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八四)警署民字第五四七一四號函頒「本署支援災 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要點」
- 二、任務與支援配合事項: (一)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支援配合)。 (二)災情通報有關事項。 (三)災區警戒有關事項。 (四)災害時交通管制有關事項。 (五)災害時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六)災害時屍體處理有關事項(支援配合)。 (七)其他警政有關事項。
- 三、應變小組成員: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督察長、主任秘書、行政科長、保安科長、後勤科長、外 事科長、民防科長、外事科長、公關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刑事警察大隊長、交 通警察大隊長。
- 四、作業權責: (一)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應變事宜。 (二)行政科: 1.重大火災之檢討處理事項。 2.配合公共場所安全檢查事項。 3.火災預防之檢討處理。 4.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三)保安科: 1.災區警戒有關事項。 2.運用義警協助救災事項。 3.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4.配合推行社區家戶高樓大廈家戶防火宣訓工作。 5.機場、港口事故處理有關事項。 6.有關安檢事項。 7.其他有關保安項。 (四)後勤科:有關後勤支援事項。 (五)民防科: 1.災害防救應變小組成立與結朿之簽辦及通報有關事項。 2.災害防救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行政綜合有關事項。 3.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民防事項。 (六)外事科: 1.外僑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處理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七)督察室: 1.警察機關協助災害搶救之督導考核有關事項。 2.員警救災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督察事蹟。 (八)公共關係室: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有關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配合防火防災宣導事項。 4.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 1.傳達災害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有關單位成立「災害防救中心」時,應立即報告局長、副局長,並通知民 防科。 3.全天候及災害防救應變小組成立前有關通報聯繫事項。 4.災區治安相關命令之轉達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秘書室: 不屬各科、室、中心、大隊之消防事項。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案件偵查有關事蹟。 2.屍體勘驗有關事蹟。 3.配合火災原因鑑識工作事項。 4.配合鑑識設備技術與火場勘驗事項。 5.實用爆炸配合檢查事項。 6.爆竹、煙火製售業配合檢查事項。 7.火藥、危險物品藏置配合檢查事項。 8.市民對危險物品檢舉案件處理。 9.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二)交通警察大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火藥、危險物品運輸有項。 3.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 五、臺北市政府為因應防救颱風、豪雨、地震或重大建築工程災害,成立災害防救中心,需 本局派員參加時,由業務相關單位派員負責協調聯繫;本局並視災情狀況,於必要時成 立支援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結束時,亦同。
- 六、各作業單位主管及代理人、承辦人名冊(如附表)分別送勤務指揮中心及民防科,異動 時亦同,以便聯絡。
- 七、行政支援及經費事項,應依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 八、各單位應於每次專案結束後一週內,將出力人員名冊送民防科統一簽請獎勵。
-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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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北市警防字第080862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