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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82)北市宅三字第28418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為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 (以下簡稱國宅) 預選登記 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 國宅預選登記對象以已向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本處) 申 請登記列冊之國宅等候戶為限。
  • 三 國宅預選登記以一個會計年度辦理一梯次為原則,於年度開始三個月 內,就上一年度已發包開工之國宅基地辦理公告接受預選登記,並編 印國宅預選作業須知及相關資料,以供等候人參閱。
  • 四 國宅預選登記作業應辦理公告,除刊登報紙三日外,並在本處及各區 公所張貼公告,公告事項如左: (二) 三分之一提供優先等候戶,三分之二提供一般等候戶。
  • 五 國宅預選登記作業如左: (一) 本處按興建可供預選登記之戶數,依等候名冊之順位通知等候人繳 交現址 (目前設立戶藉之地址) 全戶之戶籍資料 (夫妻分戶者,另 行檢附配偶之戶籍資料) ,以及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費用,逾期未 辦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等候名冊之順位,本處應於公告受理期限 屆滿後五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二) 本處按等候人繳交之戶籍資料,統一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查核有無自有住宅。 (三) 國宅等候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經財稅中心查核確無自 有住宅審查合格者,本處應即訂期通知等候人選定國宅基地及簽訂 承諾書,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如等候人逾期未選定國宅基地者,視 同棄權,並取消其等候順位,其餘額併下梯次辦理預選登記。 (四) 預選登記之國宅基地,如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停止興建時 ,預選人得保留其預選資格一次。 (五) 國宅等候人經審查不合格者,本處應即敘明原因予以退件,並取消 其等候名冊之順位及資格。
  • 六 預選登記國宅完工選購作業如左: (一) 預選登記之國宅完工並核發使用執照後,即通知預選人繳交現址 ( 目前設立戶籍之地址) 之戶籍資料 (夫妻分戶者,應另行檢附配偶 之戶籍資料) ,辦理有無自有住宅之複查事宜。 (二) 預選登記之國宅水電接通,完成驗收程序後,即通知複查合格之預 選人,依順位之先後分梯次辦理國宅選購決定承購國宅之門牌號, 繳交訂金及領取繳款單等手續。 (三) 殘障戶,優先戶及一般戶之國宅選購,按一、一、二之比例交錯辦 理,其選購順序,於現場推派代表公開抽籤決定。 (四) 複查不合格者,註銷其預選登記之權利,並取消其等候名冊之順位 。 (五) 預選登記國宅完工辦理選購時,如因註銷資格或棄權致該國宅社區 產生餘額時,由等候名冊依序通知等候人辦理選購,唯等候人不願 選購時,得保留其預選資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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