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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8396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各項工程所需安全衛生費用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固定性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設施, 所需費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之設施則採一式編列。
  • 二、安全衛生設施之查核採三級稽查方式辦理,第一級為監造單位(工務所)會同承包廠商 、分包商人員查核,每週至少一人;第二級為主辦工程單位(工程處之查核),每月至 少一次;第三級為上級主管機關(局本部)之查核,每月不定期抽查。
  • 三、前項查核應依檢查表確實稽核並存檔,作為每月安全衛生費用估驗計價之計算參考。
  • 四、以量化編列之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依實做數量估驗計價。
  • 五、有關一式計價項目給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下列情之一者,應止付當月金額安全衛生(及環保)費用: 1.監造單位主任或監工發現工地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重大缺失,承商未立即( 部份)停工或未依期限完成改善。 2.監造單位主任或監工對同一區域同一缺失項目,通知要求改善達兩次(含)以 上而承商未改善者。 3.局外相關單位之檢查缺失,經監造單位通知改善,再經複查而仍未如期改善者 。 4.發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生命安全、財產損失等(如人員傷亡、鄰房傾 斜、下陷、倒塌等)或阻斷交通車流者。 5.因承商安衛設施不足或檢查不實,而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者。 6.經勞檢或環保單位函令停工者(部份停工者,每月止付當月1/2 安衛(及環保 )費用)。 註:有 "發生立即危險之虞" 之重大缺失項目,請參考稽查表之 "●" 項。 (二)依每月安衛稽查缺失項次之統計 (λ) 給付當月部份安衛費用,其給付方式如 下: X+W λ=──── 2 X=上級主管機關本月稽查本標m次之平均缺失項次數目。 (Y+Z) W=────/2 Y=主辦工程單位本月稽查本標n次之平均缺失項次數目。 Z=監造單位本月稽查本標p次之平均缺失項次數目。 註: 1.m次為上級主管機關每月不定期稽查工作次數。 2.n次為主辦工程單位每月稽查工地之次數〔至少稽查一次(含)以上〕。 3.p次為監造單位每月會同承包商、分包商人員稽查工地之次數〔每週至少一次 (含)以上〕。 4.當次一個月缺失項次之統計(λ)達8 次(含)以上且較前一個月為增加時, 其次一個月給付依表一給付比例再減半。 5.上項僅適用於連續兩個月為一單元。 6.每月稽查缺失扣款以合約安衛總費用除以合約工期月數為每月扣款之基準。 7.λ值若有小數,以無條件進位計算。 表一:
    λ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給付比率 100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例一、若某一標某年某月之平均缺失項目分別為 主管機關:X=8.0 主辦單位:Y=7.0 監造單位:Z=5.0 7.0+5.5 計算方式:W=────=6.0 2 8.0+6.0 λ=────=7.0 2 由表一知:本月份本標給付比例為本月全份金額安衛(含環保)費用之80%。 例二、若某一標某年七月至十二月之安衛缺失項次之統計 (λ) 為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3.0 7.0 8.0 5.0 9.0 8.0
    則依表一知: (1)八月份給付比例為80%。 (2)九月份λ為 8,已達8 次(含)以上且較八月份λ多,故九月份給付比例為 70%×(1/2)=35% (3)十月份λ為5;較九月份λ少,依表一知十月份給付比率為100%。 (4)十一月份λ為 9,已達 8次(含)以上且較十月份多,故十一月份給付比例 為60%×(1/2)=30% (5)十二月份λ為8,雖已達8次(含)以上但未較十一月份λ多,故十二月份給 付比率為70%。 (三)工區中人員若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經甲方人員查獲(或含書面)者,承商應負擔 每人次新臺幣參仟元扣款,並於當月安衛(及環保)費用中扣除〔以該月安衛( 及環保)費為上限〕,如扣款超過上限時,則暫時扣留估驗計價款至未按合約規 定事項改善為止。
  • 六、上級主管機關及主辦工程單位應於每月月底前將該月查核之「稽查安衛環保作業檢查表 」送交各監造單位彙整辦理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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