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違建查報人力,以即報即查之方法達到遏阻新 違建產生之目的。
- 貳 作業方式: 本局建管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否具 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址及 連絡電話者,受理後除應於規定時限內處理外並應對檢舉人之姓名等 相關資料依法保密,並應將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正式公文答復。 二 匿名檢舉:檢舉人僅通報之方式檢舉者,經登錄後分送管區承辦員一 併列入轄區巡查。
- 參 作業程序: 一 具名檢舉:受理後應登入「電話檢舉登記簿」,簿內註明是否具名及 違建地址、位置、材料等相關資料,另將檢舉人資料登入「檢舉人清 冊」並填具「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交管區承辦人依規 定處理,承辦員應於規定時限 (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應於三個工作 日、非施工中者應於七個工作日) 內處理完畢,並將辦理情形以電話 或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加強處理民眾檢舉案件執行要點」簽復檢舉 人。 二 匿名檢舉: (一) 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 」,依序編號登入「電話檢舉登記簿」後,分送管區承辦員於三日 內處理完畢。 (二) 檢舉之違建非屬施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 」,依序編號登入「電話檢舉登記簿」後,分送管區承辦員一併列 入轄區巡查。 三 案內凡有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資料者,全案處理過程均應以「 密」件處理,若有違反規定,致生洩密情事者,依規定議處;另相關 資料保存期限為一年,逾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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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8)北市工建字第8830111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