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所有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及土地價款 ,均能按期收回,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國宅欠款催收、訴追及其他有關業務,由左列單位配合辦理: (一) 執行單位:台北市銀行。 (二) 主辦單位:本府國宅處。 (三) 檢查單位: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 三 國宅欠款之催收,應切實依照本府與承購人簽訂之「承購國民住宅契 約書」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除經本府專案核准外,不得有任何例 外,以確保本府權益。
- 四 為事先防範國宅貸款人發生逾期欠款情事,執行單位應特別注意左列 事項: (一) 甲乙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副本,應當場發交承購人收執,並在右上方 套印:「本契約關係切身權益,務請承購人詳加閱覽,切實遵守」 等警語。 (二) 當場填發「國民住宅貸款本息攤還簿」,並在封 (底) 面套印醒目 之「繳款本息日期」,與「每期攤還金額」,暨其他注意事項 (如 附件一) 。 (三) 建立「國宅貸款本息攤還卡」 (如附件二) ,逐月核實登載,並由 有關人員分別核章。 (四) 貸款本息應以派員實地代收為原則,並應於事前排定收款日期,製 成永久性公告 (本質或塑膠板,用油漆書寫) ,懸掛各基地收款處 所及公告欄 (公告牌由主辦單位製作) ,日程變動時亦同 (公告範 例如附件三) 。
- 五 執行單位催收欠款之方式,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 負責收納貸款本息人員,應於每月按排定收款日程收款後,通盤檢 查「國宅貸款本息攤還卡」一次,將所有欠款情形列入「逾期欠款 統計表」 (如附件四) ,按月提陳有關主管核閱。 (二) 對於逾期兩個月 (含) 以上之欠款戶,均應列入「逾期欠款催收紀 錄卡」 (如附件五) 。其中積欠貸款本息達兩個月者,並先以明信 片通知 (如附件六) 催收;必要時並得派員面催,或以電話洽催。 (三) 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者,應即發出催告函件 (如附件七) , 用雙掛號或派專人當面送達簽收,限於十日內一次繳清。否則,即 依契約規定訴追。簽收證明,應妥善保管,以備訴訟之用。 (四) 催告函件如經郵遞或派專人無法送達,得即函知主辦單位派員調查 其設籍所在,俟函覆後再行送達。如仍無法送達者,應由執行單位 檢附該戶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後訴追。 (五) 有關催收經過,均應詳細登入催收紀錄卡,按月提陳主管核示,直 至繳清為止;並應指定襄理以上人員一人專責督促清理逾期欠款。
- 六 為宣導國宅貸款政令,主辦單位得於適當時機配合執行單位派員選擇 部分特殊住戶進行訪問,訪問人員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應攜帶訪問函件,說明訪問目的,並佩掛服務證。 (二) 態度要和藹,言辭要懇切。 (三) 不得接受任何招待、餽贈,或有失態行為。 (四) 對於經常積欠之貸款人,應依契約內容,曉以利害關係,促其按期 繳納。
- 七 為確保政府債權,執行單位得依左列原則,依法訴追: (一) 凡經催告仍不如限清償者,應於限期屆滿後十日內依照契約規定通 知欠款戶解除契約,自動交還住宅及其基地;否則,應即訴請法院 強制執行。 (二) 訴訟案件如須委聘律師承辦,除應督促及時進行外,所需費用,不 論執行單位是否為連帶債權人,均由該單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 下核實動支。惟雙方簽訂之委託契約,應由主辦單位函請台北市審 計處備案。 (三) 凡已進入司法程序之訴追案件,應堅持立場,依法訴追到底;惟如 欠款戶願一次繳清積欠貸款本息,及未到期全部貸款本金,並負擔 其他一切費用者,得予撤回告訴,或在訴訟進行期間,因欠款人情 有可憫經法院諭示和解者,得依左列條件辦理: 1 限期由被告一次繳清至和解成立日止之所有欠款─包括貸款本息 、土地價逾期息、違約金及一切有關費用。 2 由被告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3 由被告保證今後絕對按期繳納貸款本息;如不按期繳納者,願逕 受強制執行。 (四) 凡經判決之訴追案件,應即依照判決嚴格執行。 (五) 催收案件依法起訴後,於法院傳喚時,得通知主辦單位應即指派熟 悉案情之人員共同出庭應訊,執行時亦應派員會同到場。
- 八 承購人如遇突發事故,致短期內發生經濟困難情事,凡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有關證明 (正本或影本均可) ,於規定繳 款日期前,函由主辦單位核轉本府核准後,暫准延期繳納。 (一) 承購獨負家庭生計,因意外或急病死亡,致繼承人暫時籌款不及者 。 (二) 承購人獨負家庭生計;或承購人無法自謀生活,其扶養義務人獨負 家庭生計,因臨時奉召服役,時間在一年以上,致暫時籌款困難者 。 前項承購人,在全部貸款年限內祗准延期一次,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逾期繳款利息應自行負擔;並須出具切結書,保證於延期屆滿後仍照 契約按期繳納。
- 九 以上四至八項規定,各級人員是否確實辦理,各該單位至少每三個月 應指派較高級人員複查一次;檢查單位每年應 (分由主辦及執行單位 派員陪同) 複查一次,並將複查結果報府備查。
- 十 辦理欠款催收工作成績優良,或辦理不力成績低劣者,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獎懲,各級主管人員並應連帶負責,其獎懲辦法分由有關單 位依權責自行規定辦理。
- 十一 本要點所舉範例,係參考新訂「承購國民住宅契約書」訂定;如有 不妥,得由執行單位逕自修訂,並預先印妥定型格式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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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7
臺北市國民住宅承購人欠繳貸款本息催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7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67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67)府宅五字第5257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