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國民住宅社區僱用人員之進用,考核 及管理制度,提高對社區服務績效,訂定「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國宅社區僱用人員進 用、考核、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僱用人員為助理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
- 三、社區僱用人員其進用資格分列如左: (一)助理管理員: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足以勝任者。 (二)維護人員: 1.年齡在五十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工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 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三)清潔人員: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體健康者。
- 四、社區僱用人員之進用,除清潔人員外,應辦理甄審,助理管理員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審, 維護人員由總工程司擔任主審。
- 五、新進之社區僱用人員除清潔人員外,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處正式僱 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試用。
- 六、社區僱用人員之薪資,出售國宅部分由出售國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提撥款項下支應; 出租國宅部分由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事業資產出租費用項下支應,清潔工則由社區管理費 支應。(其標準如附件一)
- 七、社區僱用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其區分及辦理方式如左: (一)平時考核分勤惰考核、工作考核及品德考核。各社區管理站主任管理員對於助理 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之平時勤惰工作、品德應嚴加查察,並隨時將優劣 事蹟記載於考核記錄簿(如附件二)每六個月陳上級主管核閱,並作為辦理年度 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由本處住宅管理中心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考核等第分甲、乙、丙三等 ,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三)年度考核之等第作為是否續僱之參考,列丙等者不予續僱。 (四)社區僱用人員服務不力、品德不良者隨時解僱。
- 八、社區僱用人員依會計年度,每年辦理約僱一次,以契約方式為之。 受僱人在受僱期間應切實履行僱用契約書所訂定之工作與責任(詳附件三、四、五)
- 九、社區僱用人員年齡已滿六十五歲者不予續僱。
- 十、社區僱用人員請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應先覓人代理其工作。 (二)事、病假合計一年內不得超過廿四天,其超過部份均按日扣除其薪資,請假扣除 報酬之日數逾約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應即解僱,凡到職不滿一年者按在職比例 計算。(病假超過三天以上,應檢具醫院證明)。 (三)婚假七天。 (四)分娩假四十二天。 (五)流產假廿一天。 (六)父母、配偶、祖父母、配偶祖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死亡者,均給喪假七天,兄 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三天。 (七)服務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七天,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准 給慰勞假十四天,最高不得超過十四天。 (八)依法應徵短期兵役召集或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核 給公假。 (九)未辦請假手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均按日扣除薪資,連續曠 職達三日或一年內曠職超過七日者解僱。
- 十一、社區僱用人員離職儲金之給與比照本府有案約僱人員辦理。
- 十二、社區僱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規之規定,但在僱 用期間死亡者,得依左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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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87)北市宅管字第87219362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