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辦理或民住宅出售出租及 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十七條事項,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 二 各業務單位權責之劃分,依左列之規定: (一) 總工程司室 1 各項工程保固期間維護檢修協調會之主持。 2 國宅社區重大檢修工程會勘之主持。 (二) 第一科: 1 國宅重大檢修工程之會勘。 2 國宅社區新增或完工後一年內改善設施工程之設計。 3 國宅社區保留空地及畸零地資料之提供。 (三) 第二科 (含各工務所、承包商) : 1 國宅各項工程之驗收點交。 2 國宅各項工程及其公共設施、設備有關資料 (竣工圖、機具出廠 證明、使用說明、保養手冊等) 之提供。 3 會同辦理國宅點交作業。 4 國宅及內部各項設備交接表 (如附件一) 之調製。 5 國宅公共設施移交清冊及分層分棟交接表 (如附件二、三) 之調 製。 6 新建國宅社區建築工程,於保固期間內,視個案實際需要,將原 監工人員一或二人,調住管中心負責處理維護檢修事宜。 7 國宅工程點交前,其內外清潔之維護。 (四) 第三科: 1 國宅門牌之申請。 2 國宅抽籤分配與點交住戶時間之訂定,並通知有關單位。 3 國宅承購人資料之提供。 4 國宅房屋稅籍之設立。 5 國宅房地售價百分之二.五之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提撥款之計算。 6 國宅社區保留之空地及畸零地之處理。 (五) 第四科: 提供各項工程合約書兩份予住管中心。 (六) 第五科: 1 國宅繳款單之製訂。 2 國宅繳款起訖日期之訂定。 3 將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預收三個月之金額填入繳款通知單 。 (七) 第六科: 行政事務之支援。 (八) 綜合計劃室: 國宅社區簡介之編印。 (九) 住宅管理中心: 1 國宅之接管與對住戶之點交。 2 國宅各項公共設施、設備之接管。 3 國宅社區接管後,各項公共設施、設備及國宅之維護檢修。 4 國宅社區接管後,各項水電費之支付及環境衛生、違建之處理與 督導。 5 國宅社區保留空地及畸零地之接管。 附件一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基地國宅交接表 棟別 年 月 日
地 址 台北市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建 築 工 程 地板面 貼白磁磚 門、門鎖及門止 貼馬賽克 鋁窗、玻璃、紗窗 信箱 木窗、玻璃、紗窗 陽台 其他 承 包 商 住戶 簽章 點交人 地 址 台北市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隔 間 工 程 門、門鎖及門止 地板面 隔間牆 踢腳 玻璃 其他 承 包 商 住戶 簽章 點交人 地 址 台北市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給 水 工 程 馬桶及附件 水龍頭 臉盆及附件 地板落水 浴缸及附件 其他 承 包 商 住戶 簽章 點交人 地 址 台北市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 氣 工 程 開關箱及無熔絲開關 插座 燈座、燈頭、燈罩 電鈴 開關 感應器 其他 承 包 商 住戶 簽章 點交人 附件二A表地 址 台北市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廚 具 爐台 洗濯台及過濾網 其他 承 包 商 住戶 簽章 點交人 附件三–(1)B表國 宅 工 程 公 共 設 施 移 交 清 冊 年 月 日 項 次 名 稱 規 格 品 牌 型 號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附件三–(1)B表 (A)djust 調整 (B)reak 破損 (F)issure 裂縫 (H)ollow 中空 (M)ortal 死 (N)asty 污穢 (R)usty銹 (S)hort 缺 (D)rainage 不排水 No (E)ffect 無效國宅 工程 棟交接表 年 月 日 項 次 名 稱 樓 層 別 合 計 附 註 地下室 1 2 3 4 5 6 7 屋頂 附件三–(2) 國宅工程移交清冊及交接表填表說明 (附件二、三– (1) ) 一 移交清冊 (A表) :依據合約及工程結算表所載明項次、名稱、規格 及單位填寫,其數量有增減者,以點收時之數字為準,亦為各B表 ( 分公共設施與住宅) 數量之總和 (合約或結算數量填備考欄) 。 二 交接表 (B表) :依據合約及竣工圖所載明項次、名稱及分棟、分層 (分戶) 數量填寫,有出入時以點收時之數量為準 (竣工圖數量填備 考欄) 。 三 A表品牌型號欄:依據材料審查紀錄所載填寫,有出入時以點收時之 現用品牌型號為準 (材料審查品牌型號填備考欄) ,並需附有關資料 (國產品–型錄、出廠證明:進口品–型錄、進口證明書、裝箱單、 英文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及零件目錄) 。 四 數量欄:其數量如為不易數、隱蔽或不見部分得書略字,仍由責任單 位負責。 五 如於合約工程結算表未列或不明部分均需詳列或補列。 六 各項瑕疵點收時,以表列代字於B表上註記,由承商於限期內處理完 畢,以利接管 (管理站作紀錄,移請二科督導包商) 。 七 移交清冊等資料應於接管完成時裝訂成冊,並加封面於封底頁,由移 交單位 (承商) 監交單位 (工務所) 及接管單位 (管理站) 之主管, 分別用印或蓋職章,以作為接管紀錄之附件。 - 三 工程移交前之準備事項: 國宅全部工程完成正驗後,即由住管中心辦理接管工作。空屋則依合 約規定之交接時間 (零星工程合約未規定者,配合建築工程或專案簽 報) 辦理。工務單位及承包商於移交國宅前應完成左列各項工作: (一) 檢查各住宅室內各項設備是否齊全。 (二) 檢查戶外各項公共設施是否齊全、可否正常使用。 (三) 試用水電管路是否暢通,或有無破損漏水、漏電等情事。 (四) 檢查水池是否清潔,暗井、化糞池有無汙染或阻塞。 (五) 公共場所是否清潔、各樓層走廊空地有無堆積廢棄物。 (六) 各戶鑰匙是否齊全,並予編號排列。 (七) 各公共門銷鑰匙是否齊全,並予分類編號排列。 (八) 國宅各項工程及設備,如合約有特別規定者,應要求承包商提供使 用、保養等說明書及工具,以供點交社區管理站備用。 (九) 有關國宅各項工程之結算表、竣工圖、保固切結書等各備妥一份, 作為點交之依據。 (十) 調製交接清單,並將交接之結算表、竣工圖、保固切結書及由承包 商依合約提供使用、保養等說明書及保養工具之名稱,預為書妥於 清單內,以利點交。 (十一) 第四科提供各項工程合約書一份,送交住管中心備用。 (十二) 第三科將畸零地之境界線畫定,並完成圍籬設施。
- 四 國宅之分配、繳款、簽約與進住: (一) 第三科應協調戶政單位編定門牌號碼。 (二) 第三科訂定抽籤分配及點交國宅進住時間提供予住管中心。如係國 軍老舊眷村重建者,並提供軍方抽籤分配名冊一份。 (三) 第三科應於國宅抽籤複審後將前項資料送交住管中心作為點交國宅 準備之依據。 (四) 第五科應於國宅分配前調製繳款通知單,詳列貸款有關規定,並於 承購 (租) 人資格確定後通知其繳款。 (五) 第三科研擬國宅承購契約,並應列明國宅條例有關規定。
- 五 國宅接管: (一) 國宅社區建築工程興建完工三個月前,第二科工務所應通知住管中 心,使其依據社區國宅戶數及特性,籌劃設置管理站,並辦理左列 事項: 1 管理站辦公房舍之裝修。 2 值日室、辦公室、服務台、炊寢具等之設備及電話申裝事宜。 (二) 住管中心於國宅進住前一個月應派定左列人員: 1 主任管理員。 2 助理管理員 (人數依實據需要而定) 。 3 駐衛警員。 4 技術工。 5 清潔服務員。 (三) 住管中心依據社區工作狀況,分配各員任務。 (四) 住管中心依據國宅管理、維護、清潔各項工作性質,分別予各僱用 人員施以短期講習、指導。 (五) 於國宅社區建築工程 (含水電、電梯、消防系統、廚具等住戶日常 生活必需之設備) 完成正驗及管理站設置後,由第二科 (工務所) 會同承包商及由總工程司室指派之監交人員,按交接清冊逐項點交 住管中心 (管理站) 接管。 (六) 住管中心派遣助理管理員或技工,會同第二科 (工務所) 、承包商 及監交人員,對室內及公共設施各項設備之數量、規格、廠牌,按 交接清冊查對,指認為妥善後,接管該住宅及鑰匙,並予鎖閉。各 項設備如有短少、故障、損壞等,應即為記明,並由交接有關人員 於記錄上簽章,各執一聯,俟由第二科 (工務所) 針對各項缺點, 據以督飭承包商限期補充、修復後,再予點交住管中心 (管理站) 接管。 (七) 接管人員於接管時,應就各項設備之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 逐一向工務人員或承包商詢問,並熟記之。 (八) 住管中心 (管理站) 將接管之各住宅門窗鑰匙、分棟、樓層及門牌 號碼次序逐戶排列,存置於社區管理站。 (九) 交接前後責任區分如左: 1 交接未完成前,所發生之占住、違建、髒亂及工程缺失陳情函件 之處理等,由第二科 (工務所) 負責,交接完畢後由住管中心 ( 管理站) 負責。 2 交接未完成前社區應支付之各項水電費,由第二科 (工務所) 處 理,交接完畢後由住管中心 (管理站) 辦理。
- 六 國宅點交: (一) 住管中心依據第三科配售、租資料按地區、分棟、分層建立承購 ( 租) 戶名冊,並於預定點交住宅六日前完成 (如附件四) ,一式三 份,一份自存列管,一份交管理站使用,一份作為收繳管理維護費 之依據。 (二) 住管中心調製承購國宅進住證。 (三) 住管中心應視社區國宅戶數多寡,妥商排定點交日期,並預先召集 第二科及承包廠商組成國宅點交小組,視每日點交棟、戶數之多寡 ,酌量編組所需人員,並自行調配支援,以利執行點交工作。 (四) 國宅點交小組之任務如左: 1 審查證件: (1) 查驗承購 (租) 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2) 查驗國宅繳款單 (如附件五) 收據聯記載是否與承購 (租) 戶 名冊記載相符。 (3) 查驗繳款單是否已蓋妥台北市銀行收款章戳及辦妥產權登記手 續之三科章戳。 2 填發進住單: (1) 凡審查合格之承購 (租) 人,請其簽訂住戶守則 (如附件六) ,並代為填寫住戶資料 (如附件七) 。 (2) 依據國宅承購 (租) 人名冊登記分配之棟別、樓層、門牌號碼 填發國宅承購 (租) 進住單 (如附件八) ,並於名冊內註記進 住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加蓋住戶印章。 (3) 國宅承購 (租) 人持進住單往其承購 (租) 住宅之棟別,向點 交小組接管住宅。 3 國宅點交:依第二科 (工務所) 備妥之國宅交接表督導承包商逐 項點交住戶。 (五) 住管中心以預先排定點交國宅日程為準,填發進住單日期,並賦以 國宅點交分組編號,分組進行點交。每分組至少三人 (含住管中心 、二科、包商各一人) ,負責一至三棟住宅之點交 (視每棟戶數多 寡,妥適安排) ,其工作項目如左 (點交工作分配如附件九) : 1 導引: (1) 依據進住單所填資料告知承購 (租) 人所承購 (租) 國宅之棟 別、位置及國宅點交小組編號。 (2) 於各棟大樓一樓正門入口處標示「第x住宅點交組,第x棟至 第x棟」。 (3) 承購 (租) 人到來時,管理員將進住證明收執聯收下,依其承 購 (租) 人之棟別、樓層、門牌號碼次序排列之,交與點交住 宅人員並請各承購 (租) 人至各該樓層入口處等候接管住宅。 (4) 國宅承購 (租) 人後續到者,應隨時注意與點交人員保持連繫 ,以便接管住宅。 2 集體點交: (1) 住管中心應按排定日程、戶數派員逐日點交國宅。 (2) 國宅承購 (租) 人應於排定日程內至各該樓層入口處依序等候 接管住宅。 (3) 點交人員應持國宅交接清單引領承購 (租) 人至其住宅,逐一 點交室內各項設備,如有損壞、短缺或故障,應於交接表上記 錄之。點交完畢,交接表分由承購 (租) 人及點交人員簽章, 並將該宅門窗鎖鑰試用後,交與住戶持用。 (4) 國宅於點交承購 (租) 人接管後,除交接表記載缺少、損壞部 分,由工務所督促承包商補充或檢修,或於工務所撤離時由管 理站督促之外,其國宅及內部各頂設備,自即日起之管理責任 由承購 (租) 人負責。 (5) 凡未於規定日程接管國宅之承購 (租) 人,應俟集體點交國宅 完畢後另行排定點交日程,以免紊亂。 (6) 第二科 (工務所) 根據點交住宅時所登記室內各項設備之損壞 、短缺、故障之記錄,督飭承包商限期迅予修復,以利住戶進 住。 (六) 個別點交: 1 個別點交係指未於指定日程接管住宅者、零星分配者、候補者、 或因特別原因奉准延期繳款者。 2 前述承購 (租) 人應於市銀行繳款簽約及第三科辦妥產權登記手 續後,憑國宅繳款單收據至住管中心領取進住證明,於辦公時間 內持往社區管理站,向責任區管理員辦理接管住宅。 (七) 個別點交工作,社區管理站應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藉以便民, 如戶數眾多時,得由住管中心 (管理站) 視情形排定日程,辦理點 交。 (八) 國宅承購 (租) 戶資料建立: 1 住管中心 (管理站) 將已完成點交手續之國宅進住證明交接清單 、住戶資料名冊,依棟別、樓層、門牌次序,分別彙整成冊列管 之。 2 國宅尚待檢修或補充設備未能點交之各表單,住管中心 (管理站 ) 應另案列管,協調二科 (工務所) 迅予修復補充後,即通知承 購 (租) 戶接管住宅。 3 檢查承購 (租) 人名冊及住戶資料名冊所記載各項資料,如有錯 誤,即予更正。 附件四 ┌───┬─────────────────────────┐ │ 街 │ │ │ 路 │ │ ├─┬─┼─┬─┬─┬─┬─┬─┬─┬─┬─┬─┬─┬─┬─┤ │巷│門│ │ │ │ │ │ │ │ │ │ │ │ │ │ ├─┤ ├─┼─┼─┼─┼─┼─┼─┼─┼─┼─┼─┼─┼─┤ │弄│ │ │ │ │ │ │ │ │ │ │ │ │ │ │ ├─┤ ├─┼─┼─┼─┼─┼─┼─┼─┼─┼─┼─┼─┼─┤ │棟│ │ │ │ │ │ │ │ │ │ │ │ │ │ │ │別│牌│ │ │ │ │ │ │ │ │ │ │ │ │ │ ├─┴─┼─┼─┼─┼─┼─┼─┼─┼─┼─┼─┼─┼─┼─┤ │ 承 │ │ │ │ │ │ │ │ │ │ │ │ │ │ │ 購 │ │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姓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身 │ │ │ │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證 │ │ │ │ │ │ │ │ │ │ │ │ │ │ │ 統 │ │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編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登 │ │ │ │ │ │ │ │ │ │ │ │ │ │ │ ├─┼─┼─┼─┼─┼─┼─┼─┼─┼─┼─┼─┼─┤ │ 記 │ │ │ │ │ │ │ │ │ │ │ │ │ │ │ 日 ├─┼─┼─┼─┼─┼─┼─┼─┼─┼─┼─┼─┼─┤ │ 期 │ │ │ │ │ │ │ │ │ │ │ │ │ │ ├───┼─┼─┼─┼─┼─┼─┼─┼─┼─┼─┼─┼─┼─┤ │ 蓋 │ │ │ │ │ │ │ │ │ │ │ │ │ │ │ 章 │ │ │ │ │ │ │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 │ │ │ │ │ │ │ │ │ │ │ │ │ │ └───┴─┴─┴─┴─┴─┴─┴─┴─┴─┴─┴─┴─┴─┘ 附件五 台北市政府出售國民住宅繳款通知單 ──────────────── ┌───────┬─┐ ┌───── │ │第│ │ │成功新村 基地│ │第一聯填發單位自存 │編號 │ │核│ │ └───────┴─┘ └───── ┌──┬───────────────┬──┬────┬┬┬┬┬ │國落│台 路街 段 巷│承姓│ 號│││││ │宅門│北 │購 │ │││││ │座牌│市 弄 號 樓之│人名│ 碼│││││ ├──┼───┬─────┬─────┴──┴────┴┴┴┴┴ │ 售 │房 屋│ 元│ 含樓梯 │ ├───┼─────┤房屋面積:自用 ㎡,公用 (走 廊) │ │土 地│ 元│ 地下室 │ ├───┼─────┤ │ 價 │總 價│ 元│土地持分面積:約 平方公尺。 ├──┴───┼─────┼────────────────── │國宅基金貸款│ 元│國宅基金貸款月息7.5 厘,自撥付貸款日 ├──────┼─────┤契約書之日) 之次月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銀行配合貸款│ 元│本。自第四年起分十二年按月均等償還本 ├──────┼─────┤貸款,按中長期放款利率上下限之平均數 │分期自備款 │ 元│方式與國宅基金貸款相同。 ├──────┴─────┴──────────╥─────── │下列自備款及費用一次繳清 ║ ├─────────┬─┬─┬─┬─┬─┬─┬─╢ │費 款 別│百│十│ │ │ │ │ ║ │ │萬│萬│萬│千│百│十│元║ 繳款及簽 ├─────────┼─┼─┼─┼─┼─┼─┼─╢ ───── │房 地 自 備 款 │ │ │ │ │ │ │ ║日期: 年 月日 │ (5501) │ │ │ │ │ │ │ ║ 棄承購權 ├─────────┼─┼─┼─┼─┼─┼─┼─╢ 廢。 │產權移轉登記費 │ │ │ │ │ │ │ ║ │ (1862) │ │ │ │ │ │ │ ║ ├─────────┼─┼─┼─┼─┼─┼─┼─╢ │收三個月管理維護費│ │ │ │ │ │ │ ║ │ (1857) │ │ │ │ │ │ │ ║地點:台北市銀 ├─────────┼─┼─┼─┼─┼─┼─┼─╢ 科,地址 │代辦投保火險費 │ │ │ │ │ │ │ ║ 北路二段 │ │ │ │ │ │ │ │ ║ ├─────────┼─┼─┼─┼─┼─┼─┼─╢ │自備款延期利息 │ │ │ │ │ │ │ ║ │ (5501) │ │ │ │ │ │ │ ║ ├─────────┼─┼─┼─┼─┼─┼─┼─╢證件:攜帶國民 │印 花 稅│ │ │ │ │ │ │ ║ 及戶口名 │ (64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辦:不能自辦 ├─────────┼─┼─┼─┼─┼─┼─┼─╢ 書加附印 │合 計 (新 台 幣) │ │ │ │ │ │ │ ║ 。 ├─┬───────┴─┴─┴─┴─┴─┴─┴┬╨┬────── │市│ │附│ │銀│ │ │ │行│ │ │ │收│ │ │ │款│ │ │ │蓋│ │ │ │章│ │記│ ├─┼────────────────────┴─┴────── │說│1 本單共四聯,第一聯填發單位自存,第二聯三四聯發給承購人得 │ │ 繳款及簽約。 │ │2 辦妥繳款及簽約後,即憑本單第二聯 (須蓋妥市銀行收款章) 向 │明│ 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向國宅處住宅管理中心領取進住單 │ │ 理住宅。 │事│3 自簽約當月起,本國宅之方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管理維 │ │ 等,概由承購人負擔,如欠費致水、電表被拆除時應自行負責。 │項│4 本單所列各項金額,如有筆誤,以原案為準。 ├─┴──────────────┬────────────── │填發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 填發 │單位: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 日期: 年 └────────────────┴────────────── ─────┐ │ │ │ ─────┘ ┬┬┬┬┬┬┐ │││││││ 住 │││││││ 址 │││││││ : ┴┴┴┴┴┴┤ │縣 市 ㎡,合計 ㎡│ │ │ 區 │ ──────┤ (即簽訂貸款│街 路 按月付息不還│ 息。銀行配合│ ,計算,償付│ 段 │ ──────┤ 巷 │ │ 弄 │ 約規定 │ 號 ──── │ ,逾期以放│ 樓 利論,本單作│ │ │┌───┐ ││承 特│ ││購 別│ ││人 註│ 行營業部國宅││ 記│ :台北市中山│├───┤ 50號3 樓 ││本本履│ ││單人行│ ││所詳,│ ││列閱絕│ ││事同無│ 身分證、印章││項意異│ 簿影本四份。││需切議│ ││經實。│ │├───┤ ││ │ ,應簽妥委任││ ︵ │ 鑑證明書辦理││ 蓋 │ ││ 章 │ ──────┤│ ︶ │ │└───┘ │ │ │ │ │ │ ──────┤ 向台北市銀行│ │ 國宅處,第三│ ,持往社區管│ │ 護費及水電費│ │ │ ──────┤ │ 月 日 │ ──────┘ 台北市政府出售國民住宅繳款通知單 ──────────────── ┌───────┬─┐第二聯 (通知及收據) 市銀行收款┌── │ │第│蓋章後,交還承購人持向國宅處出│ │成功新村 基地│ │示辦理產權移轉手續及接管住宅後│編號 │ │核│,由承購人收執。 │ └───────┴─┘ └── ┌──┬───────────────┬──┬────┬┬ │國落│台 路街 段 巷│承姓│ 號││ │宅門│北 │購 │ ││ │座牌│市 弄 號 樓之│人名│ 碼││ ├──┼───┬─────┬─────┴──┴────┴┴ 請 │ 售 │房 屋│ 元│ 含樓 持 │ ├───┼─────┤房屋面積:自用 ㎡,公用 (走 用 │ │土 地│ 元│ 地下 本 │ ├───┼─────┤ 市 │ 價 │總 價│ 元│土地持分面積:約 平方公 領 ├──┴───┼─────┼─────────────── 錢 │國宅基金貸款│ 元│國宅基金貸款月息7.5 厘,自撥付 業 ├──────┼─────┤契約書之日) 之次月起,第一年至 信合銀│銀行配合貸款│ 元│本。自第四年起分十二年按月均等 用作 ├──────┼─────┤貸款,按中長期放款利率上下限之 合金 │分期自備款 │ 元│方式與國宅基金貸款相同。 作庫行├──────┴─────┴──────────╥──── 社 │下列自備款及費用一次繳清 ║ 之 ├─────────┬─┬─┬─┬─┬─┬─┬─╢ 本 │費 款 別│百│十│ │ │ │ │ ║ 票 │ │萬│萬│萬│千│百│十│元║ 繳 或 ├─────────┼─┼─┼─┼─┼─┼─┼─╢ ── 郵 │房 地 自 備 款 │ │ │ │ │ │ │ ║日期:年 局 │ (5501) │ │ │ │ │ │ │ ║ 棄 支 ├─────────┼─┼─┼─┼─┼─┼─┼─╢ 廢 票 │產權移轉登記費 │ │ │ │ │ │ │ ║ 。 │ (1862) │ │ │ │ │ │ │ ║ ├─────────┼─┼─┼─┼─┼─┼─┼─╢ │收三個月管理維護費│ │ │ │ │ │ │ ║ │ (1857) │ │ │ │ │ │ │ ║地點:台 ├─────────┼─┼─┼─┼─┼─┼─┼─╢ 科 │代辦投保火險費 │ │ │ │ │ │ │ ║ 北 │ │ │ │ │ │ │ │ ║ ├─────────┼─┼─┼─┼─┼─┼─┼─╢ │自備款延期利息 │ │ │ │ │ │ │ ║ │ (5501) │ │ │ │ │ │ │ ║ ├─────────┼─┼─┼─┼─┼─┼─┼─╢證件:攜 │印 花 稅│ │ │ │ │ │ │ ║ 及 │ (64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辦:不 ├─────────┼─┼─┼─┼─┼─┼─┼─╢ 書 │合 計 (新 台 幣) │ │ │ │ │ │ │ ║ 。 ├─┬───────┴─┴─┴─┴─┴─┴─┴┬╨┬─── │市│ │附│ │銀│ │ │ │行│ │ │ │收│ │ │ │款│ │ │ │蓋│ │ │ │章│ │記│ ├─┼────────────────────┴─┴─── │說│1 本單共四聯,第一聯填發單位自存,第二聯三四聯發給承 │ │ 繳款及簽約。 │ │2 辦妥繳款及簽約後,即憑本單第二聯 (須蓋妥市銀行收款 │明│ 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向國宅處住宅管理中心領取 │ │ 理住宅。 │事│3 自簽約當月起,本國宅之方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 │ │ 等,概由承購人負擔,如欠費致水、電表被拆除時應自行 │項│4 本單所列各項金額,如有筆誤,以原案為準。 ├─┴──────────────┬─────────── │填發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 填發 │單位: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 日期: └────────────────┴─────────── ────────┐ │ │ │ ────────┘ ┬┬┬┬┬┬┬┬┬┐ ││││││││││ 住 ││││││││││ 址 ││││││││││ : ┴┴┴┴┴┴┴┴┴┤ 梯 │縣 市 廊) ㎡,合計 ㎡│ 室 │ │ 區 尺。 │ ─────────┤ 貸款日 (即簽訂貸款│街 路 第三年按月付息不還│ 償還本息。銀行配合│ 平均數,計算,償付│ 段 │ ─────────┤ 巷 │ │ 弄 │ 款及簽約規定 │ 號 ─────── │ 月 日 ,逾期以放│ 樓 承購權利論,本單作│ 。 │ │┌───┐ ││承 特│ ││購 別│ ││人 註│ 北市銀行營業部國宅││ 記│ ,地址:台北市中山│├───┤ 路二段50號3 樓 ││本本履│ ││單人行│ ││所詳,│ ││列閱絕│ ││事同無│ 帶國民身分證、印章││項意異│ 戶口名簿影本四份。││需切議│ ││經實。│ │├───┤ ││ │ 能自辦,應簽妥委任││ ︵ │ 加附印鑑證明書辦理││ 蓋 │ ││ 章 │ ─────────┤│ ︶ │ │└───┘ │ │ │ │ │ │ ─────────┤ 購人得向台北市銀行│ │ 章) 向國宅處,第三│ 進住單,持往社區管│ │ 管理維護費及水電費│ 負責。 │ │ ─────────┤ │ 年 月 日 │ ─────────┘ 台北市政府出售國民住宅繳款通知單 ──────────────── ┌───────┬─┐ ┌───── │ │第│第三聯由市銀行隨同報表送國宅處│ │成功新村 基地│ │第五科。 │編號 │ │核│ │ └───────┴─┘ └───── ┌──┬───────────────┬──┬────┬┬┬┬┬ │國落│台 路街 段 巷│承姓│ 號│││││ │宅門│北 │購 │ │││││ │座牌│市 弄 號 樓之│人名│ 碼│││││ ├──┼───┬─────┬─────┴──┴────┴┴┴┴┴ │ 售 │房 屋│ 元│ 含樓梯 │ ├───┼─────┤房屋面積:自用 ㎡,公用 (走 廊) │ │土 地│ 元│ 地下室 │ ├───┼─────┤ │ 價 │總 價│ 元│土地持分面積:約 平方公尺。 ├──┴───┼─────┼────────────────── │國宅基金貸款│ 元│國宅基金貸款月息7.5 厘,自撥付貸款日 ├──────┼─────┤契約書之日) 之次月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銀行配合貸款│ 元│本。自第四年起分十二年按月均等償還本 ├──────┼─────┤貸款,按中長期放款利率上下限之平均數 │分期自備款 │ 元│方式與國宅基金貸款相同。 ├──────┴─────┴──────────╥─────── │下列自備款及費用一次繳清 ║ ├─────────┬─┬─┬─┬─┬─┬─┬─╢ │費 款 別│百│十│ │ │ │ │ ║ │ │萬│萬│萬│千│百│十│元║ 繳款及簽 ├─────────┼─┼─┼─┼─┼─┼─┼─╢ ───── │房 地 自 備 款 │ │ │ │ │ │ │ ║日期:年 月 日 │ (5501) │ │ │ │ │ │ │ ║ 棄承購權 ├─────────┼─┼─┼─┼─┼─┼─┼─╢ 廢。 │產權移轉登記費 │ │ │ │ │ │ │ ║ │ (1862) │ │ │ │ │ │ │ ║ ├─────────┼─┼─┼─┼─┼─┼─┼─╢ │收三個月管理維護費│ │ │ │ │ │ │ ║ │ (1857) │ │ │ │ │ │ │ ║地點:台北市銀 ├─────────┼─┼─┼─┼─┼─┼─┼─╢ 科,地址 │代辦投保火險費 │ │ │ │ │ │ │ ║ 北路二段 │ │ │ │ │ │ │ │ ║ ├─────────┼─┼─┼─┼─┼─┼─┼─╢ │自備款延期利息 │ │ │ │ │ │ │ ║ │ (5501) │ │ │ │ │ │ │ ║ ├─────────┼─┼─┼─┼─┼─┼─┼─╢證件:攜帶國民 │印 花 稅│ │ │ │ │ │ │ ║ 及戶口名 │ (64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辦:不能自辦 ├─────────┼─┼─┼─┼─┼─┼─┼─╢ 書加附印 │合 計 (新 台 幣) │ │ │ │ │ │ │ ║ 。 ├─┬───────┴─┴─┴─┴─┴─┴─┴┬╨┬────── │市│ │附│ │銀│ │ │ │行│ │ │ │收│ │ │ │款│ │ │ │蓋│ │ │ │章│ │記│ ├─┼────────────────────┴─┴────── │說│1 本單共四聯,第一聯填發單位自存,第二聯三四聯發給承購人得 │ │ 繳款及簽約。 │ │2 辦妥繳款及簽約後,即憑本單第二聯 (須蓋妥市銀行收款章) 向 │明│ 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向國宅處住宅管理中心領取進住單 │ │ 理住宅。 │事│3 自簽約當月起,本國宅之方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管理維 │ │ 等,概由承購人負擔,如欠費致水、電表被拆除時應自行負責。 │項│4 本單所列各項金額,如有筆誤,以原案為準。 ├─┴──────────────┬────────────── │填發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 填發 │單位: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 日期: 年 └────────────────┴────────────── ─────┐ │ │ │ ─────┘ ┬┬┬┬┬┬┐ │││││││ 住 │││││││ 址 │││││││ : ┴┴┴┴┴┴┤ │縣 市 ㎡,合計 ㎡│ │ │ 區 │ ──────┤ (即簽訂貸款│街 路 按月付息不還│ 息。銀行配合│ ,計算,償付│ 段 │ ──────┤ 巷 │ │ 弄 │ 約規定 │ 號 ──── │ ,逾期以放│ 樓 利論,本單作│ │ │┌───┐ ││承 特│ ││購 別│ ││人 註│ 行營業部國宅││ 記│ :台北市中山│├───┤ 50號3 樓 ││本本履│ ││單人行│ ││所詳,│ ││列閱絕│ ││事同無│ 身分證、印章││項意異│ 簿影本四份。││需切議│ ││經實。│ │├───┤ ││ │ ,應簽妥委任││ ︵ │ 鑑證明書辦理││ 蓋 │ ││ 章 │ ──────┤│ ︶ │ │└───┘ │ │ │ │ │ │ ──────┤ 向台北市銀行│ │ 國宅處,第三│ ,持往社區管│ │ 護費及水電費│ │ │ ──────┤ │ 月 日 │ ──────┘ 台北市政府出售國民住宅繳款通知單 ──────────────── ┌───────┬─┐ ┌───── │ │第│ │ │成功新村 基地│ │第一聯由市銀行抽存 │編號 │ │核│ │ └───────┴─┘ └───── ┌──┬───────────────┬──┬────┬┬┬┬┬ │國落│台 路街 段 巷│承姓│ 號│││││ │宅門│北 │購 │ │││││ │座牌│市 弄 號 樓之│人名│ 碼│││││ ├──┼───┬─────┬─────┴──┴────┴┴┴┴┴ │ 售 │房 屋│ 元│ 含樓梯 │ ├───┼─────┤房屋面積:自用 ㎡,公用 (走 廊) │ │土 地│ 元│ 地下室 │ ├───┼─────┤ │ 價 │總 價│ 元│土地持分面積:約 平方公尺。 ├──┴───┼─────┼────────────────── │國宅基金貸款│ 元│國宅基金貸款月息7.5 厘,自撥付貸款日 ├──────┼─────┤契約書之日) 之次月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銀行配合貸款│ 元│本。自第四年起分十二年按月均等償還本 ├──────┼─────┤貸款,按中長期放款利率上下限之平均數 │分期自備款 │ 元│方式與國宅基金貸款相同。 ├──────┴─────┴──────────╥─────── │下列自備款及費用一次繳清 ║ ├─────────┬─┬─┬─┬─┬─┬─┬─╢ │費 款 別│百│十│ │ │ │ │ ║ │ │萬│萬│萬│千│百│十│元║ 繳款及簽 ├─────────┼─┼─┼─┼─┼─┼─┼─╢ ───── │房 地 自 備 款 │ │ │ │ │ │ │ ║日期:年 月 日 │ (5501) │ │ │ │ │ │ │ ║ 棄承購權 ├─────────┼─┼─┼─┼─┼─┼─┼─╢ 廢。 │產權移轉登記費 │ │ │ │ │ │ │ ║ │ (1862) │ │ │ │ │ │ │ ║ ├─────────┼─┼─┼─┼─┼─┼─┼─╢ │收三個月管理維護費│ │ │ │ │ │ │ ║ │ (1857) │ │ │ │ │ │ │ ║地點:台北市銀 ├─────────┼─┼─┼─┼─┼─┼─┼─╢ 科,地址 │代辦投保火險費 │ │ │ │ │ │ │ ║ 北路二段 │ │ │ │ │ │ │ │ ║ ├─────────┼─┼─┼─┼─┼─┼─┼─╢ │自備款延期利息 │ │ │ │ │ │ │ ║ │ (5501) │ │ │ │ │ │ │ ║ ├─────────┼─┼─┼─┼─┼─┼─┼─╢證件:攜帶國民 │印 花 稅│ │ │ │ │ │ │ ║ 及戶口名 │ (64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辦:不能自辦 ├─────────┼─┼─┼─┼─┼─┼─┼─╢ 書加附印 │合 計 (新 台 幣) │ │ │ │ │ │ │ ║ 。 ├─┬───────┴─┴─┴─┴─┴─┴─┴┬╨┬────── │市│ │附│ │銀│ │ │ │行│ │ │ │收│ │ │ │款│ │ │ │蓋│ │ │ │章│ │記│ ├─┼────────────────────┴─┴────── │說│1 本單共四聯,第一聯填發單位自存,第二聯三四聯發給承購人得 │ │ 繳款及簽約。 │ │2 辦妥繳款及簽約後,即憑本單第二聯 (須蓋妥市銀行收款章) 向 │明│ 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向國宅處住宅管理中心領取進住單 │ │ 理住宅。 │事│3 自簽約當月起,本國宅之方屋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管理維 │ │ 等,概由承購人負擔,如欠費致水、電表被拆除時應自行負責。 │項│4 本單所列各項金額,如有筆誤,以原案為準。 ├─┴──────────────┬────────────── │填發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 填發 │單位: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 日期: 年 └────────────────┴────────────── ─────┐ │ │ │ ─────┘ ┬┬┬┬┬┬┐ │││││││ 住 │││││││ 址 │││││││ : ┴┴┴┴┴┴┤ │縣 市 ㎡,合計 ㎡│ │ │ 區 │ ──────┤ (即簽訂貸款│街 路 按月付息不還│ 息。銀行配合│ ,計算,償付│ 段 │ ──────┤ 巷 │ │ 弄 │ 約規定 │ 號 ──── │ ,逾期以放│ 樓 利論,本單作│ │ │┌───┐ ││承 特│ ││購 別│ ││人 註│ 行營業部國宅││ 記│ :台北市中山│├───┤ 50號3 樓 ││本本履│ ││單人行│ ││所詳,│ ││列閱絕│ ││事同無│ 身分證、印章││項意異│ 簿影本四份。││需切議│ ││經實。│ │├───┤ ││ │ ,應簽妥委任││ ︵ │ 鑑證明書辦理││ 蓋 │ ││ 章 │ ──────┤│ ︶ │ │└───┘ │ │ │ │ │ │ ──────┤ 向台北市銀行│ │ 國宅處,第三│ ,持往社區管│ │ 護費及水電費│ │ │ ──────┤ │ 月 日 │ ──────┘ 附件六 台北市國民住宅住戶公約 為維護國宅社區之安寧秩序與整潔美觀,請共同遵守左列事項: 一 未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不將國宅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二 不將國宅改變原狀或增建、改建。 三 不將國宅作非居住使用、非法使用或出租。 四 按月繳納國宅社區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保養費用。 五 不製造公害、不毀壞公物、不高聲喧嘩、不占用公共場所。 六 不儲放易燃或爆炸性物品。 七 不飼養家禽、家畜,不任意丟棄髒物或傾倒垃圾、污水。 八 不利用電梯轉運笨重或危險物品。 九 不任意豎立或懸掛布招、廣告牌或妨礙觀瞻之標幟,不在當街過道晾 晒衣物,不在廣場巷弄一樓公共走廊停放車輛。 十 不踐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十一 安裝鐵窗、花架,應依指定位置及統一規格、顏色裝設。 十二 為社區公共利益及安全,願接受管理人員之輔導。 十三 不得在地面及屋頂空間搭蓋任何型式之柵架、圍牆或其他什項工作 物。 十四 本公約係依國民住宅條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等有關規定 訂定。 ┌──────┐ │本公約請住戶│ │詳閱後簽章於│ 簽公約人: │領取進住通知│ │單時交住宅管│ 住 址: │理中心存辦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 │電│房│身│配│職│教│籍│出│身│姓│ │ 門 │ │ │地│分│ │ │ │ │ │分│ │ │ ││ 社│ │產│證│偶│ │育│ │ │證│ │ │ 牌 ││ 區│ │異│統│ │ │ │ │ │統│ │承│ ││ 主│ │動│一│姓│ │程│ │ │一│ │ │ 號 ││ 管│ │記│編│ │ │ │ │ │編│ │ │ ││ :│話│載│號│名│業│度│貫│生│號│名│ │ 碼 ││ ├─┼─┼─┼─┼─┼─┼─┼─┼─┼─┤ ├───┤ │︵│ │ │ │ │不│ │ │ │ │ │ │國 │宅│ ├─┤ │ │識│ │ ├─┤ │購│ │民 │︶│ │ │ │ │字│ │ │ │ │︵│市 縣│住 │ │ ├─┤ │ ├─┤ │ ├─┤ │租│ │宅 │ │ │ │ │ │小│ │年│ │ │︶│ │社 │ │ ├─┤ │ │學│ │ ├─┤ │ │鎮 鄉│區 填│ │ │ │ │ ├─┤省│ │ │ │ │區(市)│住 卡│ │ ├─┤ │ │初│︵│ ├─┤ │ │ │戶 人│︵│ │ │ │ │中│市│ │ │ │ │ │資 :│公│ ├─┼─┤ ├─┤︶│月├─┤ │ │(里)村│料 │︶│ │ │全│ │高│ │ │ │ │人│ │卡 │ │ ├─┤戶│ │中│ │ ├─┼─┤ │ │ │ │ │ │人│ ├─┤ │ │ │性│ │ 鄰 │ │ │ ├─┤口│ │大│ │ ├─┤ │ │ │ │ │ │ │數│ │專│縣│日│ │別│ │ │ │ │ ├─┼─┤ ├─┤ │ ├─┼─┤ │(街)路│ │ │ │ │ │ │研│ │ │ │男│ │ │ 建│ │ ├─┤ │ │究│ │ ├─┤ │ │ │ 卡│ │ │ │人│ │所│ │ │ │女│ │ 巷 │ 日├─┼─┼─┼─┼─┼─┼─┼─┼─┼─┼─┤ │ 期│進│簽│保│每│每│貸│售│使│面│基│ │ │ :│ │約│ │ │月│ │ │ │ │ │ │ 弄 │ │住│日│險│月│償│款│ │ │ │地│承│ │ 年│ │期│ │ │還│ │ │用│ │ │ │ │ 代 │日│文│紀│租│本│金│ │ │ │座│ │ 號 │ 號 月│期│號│錄│金│息│額│價│別│積│落│購│ │ : ├─┼─┼─┼─┼─┼─┼─┼─┼─┼─┤︵│ │ □ 日│ │ │ │ │ │ │ │住│ │ │租│ 樓 │ □ │ │年│公│仟│仟│萬│萬│宅│ │ │︶│ │ □ │年│ │司│ │ │ │ ├─┤ │區│ │ │ │ │ │月│ │ │ │仟│仟│商│ │ │住│ │ □ │ │ │年│佰│佰│ │ │店│ │ │ │ │內□ │月│日│ │ │ │ │ ├─┤ │段│ │ │政□ │ │第│月│ │ │佰│佰│服│平│ │宅│ │部□ │ │ │ │拾│拾│ │ │務│方│小│ │ │製│ │日│ │日│ │ │ │ │設│公│段│ │ │ □ │ │號│第│ │ │拾│拾│施│尺│ │ │ │ □ │ │ │ │元│元│ │ │ │.│地│ │ │ □ │ │ │號│ │ │ │ │ │坪│號│ │ │ □ │ │ │ │ │ │元│元│ │ │ │ │ │ □ └─┴─┴─┴─┴─┴─┴─┴─┴─┴─┴─┴───┘ 附件八 購 第三聯:管理站憑辦 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承 國宅進住單 租 第 棟 購 一 先生承 本市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租 國民住宅乙戶,業已辦妥繳款簽約手續。 二 茲定於 月 日辦理進住,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繳款單、 戶口名簿 (影本一份) 及本通知單 (第二、三聯) ,向該國宅社區管 理站會同點交 員確實點檢宅內各種設備,並於點交清單簽章,同時 領取房門鎖匙接管住宅。 購 三 逾期未接管者,本處不負看管責任,一切損失概由承 人自行負責。 租 國宅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 台北市 國民住宅點交工作人員編組分配表 ┌────┬──┬─────────────────┬────┐ │職 務│姓名│ 工 作 項 目│派出單位│ ├────┼──┼─────────────────┼────┤ │組 長│ │督導全般住宅點交工作。 │工務所 │ ├────┼──┼─────────────────┼────┤ │主 任│ │協助組長連繫、分配、指揮點交工作之│ │ │管 理 員│ │執行。 │管理站 │ ├────┼──┼─────────────────┼────┤ │審核員1 │ │審核身分證、印章、繳款單等。 │住管中心│ ├────┼──┼─────────────────┼────┤ │填發員2 │ │填發進住單、辦理住戶公約。 │住管中心│ ├────┼──┼─────────────────┼────┤ │資 料│ │填寫住戶資料卡。 │ │ │填寫員2 │ │ │管理站 │ ├────┼──┼─────────────────┼────┤ │住 宅│ │點交住宅、鎖鑰及各項室內設施使用說│工務所承│ │點交員3 │ │明及瑕疪部分之紀錄。 │包商管理│ │ │ │ │站 │ ├────┼──┼─────────────────┼────┤ │連絡員1 │ │引導住戶至各樓層及點交工作各項連絡│工 務 所│ │ │ │事宜。 │ │ ├────┼──┼─────────────────┼────┤ │服務員1 │ │輔導住戶辦理各項手續及解答有關問題│管理中心│ │ │ │。 │ │ ├────┼──┼─────────────────┼────┤ │駐衛筏24│ │負責現場秩序之維持。 │管理中心│ │1 │ │ │ │ ├────┼──┼─────────────────┼────┤ │清潔工2 │ │負責場地之清潔及茶水供應等。 │管理站 │ └────┴──┴─────────────────┴────┘
- 七 住戶進住後輔導事項: (一) 住管中心管理員應於點交住宅時,將室內水電、建築等各項設備使 用方法及維護保養注意事項,逐一向承購 (租) 人解說試用。 (二) 住管中心管理員於住戶進住後,應即分發「台北市國民住宅住戶手 冊」暨該國宅住戶須知,以輔導住戶瞭解國宅各項設備之性能及幫 助住戶熱悉使用方法,以適應新居環境。 (三) 住管中心管理員應於住戶進住後,即行訪視住戶,就社區內各項公 共設施 (如電梯、消防用具、火災警報器、對講機、清水池、蓄水 池、化糞池、自來水總錶分錶、防火門、安全梯…等,逐一解說其 用途、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其日常使用者 (如電梯) ,或備緊急 時使用者 (如消防用具、防火門) ,應領同住戶至該項公共設施處 ,實地示範使用之,以免損壞,而確保其正常運作功能。 (四) 住管中心應就使用方法較複難,或使用時特須注意安全問題之公共 設施 (如電梯) ,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繪製適當圖例,輔以簡 要文字說明,指導住戶使用該項設施,以維護住戶安全及機件壽命 (如附件一○) 。 (五) 住管中心管理員應經常實施住戶訪視工作,以瞭解住戶遷居新環境 後適應情形。並就其所遭遇困難或困擾事項,詳予解說,並協助其 解決之。如不能解決者,予以登記,簽報上級單位或有關機關解決 。 (六) 國宅社區管理站主任管理員每日應審閱住戶訪視紀錄 (如附件十一 ) ,就其所登記住戶待辦及協助解決事項,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凡屬緊急事項,應隨時協調有關單位辦理。其不能協調解決者, 報請上級單位協調辦理之。 (七) 其他有關住戶服務、公共設施維護檢修等事項,悉由住管中心依照 本處訂頒之「台北市國民住宅社區服務要點」暨「台北市國民住宅 檢修維護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之。 附件十一(法源資訊編:附件十請參閱台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 (九) 第 7870~7 872 頁)
台 北 市 國 民 住 宅 社 區 住 用 情 形 檢 查 紀 錄 表 ︵ 舉 例 ︶ 檢 查 人 : 年 月 日 樓 \ 棟 7. 12. 1. 22. \ 6.\ 門 牌 6. 22. 住 戶 姓 名 △ △ △ 管 理 站 設 施 名 稱 陽 台 防控 制 災室 地 下 室 檢 查 紀 錄 時 間 0419 1400 0423 0210 0427 1920 檢 查 事 項 加 蓋 違 建 △勤開 △無 △故 值離 積分 水 20 公 ︵檢 簽查 章人 ︶ △ △ △ △ △ △ △ △ △ 處 置 通拆 知除 自 行 告再 誡犯 不 得 一 二 抽水 通△︵︶改 乾。 知公包檢善 積 △司商查。 是 否 回 復 原 狀 是 ˇ ˇ ˇ ˇ 否 日 期 4. 20. 4. 23. 4. 5. 27. 2. 何 人 回 復 △ ︵ △ 住 △ 戶 ︶ △ ︵ △ 值 △ 勤 ︶ △檢△︵ △查△包 △人公商 ︵︶司︶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7-3001
臺北市國民住宅接管與點交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4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74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74)北市宅管字第8185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