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有國民住宅貸款本息能按期收回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住宅貸款欠款催收、起訴及其他有關業務,由下列機關(構)配 合辦理: (一)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 (二)主辦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檢查機關:本府財政局。
- 三、國民住宅貸款欠款之催收,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應切實依照本府 與承購人簽訂之「臺北市國民住宅買賣及貸款契約」及其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 四、為事先防範國民住宅借款人發生逾期欠款情事,承辦銀行應特別注意 下列事項: (一)貸款本息繳納以借款人辦理「委託存款代扣繳借款本息」為主要繳 納方式,未辦理代扣繳之借款人則由承辦銀行發給「國宅貸款基本 資料卡」,註明貸款帳號、戶名、貸款金額、繳款日期及貸款期限 ,暨其他注意事項,憑該卡或借款人身分證字號至承辦銀行各分行 逕行繳納。 (二)承辦銀行應逐戶建立「國宅貸款本息攤還帳戶資料」,並對逾期欠 款貸款本息之借款人逐戶建立催收紀錄卡,逐月核實登載,並由有 關人員分別核章。
- 五、承辦銀行催收欠款之方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責收納貸款本息人員,應於每月通盤檢查「國宅貸款本息攤還帳 戶資料」,將所有欠款情形列入「逾期欠款統計表」,按月提陳有 關主管核閱。 (二)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兩個月者,先以平信通知催收;必要時並得派 員訪催,或以電話洽催。 (三)對於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者,應以雙掛號發出催告函件,必要時 得派員訪催當面送達簽收,並限於十五日內一次繳清。否則,即依 契約約定起訴。簽收證明,應妥善保管,以備訴訟之用。 (四)對於逾期三個月(含)以上之欠款戶,經依前款催告仍未償付者, 應列入「逾期欠款催收紀錄卡」。 (五)有關催收經過,均應詳細登入催收紀錄卡,按月提陳主管核示,直 至繳清為止;並應指定專人專責督促清理逾期欠款。
- 六、為宣導國宅貸款政令,主辦機關得於適當時機配合承辦銀行派員選擇 部分特殊住戶進行訪問,訪問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攜帶訪問函件,說明訪問目的,並佩掛服務證。 (二)態度要和藹,言辭要懇切。 (三)不得接受任何招待、餽贈,或有失態行為。 (四)對於經常積欠之借款人,應依契約內容,曉以利害關係,促其按期 繳納。
- 七、為確保本府債權,承辦銀行得依下列原則,依法起訴: (一)積欠國民住宅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承辦銀行應 列冊將借款人逾欠情形函送主辦機關。 (二)如經承辦銀行催告後積欠國民住宅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仍未清償者, 應即代理本府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裁定後,拍賣該國民住宅建物及土 地取償。 (三)訴訟案件如須委聘律師承辦,除應督促及時進行外,所需費用,不 論承辦銀行是否為連帶債權人,均由該單位在「手續費支出」科目 下核實動支。惟雙方簽訂之委託契約,應由主辦機關函請臺北市審 計處備案。 (四)凡已提起民事訴訟之起訴案件,應堅持立場,依法訴追到底;惟如 借款人情有可憫且有還款誠意,並依下列條件辦理者得撤回告訴或 以和解終結訴訟: 1.限期由被告全部繳清至協議清償日止之所有欠款(包括國民住宅 貸款本息、逾期息、違約金及一切有關費用)。 2.由被告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3.由被告保證今後絕對按期繳納貸款本息。 (五)催收案件依法起訴後,於法院通知時,承辦銀行得知會主辦機關指 派熟悉案情之人員共同出庭應訊;強制執行時,亦同。 (六)國民住宅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足清償之案件,承辦銀行應將拍賣 分配結果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函送主辦機關。 (七)經移請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建物及土地,其分配債權金額不足清償 全部債權本息時,承辦銀行應按先沖抵執行訴訟費用、本金,再按 利息、違約金之順序收帳。 (八)凡經判決確定之起訴案件,應即依照判決嚴格執行。 (九)承辦銀行對於逾期欠款訴追案件均應分戶建檔列管,有關訴狀、裁 定及強制執行等文件均應附卷備查。
- 八、借款人如遇突發事故,致短期內發生經濟困難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有關證明(正本或影本均可),於規定 繳款日期前,函由主辦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暫准延期繳納。 (一)借款人獨負家庭生計,因意外或急病死亡,致繼承人暫時籌款不及 者。 (二)借款人獨負家庭生計或無法自謀生活,其扶養義務人獨負家庭生計 ,因臨時奉召服役,時間在一年以上,致暫時籌款困難者。 前項借款人,在全部貸款年限內只准延期一次,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逾期繳款利息應自行負擔;並須出具切結書,保證於延期屆滿後仍照 契約按期繳納。
- 九、為確實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本息之收回,主辦機關應定期自行檢查承辦 銀行受託辦理業務情形。 檢查機關每年應(分由主辦機關及承辦銀行派員陪同)複查一次,並 將複查結果函府備查。
- 十、辦理欠款催收工作成績優良,或辦理不力成績低劣者,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獎懲,各級主管人員並應連帶負責,其獎懲辦法分由有關機 關依權責自行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辦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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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7
臺北市國民住宅承購人欠繳貸款本息催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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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財字第09534872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