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五條規定,辦理流氓複審認 定及受理聲明異議作業,為期客觀公正、勿枉勿縱,設立流氓案件審議及異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之;委員六至八人,其中本局主管刑事業務副局 長、刑事、督察、法制業務主管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局長就法界、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有關業 務;置幹事五人,由本府就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 四、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前項會議開會時,得通知原提報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得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 六、本會辦理流氓案件之複審認定及受理聲明異議應依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 則暨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辦理。
- 七、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之。
- 十、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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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流氓案件審議及異議委員會編組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6)北市警大預字第007169號函訂頒