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開放本市各公園場地以配合各項活動之舉辦,並加強公園之管理, 特依「台北市公園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凡於公園內集會、演說、展覽、展售、表演或為 其他使用者,均應事先書面向各該公園管理單位申請。 前項集會、演說之申請人,必須向擬使用公園之管區警察分局申請許 可;展售限由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配合時令或節慶推廣其轄區內之藝 文特產品與農產品 (限蔬果、花卉及特產品) 時,由各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後,始可使用。若涉及稅捐繳納 者,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載明團體名稱、活動名稱、內容、日期、時間、 地點、參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及車輛 進出狀況,以便安排與連繫。 (申請表如附表 (一) ) 。
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表 活動名稱 使用日期 及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起 至 年 月 日 時 止 活動內容 活動場地 活動人數 車輛種類數量與噸位 附註 此致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申請社團: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四 交通或運貨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公園內,園內行駛僅限混凝土 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不得駛入草坪,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在園內 停留。
- 五 園遊會設立攤位應整齊美觀,不得有營利或現金買賣行為。其性質以 遊樂飲料及點心等類為限,並僅以點券方式交換,並不得有商品廣告 推銷之行為。
- 六 禁止在公園內使用瓦斯爐、炭爐及營火遊戲等。
- 七 公園使用麥克風用電,由園內管理員引導指定電源位置,其他設備用 電,統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 八 有關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場地使用 申請人自行負責。公共設施損壞及垃圾未清理運棄者,經會勘後仍未 處理,得由管理單位僱工修復或清理運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 付。
- 九 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 (一) 違反原申請用途者。 (二) 違反政令者。 (三) 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者。 (四) 假借活動,在公園內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或 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 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 公物者。 (六) 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者。 (七) 違反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者。
- 十 各公園場地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如附件 (二) 。 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一覽表
場地名稱 繳納規費金額 ( 新台幣) 繳納保證金 額(新台幣) 管理單位 備 註 青年公園第 一草坪區 免收 十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第 二草坪區 免收 十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第 三草坪區 免收 十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第 四草坪區 免收 十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露 天音樂台 白天每場陸千元整 夜間每場捌千元整 五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兒 童區草坪 免收 十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青年公園民 眾活動中心 每小時壹千貳百元 整 五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各公園棒球 場 免收 十萬元整 各公園管理所 各公園籃球 場 免收 十萬元整 各公園管理所 大安森林公 園露天音樂 台 白天每場陸千元整 夜間每場捌千元整 五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二二八公園 露天音樂台 白天每場陸千元整 夜間每場捌千元整 五萬元整 青年公園管理所 南港公園表 演台 免收 五萬元整 南港公園管理所 陽明公園漁 池地區 免收 十萬元整 陽明山公園管理 所 陽明公園花 鐘地區 免收 十萬元整 陽明山公園管理 所 陽明公園杜 鵑茶花園 免收 十萬元整 陽明山公園管理 所 陽明公園大 噴水池地區 免收 十萬元整 陽明山公園管理 所 新生公園棒 球場地區 每場壹千伍佰元整 免收 圓山公園管理所 園藝管理所 露天音樂台 白天每場陸千元整 夜間每場捌千元整 五萬元整 園藝管理所 園藝展覽館 每日捌千元整 五萬元整 園藝管理所 新角亭 每日伍千元整 五萬元整 園藝管理所 八角亭 每日參千元整 五萬元整 園藝管理所 說明: 一 使用本表未列舉之公園或表列以外之場地 (含青年公園、大安森 林公園、二二八和平公園、南港公園、陽明公園、新生公園及河 濱公園等) 均免收使用規費,但應繳納保證金,未滿一公頃及鄰 里公園新台幣五萬元,一公頃以上者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 場地借用時段 (含準備作業及退 (散) 場時間) ,區分為上午場 、下午場、晚間場,每場公四小時計,其他如表列每日或每小時 者不在此限。 二 辦理藝文展售與農產品推廣之使用規費,依使用面積計算,每百 平方公尺每日收費新台幣二千元,不受表列金額之限制。 - 十一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舉辦活動,需使用公園場地時,仍依序申請並 依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若專案簽報經市府核准 免繳者,始得免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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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08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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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公字第8609327500號函修正發布;並自86年12月1日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