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緣起: 為因應目前治安狀況,配合小區域巡邏勤務之實施落實勤區查察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 二、目的: (一)掌握犯罪根源全面防制犯罪。 (二)服務勤區民眾促進警民關係。
- 三、實施原則: (一)依據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就現有警力在不增加基層工作負荷之原則下,配合治 安需要貫徹落實勤區工作。 (二)警勤區之調整,各分局應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重新全面檢討,凡有 過大或過小者,均應予適當調整。 (三)警勤區缺額應予補充,避免有兼任勤區之情事。 (四)警勤區工作應予簡化: 1.對於支援其他單位之協辦事項,應繼續檢討有無必要專案陳報上級研辦。 2.本局各單位各分局之業務,如無交辦必要,應予檢討減免。 (五)警勤區佐警力求久任,凡品操良好,工作努力者,應予適當鼓勵非有違法違紀或 升遷者,避免調動。 (六)警勤區資料應予精簡,以一圖二表三簿冊(戶口查察薄、戶口查察記事簿、警勤 區手冊)為限,不得任意增減。 (七)勤查時數以週及月計,且每月不得少於五十小時為原則。 (八)貫徹戶警合一,勤區佐警落實動態查察,發現戶籍錯漏,依規通報戶政事務所。 (九)運用電腦資訊,掌握治安人口動態發揮偵防功能。 (十)對有治安顧慮人口,以明查暗訪為手段防制其犯罪,對一般住戶及外來人口重點 訪問,以建立警民關係為著眼預防犯罪為目的。
- 四、工作項目: (一)重點工作(二)一般工作(如附件一)
業務項目名稱 執 行 方 法 法 令 依 據 備註 (一)列席里民 大會 (二)無證或妨 害交通安 寧秩序攤 販之取締 。 (三)廣告物管 理 (四)推行守望 相助工作 (五)乙種自衛 槍枝列管 (六)防範犯罪 宣導 (七)不良幫派 (聚合)調 查 (八)監管治安 人口 (九)檢肅流氓 (十)查捕通緝 (逃)犯 (十一)查察銷 贓場所 ,汽車 修理廠 及鐵工 廠防止 違法製 (變)造 槍械及 改裝汽 車變賣 協助查 緝走私 販毒、 刑案情 報佈建 。 (十二)取締職 業性賭 博。 (十三)勸導登 記不良 行為少 年 (十四)特定營 業之管 理及查 察容易 為銷贓 場所。 (十五)檢肅非 法械彈 (十六)清查管 制重大 刑案未 破積案 。 (十七)戶口查 察 (十八)防空避 難設備 列管及 檢查 (十九)促進警 民關係 工作 (二十)積極推 行為民 服務工 作 (二一)擴大犯 罪情報 佈建 (二二)全民保 防教育 宣導 (二三)交通整 理 里民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勤區 佐警列席解答問題,宣導政令。 經常注意取締,如因警力單薄不 能達成取締任務時,應報告主管 派員協助取締。 加強宣導發現新建房屋店舖有開 業跡象時,立即告如對方,設置 廣告招牌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否 則依法取締。 對已成立大廈或社區之巡守組織 加強聯繫強化組織發揮巡守功能 ,另積極輔導轄內具備條件之大 廈、社區里鄰,儘速成立巡守組 織或家戶聯防。 乙種自衛槍枝嚴密列管,異動查 報、換發槍照,代為保管、價繳 收購、槍枝總檢等。 一、平時:利用執勤機會宣導之 。 二、集會:利用里民大會、各項 集會及擴大防範犯罪宣導會 時宣導之。 一、清查轄內不良幫派(聚合) 分子,據實調查,不良幫派 與聚合活動調查表及調查名 冊報局彙辦。 二、隨時蒐集轄內不良幫派(聚 )分子不法事證,依法提報 認定氓,並檢肅到案移送感 訓處分。 對流氓、慣竊、煙民、假釋人、 保護管束人、不良少年、減刑出 獄人、可虞份子等實施輔導、監 管,確實掌握監管治安人口動靜 資料,防制犯罪。 採直、間接方式蒐集流氓行為不 法事證,依法提報認定,移送感 訓處分,淨化社會治安。 佈線查捕通緝犯、逃兵、脫逃隊 員及查尋專刊刊登之各類要犯等 暨現行犯、準現行犯,並清理死 亡,通緝時效已完成,已歸案或 已罰金尚未撤銷通緝服役、羈押 ,或查明證實確無其人之逃犯。 一、利用勤區查察勤務發覺取締 檢肅查緝對象依法查處。 二、執行各種專案(清塵、順風 )特定任務時一併注意查察 。 三、發覺可疑事物、地等。 一、實施賭害宣傳。 二、調查建立賭場,賭徒之資料 名冊,隨時補充新資料,並 依「取締賭場首惡工作責任 區分」之規定,加強取締賭 場,對首惡之徒依法蒐證提 報認定流氓移送感訓處分。 一、警勤區佐警執行勤務時發現 少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時,除 面予告誡外,並登記姓名住 址,通知家長或學校約束管 教,以免犯罪。 二、另發現逃家逃學之少年學生 帶回派出所,通知家長或學 校領回管教,以免遊蕩鬥毆 滋事。 一、轄內委託寄售舊貨當舖汽車 修配保管等各行業,應經常 查察其有無辦理營業登記, 如有違規(法)情事,依法 查處並報分局三組處理。 二、於勤區查察機會加強查察有 無贓物,違禁或危險物品之 收受寄售或買賣不法行為。 三、對汽機車修配保管業查察有 無非法買賣車輛,或代為非 法解體,拼裝及購入來源不 明或無進貨憑證之不法情事 ,依法處理。 四、敦告負責人對警察機關發佈 失物贓物通報單或查尋專利 ,應注意查對,如有相同者 ,報警處理。 五、轄內易為銷贓場所,加強臨 檢。 一、對轄內鐵工廠切實清查,尤 其有製造械彈能力之工廠, 會同刑責區註記列管查察。 二、對鐵工廠負責人及員工交往 深入瞭解做好佈建,掌握狀 況,隨時查訪,防止非法製 (變)造。 三、注意轄內治安人口及前科分 子監控並主動搜證偵辦。 四、轄內發生槍擊殺人案件,主 動配合刑事組偵辦追查槍枝 來源。 轄內發生列管未破重大刑案,應 協同刑責區清理,提供有力線索 積極破案。 一、派出所主管應切實依照本計 畫三(七)規定時數排定勤 查勤務,不得任意變更。 二、戶口查察應於日出後,日沒 前為之,但屢查不遇人口或 戶內人口均就學(業),而 日間查訪不易者,經受查察 人同意得於夜間行之。 三、警勤區佐警對轄區內人口應 做到指名知人,見人知名, 並切實瞭解其言行、背景、 生活狀況。 四、正確戶口分類及按戶口分類 規定查察次數落實執行查察 。 五、戶口查察方式 (一)直接查案:應以家戶訪問方 式逐戶按口確實清查。 (二)間接查察:不拘形式,運用 地方人士瞭解轄內各戶狀況 。 六、警勤區警員於接到戶政事務 所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後 除應立即過錄戶口查察簿外 並應依規定期限切實複查, 如發現不符事項,即依規定 處理。 七、戶口查察中發現各種有關資 料,應立即註記於有關簿冊 及運用通報。 八、戶口查察中對左列人、地、 事、物應特別注意查察深入 瞭解,並依規定處理。 (一)人: 1.素行不良人口。 2.形色倉惶行跡可疑者。 3.外來人口來歷不明者。 4.游手好閒不務正業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夜遊晚歸 者。 6.乍貧暴富或收入不豐而用 度闊綽生活腐爛者。 7.公司行號負責人之身分顯 有不稱者。 8.精神病患、乞丐、流落街 頭者。 9.流動人口。 10.經常入出境入口。 (二)地: 1.不良分子之住所。 2.出租公寓(大廈、賓館) 旅社及公眾住宿所。 3.色情場所及風塵女子之居 所。 4.出入複雜之住戶。 5.違規經濟活動場所。 6.工寮、空屋、防空壕洞等 無人居住建築物。 7.賭窟或經常有人聚賭場所 。 8.其他不良分子出沒場所。 (三)事: 1.群眾聚集吵雜時。 2.有人呼救或追呼強(竊) 盜時。 3.有人受傷或倒臥路旁時。 (四)物: 1.發現兇器、爆炸物時。 2.發現贓物或其他犯罪物品 時。 3.發現非法宣傳品或出版品 時。 4.發現妨害交通、市容、衛 生之物品或廢棄物時。 5.發現足以造成災變或妨害 居民安全之物品時。 九、無論本轄或他轄發生治安事 故,如應主辦單位之請求時 ,立即提供「案件關係人口 之資料調查紀錄表」送主辦 單位運用參考。 一、建築物附近防空避設備登錄 入警勤區手冊第五十三頁「 防空地下室登記表」,並於 戶口查察時間實施檢查。 二、無防空地下室居民之避難分 配,將避難地點填入戶口查 察簽章表之「防空地下室登 記表」,並於戶口查察時間 實施檢查。 三、新發生(未建列管卡)之防 空地下室開設營業場所案件 查報分局處理。 執行勤區查察時,應攜帶「民情 訪問表」對各階層行業住戶實地 訪問,提供警政措施之興革意見 。 利用勤查時,主動探訪民隱民瘼 ,發掘危害與急難,並迅速辦理 急難濟助及提供服務。 1.佈建責任: A.一般(面式)佈建:由警勤 區佐警、刑責區隊員負責。 B.重點(要點)佈建:由刑事 巡佐(小隊長)及分駐(派 出)所副主管(巡佐)以上 員警負責。 2.佈建要領: A.質量並重。 B.單線領導。 C.個別聯繫。 D.整體規劃運作。 3.獎賞鼓勵: A.適時獎勵。 B.救助急難。 C.定期慰問。 一、目的:提高民眾保防警覺, 加強對敵統戰之認識,防制 匪偽陰謀伎倆,消弭一切不 法活動,警衛領導中心安全 維護社會安寧秩序。 二、宣導方式: (一)利用里民大會宣導,派出所 正、副主管應率警勤區佐警 列席里民大會。視機宣導國 民保防常識。 (二)警勤區佐警應策訂家戶保防 教育預定進度表,每半年全 面完成家戶宣導乙次。 一、執行轄內交通秩序之疏導乙 次。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 查舉發及交通違警行為之取 締。 三、交通傷亡事故案件初步調查 處理。 四、警勤區交通整理責任區分, 以道路障礙,靜態違規稽查 取締為主,動態違規取締為 輔。(道障礙含攤販、廣告 物、一般道路障礙物及其他 充作工作場所等違規行為) 。 五、警勤區佐警除擔服派出所排 定之交通整理勤務,負責交 通疏導取締整理工作外,其 他一般勤務如勤區查察、巡 邏等亦應兼服務交通整理。 六、其他協助推行及宣導有關交 通安全與秩序等施政措施。 臺北市里民大會實 施辦法第八條規定 。 一、臺北市攤販管 理規則。 二、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取締無案 及違規攤販工 作執行計畫。 一、廣告物管理辦 法。 二、臺北市廣告物 管理細則。 一、內政部函頒「 輔導民間建立 守望相助巡守 工作實施要點 辦法」。 二、市政府函頒: 「臺北市高樓 社區安全維護 辦法」。 三、署頒要函一號 。 自衛槍枝管理條列 宣導預防犯罪執行 要點。 警政署77.6.29.警 署刑防字第七○八 八號函 一、本局監管治安 人口要點。 二、貫徹77年減刑 德政應辦工作 執行計畫。 檢肅流氓條例暨施 行細則 一、查捕逃犯須知 。 二、刑事訴訟法。 一、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 二、刑法、刑事訴 訟法、戶口查 察實施規定。 三、社會社序維護 法、海關緝私 條例、懲治走 私條例。 四、肅清煙毒條例 ,取締匪偽物 品辦法。 五、工廠設立登記 規則。 本局全面防制六合 彩賭博執行要點。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八十六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少年 不良行為及虞犯預 防辦法。 一、臺北市特定營 業及當舖業管 理規則。 二、署頒查贓工作 辦法。 一、槍砲彈藥刀械 管理條例。 二、署頒加強檢肅 非法槍砲彈藥 刀械實施計畫 。 署頒未破重大要案 偵破工作要點暨偵 辦未破重大刑案管 制措施。 一、戶口查察實施 辦法。 二、戶口查察實施 規定。 三、本局主動打擊 銷滅犯罪實施 規定(含署頒 補充計畫(七 )、(十一) )。 內政部74.10.14. 內營警字第三五一 二四二號函頒「臺 灣地區防空避難場 所管理維護注意事 項。」 本局74.3.9. 北市 連字第二八三九三 號函頒「促進警民 關係工作實施規定 」。 本局76.4.1. 北市 連字第○四三一四 六號號函頒「積極 推行為民服務實施 規定」。 社會性偵防犯罪情 報佈建執行計畫。 一、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列。 二、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 三、署函「要函五 號」。 - 五、實施要領 (一)勤區查察之執行,必須建立在民眾合作與支持的基礎上,欲獲民眾之合作與支持 ,應發揮愛心、耐心與親和力,落實為民服務工作,使民眾親近警察而樂於協助 警察。 (二)家戶訪問時應以誠懇態度關懷居民安全,詢問有無需要幫助及解決疑難問題為首 要,建立良好警民關係,做到民眾發生困難時,首先想到的是求助於警察。 (三)家戶訪問工作,採直接訪問為主,間接訪問為輔(並得實施二人或三人聯合訪問 ),戶籍資料因應核對,但應從與其談話中詢問其生活狀況、家人情形,和附近 有無犯罪發生或舉止可疑人物等,以及從側面瞭解其所知的左鄰右舍等。 (四)利用星期假日或夜間實施家戶訪問,訪問前先以明信片通知約定,訪問時主動受 理流動人口申報。 (五)建立訪問資料,勤區佐警應做到對勤區居民見其人即能呼其名,詢其門牌號碼即 能說出商店或公司行號名稱。 (六)勤區佐警應印發名片,讓居民能認識勤區佐警之面貌,知道勤區佐警之姓名、派 出所之電話號碼(格式如附件二)。 (七)為落實查巡合一,勤區佐警到達勤區時與離開前均應在勤區各巡查一遍,瞭解勤 區狀況。 (八)多在勤區逗留,利用適當時機,以話家常方式找里鄰長或民眾聊天交談,消除民 眾對警察之疏離感,深入瞭解勤區狀況。 (九)擴大運用民力,推展高樓大廈、社區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對義警、義消、民防後 備軍人、自治幹部等加強連繫運用,並結合警友組織,提供治安助力。 (十)依照有問題之警勤區認定原則,認定其為有問題之警勤區,應報告主管加強支援 至問題消滅,本身能力能夠完成任務為止。 (十一)勤區查察工作應由各級主官(管)統一規劃、督導執行,每次勤查完畢應填寫 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將資料提供主管作為取締檢肅查緝之依據。
- 六、督導考核: (一)依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實施滿半年後由本局或分局作問卷調查,瞭解勤區居民對勤區佐警之認知 程度,並辦理獎懲,問卷調查計畫另訂之。 (三)各分局依本規定督導要點(將分局巡佐以上人員分區專人實施督導),以貫徹本 規定執行。
- 七、附則: (一)本規定其他事項,悉依現行法令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自函頒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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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警勤區功能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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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2)北市警行字第94217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