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臺八十內警字第 8003510號函頒「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 點」。
-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促進交通順暢與安全。
-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通義警大隊)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 四、本局交通義警大隊依左列規定編成: (一)交通義警大隊下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松山、信義、中正第 二、南港、內湖、文山第二、文山第一、士林、北投第十四個中隊,另設三個直 屬中隊,各中隊下設九至十五個分、小隊。 (二)交通義警大隊人員配置如左: 1.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二人,顧問若干人,總幹事一人(由交通警察大 隊第一組組長兼任),副總幹事二人(一人兼任,一人專任),專任組長 四人(人事、勤務、訓練、總務),兼任會計一人(由警察局派員兼任) ,專任幹事七人,專任司機一人,專任工友一人。 2.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二人(其中警兼一人),指導員五人,幹事一人 ,助理幹事三人。 3.分、小隊:置分小隊長一人,副分、小隊長一人。 4.各中隊人數:(如編組表)。 (三)各級人員任期暨遴任程序、資格規定如左: 1.任期暨遴任程序: (1)大隊長、副大隊長、顧問、總幹事、副總幹事、組長、會計、專任幹事、司機 工友,由交通警察大隊遴報,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大隊長任期二年,服務成 績優良,得連任一次,其餘專任人員經考核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一年一聘。 (2)中隊長,由各該轄警察分局(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遴報,警察局核定後 派任之,任期一年,任內表現績優者,得視實際需要連任之。 (3)副中隊長、幹事、助理幹事、分、小(副小)隊長、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 (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核定並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派任之。 2.遴任資格: (1)共同條件: (a)男性應役畢。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b)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風俗,妨害 公務等違警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者」。 (c)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d)身體無重大缺陷。 (e)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 (2)個別條件: (a)分隊長以上幹部暨隊員,年齡應在20歲以上50歲以下,身高 160公分以上, 女子一五五公分以上。 (b)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左: ①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②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③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 五、交通義警之服勤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有緊急事故,交通阻塞 等特殊狀況及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應即主動疏導,迅速反應。 (二)交通義警服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三)交通義警各中(分、小)隊,應於每月廿五日前排定次月勤務分配表送陳各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彙整印發服勤同仁照表服勤,並分送各督勤單位,以利督導。 (四)交通義警,每月至少應服勤八小時。
- 六、指揮權責: (一)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係警察局民力編組團隊,應受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 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交通義警大隊隸屬各轄區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核 ,並授權由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其相關業、勤務,均應由分局警察局核備,經准 予備查後行之。
- 七、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識,由交通警察大隊簽報警察局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交通義警服勤時,應視需要配用警笛、反光背心(肩、腰帶)反光袖套及交通揮 棒。 (三)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服勤、訓練、集會等活動,不得穿 用。
- 八、交通義警之訓練與召集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之訓練區分如左: 1.基本訓練:交通義警大隊編成後實施,每人以不超過十六小時為原則,由警察局 集中訓練,以一次完成為原則。 2.常年訓練:每半年一次,由警察局集中訓練,每次四小時。 3.新進人員訓練:視必要實施,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交通義警應於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並得於服勤中隨時實施機會教育。 (三)訓練、服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分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如情 況急迫,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交通義警大隊幹部會報:大隊部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中隊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本會報應報請警察局或該轄分局(交通大隊)派員列 席。 (五)交通義警奉召訓練或服勤逾四小時以上,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食。
- 九、福利與濟助: (一)交通義警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二)交通義警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醫、民防、義消、交通義警人員傷亡醫恤 福利濟助實施要點」辦理。
- 十、交通義警之獎勵、懲處與考核依左列規定: (一)獎勵區分如左: 1.獎章:依獎章條例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2.獎徽:由警察局頒發。 3.獎狀、獎牌: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績者,由上級警察機關頒發。 4.嘉獎: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如左: 1.飭令退隊:由警察局(交通警大隊)或分局核定後辦理。 2.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交通義警之獎勵及懲處事蹟之標準另定。 (四)交通義警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大隊)或分局建立考核卡記錄,其訓練服勤 之優劣,每年考核記分一次,不適任者即予退隊,交通義警之異動,考核卡隨之 異動,繼續考核紀錄。 (五)交通義警大隊,得自定公約,規定遵守事項,以發揚自治自動之精神。
- 十一、經費: 交通義警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北市警交字第094303832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