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八點。
- 二、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一一○報案複查小組」查核民眾向一一○報案之案件 ,各單位處置紀錄等符合規定與否。
- 三、任務: (一)編組 1.本局由勤務指揮中心、督察室及刑事警察大隊編組成立「一一○ 報案複查小組」。(任務編組表如附件一) 2.複查小組由本局主管刑事業務副主官擔任召集人,並指定勤務指 揮中心為秘書作業單位。 (二)依職責區分如下 1.秘書單位:由勤務指揮中心主任擔任指揮官,相關業務人員執行 秘書工作。 2.稽核單位:由督察長擔任指導官,刑事警察大隊長擔任副指導官 ,負責查證工作,分由督察室及刑事警察大隊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共同執行。
- 四、作業要領: (一)由秘書單位(勤務指揮中心)複查每日(前日九時至當日九時)「 受理 110 報案紀錄單」,針對有疑義案件,下載紀錄單電子檔及 填記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一併轉請稽核單位(督察室、 刑事警察大隊)查證。 (二)稽核單位接獲秘書單位移辦資料後,視案件情形或件數,分由督察 室、刑事警察大隊指定小組成員查證,並將查證結果函復秘書單位 彙辦。 (三)經複查小組查證有缺失事實者,依業務職掌,由督察室、刑事警察 大隊依據相關規定簽處。 (四)「一一○報案複查小組」每月工作成效及有關查處進度,依複查日 期、案類編訂查核結果,並提報本局次月之月報,供各單位檢討策 進。
- 五、獎勵: 本「一一○報案複查小組」成員,每半年准依獎懲規定予以行政敘獎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10-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勤字第114304669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4年2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一○報案複查小組」工作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一○報案複查小組工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