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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02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法公告劃定之整建住宅 (以下簡稱整宅) 都市更新地區為限。
  • 第 3 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 第 4 條
    經核准立案之整宅都市更新會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同一申請案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 (構) 補助有案者,或由本府提供經費 協助辦理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項目,以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規劃費為限。
  •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 申請書。 二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工作項目及 費用概估明細表。 三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者,執行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 第 7 條
    補助案經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執 行機關報請本府核定。 前項委員會於審議時,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 第 8 條
    補助規劃費由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核後依法撥付: 一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規劃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後,應 檢具補助規劃費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公開展覽函、統一發 票 (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及補助規劃成果報告書。 二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定後,應 檢具補助規劃費核准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核定事業計畫書 圖、統一發票 (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及補助規劃成果報告書。 三 擬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規劃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 定後,應檢具補助規劃費核准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核 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統一發票 (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及 補助規劃成果報告書。 前項補助規劃費,申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完成後 ,執行機關再依規定撥付。
  • 第 9 條
    補助規劃費上限依下列規定: 一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規劃費:未達一百戶者,新臺幣三十萬元;一 百戶以上,未達一百八十戶者,新臺幣三十三萬元;一百八十戶以上 者,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二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費:未達一百戶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一百戶以上,未達一百八十戶者,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元;一百八 十戶以上者,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三 擬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規劃費:未達一百戶者,新臺幣一百二十 萬元;一百戶以上,未達一百八十戶者,新臺幣一百三十二萬元;一 百八十戶以上者,新臺幣一百四十四萬元。 前項補助規劃費上限,因個案情況特殊,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認定 者,得酌予提高。
  •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依本辦法補助之總經費,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 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執行機關公告之。
  • 第 11 條
    整宅初期規劃費補助計畫核定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 其執行情形,整宅都市更新會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計畫,並收回補助規劃費: 一 違反前條規定者。 二 違反或擅自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 畫。 三 未按原核准補助計畫運用補助規劃費者。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定之。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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