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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9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69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69)北市工建字第60486號函訂頒
  • 為促進本市市容觀瞻,防止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情形發生,建築物竣工勘驗依左列事項 辦理後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一、建築物四周環境: (一)面前道路(包括既成道路)已完成柏油路面者,應清理妥善,其未完成者,應舖 設三.五公尺寬之柏油路面接至申請基地之公共樓梯前。 (二)基地範圍內之公共排水溝及私設排水溝應確實完成(雨水污水應分流)。 (三)建築機具及工地殘餘物,安全竹籬,工寮等應拆除清理整潔。 (四)防火巷,避難空地地面應整平後舖草皮綠化或舖築面層。 (五)建築物前後院(前後側空地)應舖築面層或舖設草坪加以綠化(舖設草坪者應植 活)。 (六)室外停車空間,車道地坪應舖設柏油、混凝土或類似代用品,且車位範圍應以白 線標明,並確實可供停放車輛。 (七)面前道路,排水溝行道樹損害者,應檢附有關單位無損壞證明
  • 二、建築物立面: (一)建築物立面應完成外表飾材,門窗玻璃應按裝完成。 (二)鐵捲門、鐵杵,需油漆完成,不得僅塗底漆。 (三)違規開窗封閉者應依核准圖材料復原,不得以木板或其他材料封釘。
  • 三、電梯及機械設備: (一)昇降機箱、主機、電梯門、緊急自動發電機應按裝。 (二)機械停車場之馬達,機件應按裝完成,底座固定錨應覆以混凝土固定。
  • 四、內部空間及地坪: (一)內牆隔間應完成,並完成粉刷。 (二)浴廁、廚房內牆應完成飾材(如磁磚等)。 (三)防火區劃應按核准圖完成,防火門窗應依規定按裝完成。 (四)一樓地坪飾材應完成。 (五)屋頂、樓梯間、門窗、電梯間、牆壁、地坪,車道等公共設施飾材應完成。
  • 五、騎樓: (一)騎樓地坪應舖飾完成,並與現有人行道齊平。 (二)牆面外飾應完成。 (三)平頂應漆飾或裝飾完成。
  • 六、照片: (一)建築物立面應將建築物整體照出,包括地面及排水設施,且將活動阻礙物清除。 (二)側立面照片如與鄰房相鄰者,應將鄰房一併照出。 (三)騎樓照片應由外向內拍照,且照出鄰房及人行道與騎樓關係。 (四)照片統一以四英寸彩色照片。 (五)屋頂照片應拍出屋頂各部份,不得僅拍局部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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