應填選各種書表名稱及書表發售地點。 (十) 出租國宅租金之起算及租金繳付方式。 (十一) 對重複申請案件之處理方式。 (十二) 其他事項。
  • 四 國宅出售出租之申請: (一) 時間: 1 一般市民申請案件視國宅興建概況,於國宅竣工前三個月辦理定 期公告。 2 專案拆遷戶申請案件憑核准文件以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之。 (二) 方式: 1 一般市民申請案件一律以掛號郵寄本府國宅處收件辦理,其不經 郵寄送交者,概不受理。 2 專案拆遷戶申請案件由申請人持憑證明文件逕向本府國宅處辦理 登記。 (三) 手續: 1 一般市民申請案件,每一共同生活戶限填一申請卡,辦理申請時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卡」一份連同無自有住宅及未向政府貨款 購建住宅與低收入家庭切結書,在公告受理期間內逕寄本府國宅 處。 2 專案拆遷戶申請案件申請人應填具承購 (租) 國宅申請書一份, 無自有住宅及未向政府貸款購建住宅與低收入家庭切結書一份, 連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在規定期限內逕向本府 國宅處辦理登記。其未依限辦理申請登記者,以自願放棄權利論 ,取銷其優先承購 (租) 資格。
  • 五 國宅出售出租申請人之資格審查: (一) 申請人應具備條件之認定: 1 申請人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申請人戶籍自遷入本市居住之日起,至 提出申請之日止,滿六個月為準,申請人並應具有正當職業,而 能提出相當證明者為限 (申請卡未填寫日期者以郵戳日期為準) 。 2 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認定,以在提出申請日以前設有戶籍 資料記載者為憑。 3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財政 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 (以下簡稱財稅中心) 查核之資料暨 申請人切結書為準。 4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從未向政府貸款購建國宅或承 購國宅經出售機關同意出售已屆滿三年者,以切結書及出售機關 建卡資料予以認定。 5 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合於當年公告之「較低收入家庭」之標準以 內政部公告資料為準,如無公告資料依申請書所填家庭收入總額 及切結書認定之。 (二) 申請承購 (租) 國宅其共同生活戶內直系親屬及配偶人口與住宅面 積之比例如左: 1 甲種住宅:七十九平方公尺 (二十四坪) 以六口以上家庭為準。 2 乙種住宅:七十六平方公尺 (二0坪) 以四至六口家庭為準。 3 丙種住宅:五十三平方公尺 (十六坪) 以三至五口家庭為準。 4 丁種住宅:四十平方公尺 (十二坪) 以二至四口家庭為準。 申請人家庭人口與住宅面積之比例,本府國宅處得視當地實際情 形予以調整之。 (三) 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口數之計算以提出申請之日戶籍資料記載 為準,但專案申請案件應依本府權責單位核發證明文件規定截止申 請日期之戶籍資料記載為準。 (四) 申請人承購 (租) 國宅之種類依申請書 (卡) 「擬購 (租) 國宅種 類」欄內所填之類別予以審查,未填寫者以戶內人口數依最高標準 逕予核定,申請人填寫類別與人口數比例降低者,得從其志願辦理 ,提高者以不合格案件逕予批復。
  • 六 國宅出售出租審查作業如左: (一) 一般市民申請案件: 1 初審:抽籤前辦理之。 (1) 受理申請卡後,即依卡片戶號按代字分別排列,查對有無重複 申請案件。其填寄二卡以上者一律作廢不予受理。 (2) 審查申請人家庭人口與住宅類型是否相符。 (3) 初審合格者,列冊編號,以每一申請人編一號碼,定期辦理抽 籤,並將所編號碼通知申請人,不合格者列舉理由逐案批復。 2 複審:中籤後辦理之。 (1) 依據搖號抽籤結果將中籤人及其配偶或同居直系親屬身分證編 號列冊送請財稅中心查核有無自有住宅。 (2) 通知中籤戶限期填寫申請書連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查 一份以掛號郵寄本府國宅處收件,以憑核辦,逾期視為於棄中 籤資格。 (3) 按照第五點各款規定詳予審查。 (4) 中籤人及其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經財稅中心查核或經檢舉查 明有自有住宅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取銷其中籤資格,申請人如 有異議應於文到十日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復,逾期不予受理 。 (5) 中籤人經複審合格者,即個別通知中籤戶承購 (租) 國宅位置 層次及籌措自備款或租賃費用,並限期領取繳款單,逾期不辦 者以棄權論。 (6) 中籤人經複審不合格承購 (租) 國宅要件者,應取消中籤資格 並列舉理由逐案批復。 (7) 經複審後國宅如有缺額,本府國宅處即通知備補中籤戶填具申 請書連同戶籍資料限期郵寄辦理複審,合格者,即按備補順位 依序遞補。 (二) 專案拆遷戶申請案件: 1 登記:申請人依核准機關規定期限內憑證明文件持向本府國宅處 索取申請書,填具並檢附戶籍資料辦理登記,並按登記日期依序 編號。 2 審核: (1) 受理登記後應即依第五點規定審查其承購 (租) 國宅資格及類 型。 (2) 將申請人及其配偶與同居戶內直系親屬身分證編號列冊送請財 稅中心查核有無自有住宅。 (3) 財稅中心查核結果或經檢舉查明有自有住宅者,應即通知申請 人取銷其優先承購 (租) 國宅權利,但申請人有異議者,應於 十日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復。 (4) 審查合格者,列入抽籤名冊,定期辦理抽籤分配,不合格者應 列舉理由予以批復。
  • 七 國宅出售出租抽籤分配作業如左: (一) 公告出售出租國宅之抽籤分配: 1 申請人資格經初審合格後,國宅處即邀請有關機關組成監察小組 ,主持搖號抽籤作業。 2 依照出售或出租國宅種類戶數分別使用搖號碼機,當眾公開搖號 決定「正中簽號碼」並同時以間接抽籤方式決定「正中籤號碼」 承購國宅之層次位置。 3 除正中籤號碼外,再以搖號方式決定備補名額 (約正取一至一、 五倍) ,並同時以間接抽籤方式抽籤決定備補順位,但備補名額 以備補當次出售或出租國宅地區為限,當次出售或出租國宅缺額 補滿後即行失效。 4 公告出售或出租國宅因違約或租期屆滿收回者,以當次備補中籤 戶遞補,如無備補戶時,應併同新建國宅辦理出售、出租。 5 搖號中籤號碼,應於搖號作業完成後三日內公布。 前款中籤戶在同資格、同種類之情形下如自願互相調換承購 (租) 國 宅之位置層次時,得從其志願辦理。 (二) 專案拆遷戶申請案件承購 (租) 國宅之抽籤分配: 1 依申請人辦理登記日期之先後順序以先登記先出售 (租) 定期通 知公開抽籤,並採隨到隨抽方式辦理。 2 承購 (租) 人應依照本府國宅處規定抽籤日期參加抽籤,未參加 抽籤者,即取銷優先承購 (租) 權利。 3 國宅出售或出租供給數量不足時,承購 (租) 人得申請保留優先 承購 (租) 權利,但申請保留以三次為限,逾三次不參加抽籤者 ,視為放棄先承購 (租) 權利,保留後之等待承購 (租) 順位應 以當次抽籤之日起計算,重新按登記順序依次排定。 4 優先承購國宅之申請人,因無力承購國宅時,得申請優先承租國 宅,承租國宅者,其優先承購權利即當然消失。 5 承購或承租國宅之層次及門牌號碼採公開抽籤分配方式決定之, 但同種類之申請人於抽籤後,經雙方同意自願互相調換者,得從 其志願辦理。 6 承購或承租國宅一經抽籤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或保 留抽籤權利。
  • 八 國宅承購 (租) 人繳款簽約: (一) 領取繳款單: 1 承購 (租) 人應依照本府國宅處通知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印章前 往領取承購 (租) 國宅繳款通知單 (承租人並同時領取空白承租 國宅契約書) ,逾期不領者,視為放棄承購 (租) 權利論。 2 承購人應依照國宅繳款通知單規定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 逕往台北市銀行辦理繳款及簽約手續,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承 購權利。 3 承租人應依照國宅繳款通知單規定期限內逕往台北市銀行繳交保 證金及有關費用,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承租權利。 (二) 繳款簽約: 1 出售國宅申請人於辦理簽約手續時,應一次繳清房地價配合款及 有關費用。 2 出售國宅貸款自住宅造價成本結算之日起計息,於次月開始攤還 第一期貸款本息,按月向台北市銀行繳款。 3 出租國宅承租人應覓具保證人填妥承租國宅契約書,持憑國宅繳 款通知單 (收執聯) 暨本人與保證人身分證、印章、親自前往本 府國宅處辦理簽訂承租國宅契約書。
  • 九 國宅點交: (一) 承購 (租) 人憑國宅繳款單收據聯向本府國宅處辦理接管住宅進往 手續。 (二) 國宅處會同承購 (租) 人依照交接清單所列室內各項設施,逐項查 驗無誤後接收住宅,並由承購 (租) 人簽名蓋章。 (三) 住宅移交後在保固期間,其房屋發生損害之責任因住戶使用不良所 致者,由住戶自行修復,非因住戶所致損壞者,由承包商負責修複 ,保固期逾後概由住戶負責。 (四) 出租國宅租期屆滿或其他原因收回住宅時,應由住宅管理單位、管 理人員及工程人員會同退租人查驗房屋清點住宅設施情形,如有損 壞應估價由退租人負責賠償,並繳清其他所欠費用後,由出租機關 收回另行配租。 (五) 出租國宅租期屆滿,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向 本府國宅處申請續約,並依第五點各款規定審查,合格者準予續租 換約。不合格者列舉理由批復。
  • 十 國宅承購 (租) 人基本及動態資料應予建立列入管制以供查考。
  • 十一 本作業程序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國宅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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