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國民住宅社區僱用人員之進用、考核 及管理制度,提高對社區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僱用人員為助理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
- 三、社區僱用人員其進用資格分列如左: (一)助理管理員: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足以勝任者。 (二)維護人員: 1.年齡在五十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工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 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三)清潔人員: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體健康者。
- 四、社區僱用人員之進用,除清潔人員外,應辦理甄審,助理管理員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審, 維護人員由總工程司擔任主審。
- 五、新進之社區僱用人員除清潔人員外,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局正式僱 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試用。
- 六、社區僱用人員之薪資,出售國宅部分由出售國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提撥款項下支應; 出租國宅部分由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事業資產出租費用項下支應,清潔工則由社區管理費 支應。(其標準如附件一)
- 七、社區僱用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其區分及辦理方式如左: (一)平時考核分勤惰考核、工作考核及品德考核。各社區管理站主任管理員對於助理 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之平時勤惰工作、品德應嚴加查察,並隨時將優劣 事蹟記載於考核記錄簿(如附件二)每六個月陳上級主管核閱,並作為辦理年度 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由本局住宅管理科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考核等第分甲、乙、丙三等 ,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三)年度考核之等第作為是否續僱之參考,列丙等者不予續僱。 (四)社區僱用人員服務不力、品德不良者隨時解僱。
- 八、社區僱用人員依會計年度,每年辦理約僱一次,以契約方式為之。 受僱人在受僱期間應切實履行僱用契約書所訂定之工作與責任。(詳附件三、四、五)
- 九、社區僱用人員年齡已滿六十五歲者不予續僱。
- 十、社區僱用人員之給假比照本府各機關約僱人員給假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社區僱用人員比照本府各機關約僱人員離職儲金之給與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社區僱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規之規定,但在僱 用期間死亡者,得依左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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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4)北市都管字第094343895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國宅社區僱用人員進用、考核、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宅社區僱用人員進用、考核、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