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獨立柱、版裝飾物不得於地面層設置。 (按於地面層設置即歸屬為門 廊) 。
- 二 二層以上每處陽臺設置之裝飾性版、柱不得超過二處,且版狀之裝飾 物應設置於陽臺之兩側。
- 三 裝飾性版、柱之長度 (即正面寬度) 或直徑 (圓柱形) 合計值不得超 過陽臺長度八分之一。但第二層以上之陽臺內側有結構柱而於陽臺外 緣設置與柱同寬之美術版,僅計入處數檢討,而不檢討佔陽臺長度之 比例。
- 四 於結構計算書及結構平面圖上,裝飾性版、柱不得具備結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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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77)北市工建字第67159號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