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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宅四字第9002344600號函發布自90年4月1日廢止
  • 壹 總則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國民住宅 (以下簡稱國宅) 資金 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作業,特訂本程序。本程序未 定者,適用有關法令。
  • 二 本程序以本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國宅處) 為主辦機關。
  • 貳 資金籌措
  • 三 國宅資金來源如左: (一) 依台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所列各款來源之 款項。 (二) 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央行) 、台北市銀行 (以下簡稱市銀行) 及其 他金融機構融通之款項。 (三) 固定資產折舊。 (四) 其他收入。
  • 四 國宅資金籌貸程序: (一) 財務計畫擬編程序 1 由國宅處第五科依據綜合計畫室研擬之年度或中、長期興建國宅 計畫所需資金,先行擬編資金籌措草案。 2 將前款草案持與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相關科室) 協商,取得初 步同意。 3 財務計畫擬編完妥,送交綜合計畫室彙編興建計畫。正式會請財 政局、主計處同意,並簽報市長核准後報請中央核定之。 (二) 國宅基金預算擬編程序 1 在年度開始前依照預算籌編程序,由國宅處 (第五科) 協調財政 局、主計處後,依照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列概 算資料,交由國宅處 (主計室) 彙編後報請本府循預算程序辦理 。 2 前款所需表格,依台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銀行融資籌貸程序 1 洽貸 (1) 長期負債舉借計畫內央行融資部分由國宅處 (第五科) 主辦府 稿循行政系統於會財政局、主計處並按程序核定後,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統籌洽定額度。 (2) 其他有關市銀行融資部分,由國宅處 (第五科) 逕洽或函請財 政局轉洽辦理。 2 訂約 (1) 凡向央行融通之資金,應以市銀行為代理機構在動用融資前, 首應預估作業所需前置時間,在中央核定之額度內,由國宅處 (第五科) 函請市銀行與央行簽訂中長期放款契約,並按工程 進度將貸款分批撥交市銀行。 (2) 次由國宅處 (第五科) 與市銀行簽訂活存質押透支契約,並簽 請本府連帶保證,所需契約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協商辦理。 (3) 市銀行融資部分,比照前二款方式逕行訂約按工程進度支用。 (四) 國宅基金撥發程序 完成法律程序之國宅基金預算,國宅處 (主計室) 應於年度開始前 ,依照本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有關規定,編製分配預算,送請主 計處核定後,洽請市庫主管機關簽開撥款憑單撥交國宅處在市銀行 設立國宅基金專戶。
  • 參 資金保管運用
  • 五 國宅資金應依其依性質及有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在市銀行分別設 立國宅基金專戶或「透支」專戶,存儲備用。 前項國宅基金專戶存款利率由國宅處報經核定辦理。
  • 六 國宅資金運用之範圍如左: (一) 依台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各款項規定之支 出。 (二) 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貸放之款項。 (三) 償還央行、市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融通之款項。 前項各款支出除依其性質或經本府專案核准減低或免計利息外,應依 規定標準計算利息。
  • 七 國宅資金運用程序: (一) 國宅工程發包、材料採購及基地收購等條件,於依規定程序定案後 ,將合約或購買案副本交由國宅處 (第五科) 作為調度資金之參考 ,並應依照左列方式處理: 1 按收件順序設簿登記 (格式略) 。 2 將工程、材料或購買案名稱承包或供應廠商及總價等項分案登入 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 (格式略) 各相關欄內,作為審查付款限額 之依據。 3 彙整前款資料,參酌資金需要進度,調製國宅資金運用進度預計 表 (格式略) 。 (二) 國宅工程、材料及其他各項支出,由國宅處 (第五科) 依據支出傳 票簽發支票時,由成本管制人員分案登入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各相 關欄內,並注意左列事項: 1 受款人是否為合法之債權人。 2 使用支票帳戶是否與原設帳戶相符。 3 支票應否加蓋平行線或應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4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 國宅處簽發支票不論面額多寡,均以畫平行線為原則,其金額在新 台幣 (以下同) 一萬元以上者並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但經債 權人正式提出書面申請並加蓋與支付憑證相同之印鑑章,經由國宅 處核准者,得免除此項記載,其以國宅處服務人員為受款人或由其 統領轉發者,不在此限。 (四) 國宅處簽妥之支票,在受款人具領前遺失或喪失,應依台北市市庫 支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 國宅處 (第五科) 除應按月於十五日前將上月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 支付金額彙總編製資金來源運用月報表 (格式略) ,並應依照台北 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按季 (於次季開 始二十日內) 編製國宅基金收支情形報告表 (格式略) 分送有關機 關備查。 (六) 支付資金如屬央行融資,應由國宅處 (第五科) 適時將支付憑證影 本送交市銀行轉送央行辦理透支,其程序如左: 1 由成本管制人員對照國宅資金支用管制卡付款各欄傳票號碼,調 出支付憑證,逐案影印。 2 將印妥後之支付憑證份數金額分別登入送件簿 (格式略) 送交市 銀行簽收。 3 透支金額應在簽妥契約之額度內辦理。
  • 肆 國宅貸款
  • 八 依據年度興建國宅計畫完成之國宅,除出租部分之租金另訂收繳作業 程序外,出售部分由國宅處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規定辦理者,毋須另 案申請。
  • 九 辦理國宅貸款程序: (一) 抽籤配售前: 1 由國宅處 (第三科) 將竣工待售之國宅成本 (含工程費、地價款 、利息、工程管理費及其他應攤入成本之支出) 擬具分攤原則, 專案簽報本府核定。 2 再依據分攤原則,編製分戶售價概算表 (送第五科) 據以填寫出 售國民位宅繳款通知單 (以下簡稱繳款單) (格式略) 。 3 填寫繳款單之注意事項: (1) 將每戶國宅貸款、自備款及其他產權移轉登記,管理維護等費 用各若干,與貸款利率等均應分別註明。 (2) 每戶貸款額度計算方式:    應以萬元為單位,未滿萬元按四捨五入原則處理。 (3) 貸款起息日期:    國宅配售者,自簽約繳款日之次月起算。 (4) 繳納自備款及簽約日期:    從填發繳款單之日起,除集體抽籤應按計畫日程辦理外,餘以 二十天內辦理繳款為原則,並應與前目所訂貸款起息日期密切 啣接,逾期繳款單作廢。如因情形特殊,經國宅處 (第五科) 同意延期者,除貸款起息日期仍照前目規定外,自備款部分應 按規定利率加收逾期利息。 (二) 抽籤配售時 1 憑承購人所持中籤憑證及身分證明與印章,核發繳款單,並將承 購人身分證統一號碼填入繳款單之相當欄內。 2 繳款單填妥,經核對無誤後,由國宅處 (第五科) 代表本府在單 內加蓋橢圓形戳記,再對外分發。 (三) 抽籤配售 1 承購人持繳款單向市銀行 (或指定處所) 繳款簽約後,由市銀行 將回報聯按月彙編報表 (格式略) 送交國宅處 (第五科) 按一般 程序辦理審核及有關帳務處理事宜 (格式略) 。 2 預收產權登記、火險及其他費用,應分別收帳,並由負責承辦是 項業務之單位核實結算,多退少補。
  • 十 國宅貸款本息收回程序: (一) 貸款本息收回業務,由國宅處委託市銀行辦理,其委託範圍詳委 託契約書。 (二) 市銀行所收國宅貸款本息、逾期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應於每 月二十五日前彙編國宅貸款收回本息明細表、國宅貸款餘額月報 表、備付差額利息及手續費專戶收支月報表與應收未收、已收本 息明細表 (格式略) 各三份,送交國宅處 (第五科協調主計室) 辦理審核及有關帳務處理事宜,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1 所收貸款本息,應按地區分項列報,其金額均應前後月份相互 查對勾稽。 2 所收本息屬於銀行貸款者,除本金由市銀行逕行依照契約償還 原貸款銀行外,利息部分應繳存國宅處備付利息專戶。 3 所收本息屬於國宅基金者,應全部繳存國宅處國宅基金專戶。 (三) 國宅貸款以銀行融資為財源者,應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其中除 由承購人依照規定負擔外,差額利息由本府負責單獨貼補或由中 央共同貼補。並由國宅處 (第五科) 按月依據市銀行所送報表 ( 詳如本項第 (二) 款) 編製貼息報告表 (格式略) 按一般審核程 序申請預算撥存備付利息專戶。 (四) 市銀行按月依照報表 (詳如本項第 (二) 款) 所列應付貸款利息 及手續費,逕自在備付利息專戶提撥。
  • 十一 國宅處動用銀行融資支應興建國宅各項費款在工程未竣完工前,應 按月支付貸款銀行之利息,憑市銀行所送「xx透支」專戶對帳單 編製利息分擔表 (格式略) 按一般審核程序申請預算撥交市銀行轉 繳。並按左列原則處理: (一) 依有關法令規定計息標準計算之利息,應分別攤入國宅房地成本 由承購人負擔。 (二) 銀行融資約定利率超過國宅貸款利率之差額由本府負責貼補。
  • 十二 國宅處 (第五科依第二科所送工程決算書) 辦理國民住宅房地成本 結算事項,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 利息結算原則: 1 各項費款利息起算日期:  一律按資金支用管制卡登記付款日之次日起算。 2 國宅貸款利息起算日期:啣接承購人簽約之次月一日起計算。 (二) 各項費款應核計之利息,應按基地將住宅及土地各若干分別彙編 ,預先填入工程決算書相關欄內。 (三) 出售之國宅價款,結算後如高於或低於決算數應按多退少補原則 處理,但應避免低於決算數之情況發生。 (四) 結算節餘價款,應編製「xx地區國宅成本分戶結算明細表」 ( 格式略) ,連同應退之總金額,按一般審核程序簽開支票,一併 函請市銀行辦理退款,並由市銀行檢具印領清冊函覆國宅處結報 。 (五) 前款所編明細表,並應分別通知原承購人或公告之。
  • 十三 承購人如有積欠國宅貸款本息情事,除由國宅處及市銀行切實依台 北市國民住宅承購人積欠貸款本息催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市銀 行並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切實執行。
  • 伍 附則
  • 十四 本程序所需書表格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國宅處或市銀行 依據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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