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8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8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78)北市府宅三字第315631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市民申請承購國民住宅 (以下簡 稱國宅) 及貸款自購住宅等候名冊有關作業,以瞭解市民對國宅之需 求及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自用住宅,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國宅處) 為辦理市民申請承購國宅及貨款 自購住宅等候名冊有關業務之主辦機關。
  • 三 國宅處建立市民申請承購國宅及貨款自購住宅等候名冊應辦理公告, 其公告事項如左: (一) 預定興建國宅戶數及貨款自購住宅核配戶數。 (二) 申請期限及手續。 (三) 申請人應具備之條件。 (四) 資格審查及等候順位抽籤。 (五) 國宅選購。 (六) 貸款自購住宅有關事項。 (七) 貸款金額、利率、償還期限。 (八) 其他事項。
  • 四 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者,應於公告期限內向國宅處提出 申請。 前項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僅能擇一申請,其須知由本 府另定之。
  • 五 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貸款自購住宅者資格之審核。 (一) 初審:就申請人提出之書面資料予以審核。 (二) 複審:就申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以公告出售國宅或核貸自購住宅 之戶數,依等候名冊之順位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有無 自有住宅。
  • 六 經初審符合規定者,依左列程序建立等候名冊。 (一) 申請等候承購國宅者,訂期公開辦理順位抽籤,依中籤之順位建立 等候名冊;申請等候貸款自購住宅者,以郵戳日期先後依序建立等 候名冊。 (二) 申請等候承購國宅及申請等候貸款自購住宅合併建立等候名冊,分 類登記,並通知等候人。   (三) 申請等候承購國宅之一般承購戶及優先承購戶,應分別登記。 
  • 七 國宅處於等候名冊建立後,應繼續接受市民申請等候,依序列冊。
  • 八 等候名冊建立後,凡未列入等候名冊之市民申請承購國宅或貸款自購 住宅,均不予受理。
  • 九 國宅興建完工或年度貸款自購住宅戶數經核定後,國宅處應依等候名 冊順住通知等候人繳納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費用 (依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收費基準計收) 及檢送最新戶籍資料據以列冊函送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查核其有無自有住宅。經查核無自有位宅者,即依規定通知申 請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 (正本) 親自辦理承購國宅或貸款 自購住宅等事宜。如經審查其戶籍與規定不符時,即取銷其承購或承 貸資格。具有購屋儲蓄存款優先承購國宅之資格者,應一併檢附存款 證明,以憑查核,如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即取銷其承購資格。
  • 十 國宅處依等候名冊順位通知等候人承購國宅或貸款自購住宅後,等候 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承購或承貸手續者,視為棄權,並註銷其等 候順位,由次一順位遞補,經註銷等候順位者,其等候權隨即消滅, 應重新辦理等候登記。
  • 十一 本要點未定事項,依國民住宅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