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住宅承購人申請移轉國民住 宅作業,特依照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住宅承購人居住該國宅累計滿一年後,經檢具本要點四、(二) 之證明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申請,經審查 合格後,得將其住宅及基地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並由本府出具 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不受前項居住滿一年之限制 。 第一項居住之事實,依戶籍設定,或同社區居住滿一年之國民住宅所 有權人二人,或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出具證明認定之。
- 三、國民住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 額及剩餘期限,申請承接國民住宅貸款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 1.年滿二十歲,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3.本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 者。 4.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5.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2.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 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本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一項承購之限制。
- 四、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申請: (一)申請方式:由國民住宅承購人以書面申請,並以郵寄或送交都市發 展局收 (二)申請人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1.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已全部清償者 (1)申請書。 (2)國民住宅貸款清償證明書影本(未檢附者由都市發展局查核) 。 (3)其他證明文件。 2.國民住宅貸款本息未全部清償者 (1)申請書。 (2)新承受人(含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出具委由本府 向各承貸金融機構查核有無尚未清償國民住宅貸款同意書。 (3)新承受人印鑑證明(申請日前一年內者)。 (4)新承受人填寫之資料卡一份及承諾書二份。 (5)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6)其他證明文件。
- 五、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審查: (一)申請方式依照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各款規定詳予審查。 (二)貸款本息及其他應繳款項有無繳納。 (三)依新承受人(含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所出具委由本府 查核同意書,發函向各承貸金融機構查核有無尚未清償國宅貸款之 情事。 (四)國民住宅承購人、承典人、受贈人或交換人有無自有住宅之審查依 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證明查核。 (五)審查合格之轉售、出典、贈與、交換案件由本府發給符合移轉條件 之證明。不合格者列舉理由函復。
- 六、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新承購人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 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經本府核准後,以債務 承擔方式繼續償還至全部償清為止,並於送件申請時簽訂「承諾書」 ,承諾遵守下列事項: (一)承受原承購人所簽訂「承購國民住宅暨貸款契約書」之一切權利及 義務。 (二)願遵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三)切結保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無國民住宅貸款 尚未清償情事。
- 七、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經本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後 ,其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等,由當事人自行依法定程序逕向地政機關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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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2
臺北市國民住宅轉售、出典、贈與、交換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住字第09932693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