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為使本市市政大樓駐衛警察隊之勤務實施有所準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服制: (一)服勤服裝式樣與標識依警察機關學校行政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學員生、駐衛警察 暨輔助警察人員服裝著用規定製發著用,並配合時令換裝,及於冬季依規定加穿 大衣。 (二)執勤時服裝應熨平、整潔、配件齊全、穿黑皮鞋、黑襪子,皮鞋擦亮,並整肅儀 容。
- 三、勤務方式: (一)勤務執行方式區分為值班、巡邏、守望、備勤及其他特別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 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二)值班勤務於勤務單位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 (三)值班勤務工作項目如左: 1.勤務單位之安全維護。 2.接受民眾查詢與報案。 3.通訊連絡、傳達命令、處理事故等項作業及紀錄。 4.簿冊保管、收發公文及簿冊公文與未了事項之移交。 5.各辦公室鑰匙保管及借用人員之登記。 6.勤務單位之槍、彈、無線電話機等物品之保管與交接。(服勤人員於領繳上開 物品時,應確實核對;移交時應填寫移交登記簿,交由接收人員簽章) (四)值班勤務應注意事項如左: 1.接聽公務電話時應複誦並記載於電話紀錄簿以求確實。 2.通報紀錄應立即送請值日幹部、隊長核閱,並依據隊長批示立即送交有關人員 辦理。如需回報者,應將辦理情形立即回報,如屬公務機密者,應予保密。 3.對民眾之查詢,除涉及公務機密者外,應懇切解答。 4.受理民眾報案應態度和譪,表示關切。屬權責內應辦事項,應作適切處理,遇 有緊急案件或重大事故,應速轉報,並作緊急處理報告值日幹部及隊長。 5.所有簿冊應按規定放置,妥為交代,收發公文均應登記送隊長核閱,對親啟公 文應送交受文者親自拆閱。 6.對勤務單位之安全維護應全神貫注,對文書武器櫥櫃及一切器材均應隨時檢視 ,特別注意防爆、防竊、防火及保密。 7.警衛區域及本市市政大樓內發生事故如地震、風災、水災、火警及重大案件時 ,除立即電話聯絡轄區派出所處理外,應保持現場完整,並即報告主管處理。 (五)巡邏勤務由服勤人員依劃分巡邏區(線)以徒步方式,定線順線循指定區線巡視 。 (六)巡邏勤務任務如左: 1.查察不法或可疑分子,防止危害發生。 2.機動(受命)處理緊急或臨時事故。 3.本市市政大樓之防爆、防竊、防火等事項。 4.配合總值日官清查各辦公室員工加班情形及安全防護。 (七)巡邏要點為「重點守望」之守望點及「定點報告」之報告點,勤務單位應在各該 點設置巡邏箱,內置巡邏簽到表,服勤人員巡經各巡邏要點時,均應停留守望並 在巡邏簽到表簽章。巡邏線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時均應冠以區線號數。 (八)守望勤務係於衝要地點,設置固定崗位或劃分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 ,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等任務。 (九)守望勤務應注意事項如左: 1.瞭解該守望要點之特性、工作重點及其勤務之個別守則。 2.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班時,不得擅離職守。 3.姿勢應挺胸抬頭、精神煥發、不得有彎腰駝背、倚牆靠壁、手插口袋等不良姿 態及其他不雅動作。 4.局、處首長以上之長官經過,均應敬禮並問好。 5.指揮交通應立於適當明顯之位置,並作全面警戒。 6.除有特別規定外,可在周圍二十公尺內巡視,於目力所及之處發生事故時,均 應妥善處理,並速即向隊部報告,如不能離開崗位時,應報請派人處理。 7.對於應戴識別證、出席證之管制場所,應確實嚴格執行。 8.執勤時不得吸煙、嚼檳榔、吃零食、看書報或與人聊天、嬉笑。 9.下班後及例假日對員工進出,應請其依規定出示識別證及辦理登記,嚴禁閒雜 人等入內。 10.隨時保持有、無線電話機通暢。 11.對於人民陳情或請願案件,除緊急處置外,立即通報隊部值日幹部派人處理。 (十)執勤人員發現左列情況應立即處理: 1.火警。 2.盜警。 3.夜間辦公室無人,門窗及水電未關者。 4.員工有疾病者。 5.其他緊急處理事項。 (十一)執勤人員發現左列情況,應報請各該單位處理: 1.員工鬥毆經勸導不聽者。 2.夜間宿舍或辦公室內留客人住宿或在內賭博者。 3.門窗玻璃有損壞者。 4.其他應行轉報事項。 (十二)備勤勤務由服勤人員在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或在線上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 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十三)備勤勤務應注意事項如左: 1.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違抗。 2.於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立即返回勤務單位記載處理情形,繼續擔任備勤 勤務。 3.無臨時勤務時,應在勤務單位保養裝備。 4.遇有處理尚未辦完事項,應交代接勤者繼續處理,並報告值日幹部。 5.不得在備勤室內飲酒。 (十四)勤務單位應設置員警出入登記簿及員警工作紀錄簿,員警於入勤與退勤均應登 記出入登記簿,對勤務中所處理之事故,均應詳予記載工作紀錄簿。
- 四、勤務時間: (一)每日勤務起訖時間為零時至廿四時,每日勤務交接時間以上午七時為原則。六時 至十八時為日勤,十八時至廿四時為夜勤,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 (二)勤務時間之分配應勞逸平均,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三)因執行重大勤務致警力不足時,應協調轄區警察分局支援警力,如因此不能依照 原定勤務基準表執行時,得暫停實施輪值,俟恢復正常時,再按原定之輪值銜接 順序執行。
- 五、勤前教育: (一)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左: 1.基層勤前教育:以隊為實施單位。 2.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二)基層勤前教育由隊長或副隊長主持,於勤務交接前半小時舉行,每週舉行一次, 並將其施教內容摘要記於勤前教育簿,因故未參加者,事後應就紀錄事項傳閱簽 章。 (三)勤前教育內容如左: 1.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 2.宣達重要政令。 3.特殊狀況之分析研判。 4.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5.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四)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並攜帶左列裝備及有關基本應勤資料。 1.警棍。 2.警笛。 3.無線電話機。 4.其他統一規定之各項勤務裝備。
- 六、勤務督導: (一)勤務之督導考核,由本隊幹部各依權責與規定方式,相互配合,務求勤務之落實 。 (二)督導考核項目如左: 1.宣慰與工作指導。 2.考核本隊查勤人員查勤績效。 3.考核服勤人員之優劣事項。 (三)督勤次數: 1.隊長、副隊長每月查勤四次,分隊長、小隊長每月查勤八次,其間應查夜勤、 深夜勤各一次。 2.各級人員查勤時,應簽出入登記簿、巡邏簽章表以憑查考。並於每月底前,填 寫督勤報告表,交承辦人彙辦。 (四)值日幹部工作事項如左: 1.隨時主動瞭解狀況,發生事因及演變,掌握最新狀況。 2.迅速傳遞各種最新狀況,適時報告,及時適切指揮處理、督導支援與管制。 3.一般狀況立即處理及巡邏警力之指揮調度。 4.重要命令之傳遞。 5.對上級長官交辦事項之回報。 6.各種專案勤務之協調連繫。 7.督考服勤人員執勤狀況。 8.定時執行無線電話機抽查呼叫,執行勤務管制。 9.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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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公字第106307327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6年10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